【热点咨询】职工考核不合格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劳顾问:2009 年 12 月 2 日,我到某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3 年的劳动合同。2010 年 10 月,该公司进行专业知识理论和实践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实行末位淘汰。我考试成绩在所有考核者中位居末位。10 月 29 日,该公司以“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我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我不能接受,请问用人单位能不能以考核不合格对我解除劳动合同?劳顾问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1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此,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组织其参加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不经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87 条的规定,该公司因你考试成绩排在末位而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 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你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