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物资局改制违背政策的真相要求落实政策恢复工作待遇的反映材料尊敬的各位领导:我们是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物资局正式职工,2003 年 5 月,丰润区物资局改制,唐友林(领导者)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关系,成为社会自然人。领导说“如果在 6月 30 日以前,不办理手续,按自由离岗处理” 。这样作为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么多年过去了,由于政策的透明,物资系统出现了不少“违背上级政策的事” 。才知道这些不明之冤是个别领导者不作为、乱作为、甚至胡作非为所至。我们要拒理抗争,直到有个正确的答复。唐友林(领导者)根本不顾民生,和谐,社会的稳定,滥用职权,违背上级政策法规
2、解除了我们的劳动关系,而唐友林(领导者)等利用权力之便,以权谋私,不但不买断工龄,不解除劳动关系,在 2006 年 5 月,又为自己改为行政事业待遇,是根据什么政策哪?依据国办发(2000)64 号文件,第三条讲的清楚:“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也不再比照党政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确定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待遇。 ”唐友林目无党纪国法胡作非为,违背上级政策法规。丰润物资系统是物资局出资兴办、经营、管理、收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一个县级的物资企业是个整体,从政策到法规也分不出两样来,可是唐友林竟忽视政策,忽视法规,使用牛蹄子的办法分成两半,是谁允许他们这样作为?政策是这样说的吗?
3、好事咋都是领导者的?制度面前还有特权吗? 国家政策,企业改制,这是国策,我们职工理解,我们职工支持,但执行政策不要跑偏,2003 年企业改制,丰润区供销社改制时产权进行了转让。供销社改制把库房、店铺按当时的低价转让给内部职工,做自主经营,职工生活有了基本保障。丰润区物资局在改制后产权没有转让,改制成了国有独资公司产权仍是完全国有。依据国办发 2003 年 96 号文件和冀发(2003)15 号 文件精神,河北省出台了冀政办(2004)7 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后,国有股东仍绝对控股的,企业应通过与原企业职工变更或重新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原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
4、定的权利与义务,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所签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合同剩余期限不足 3 年的,应延长至 3 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改制企业应当根据职工的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政策讲的清楚,丰润物资局改制后对职工的安排不符合上级政策,严重违背了上级精神。 丰润区物资局改制从根本上就违背了上级精神和丰润区委,丰润发【2002】4 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可以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同时取消原干部、固定工、71 年底前临时工、劳动合同制职工身份,成为社会自然人” 。为什么唐友林(领导者)等同志不买断工龄、不解除劳动关系?
5、更为不解的是,卢国顺、艾贵才等同志已买断了工龄,解除了劳动关系,成社会自然人多年,竟把个人买断的款私自退回单位,给他们解除了买断手续,恢复了正式工待遇。这是事实。卢国顺、艾贵才等同志恢复工作的过程,丰润物资局在 2003 年 5 月改制,卢国顺、艾桂才等同志买断了工龄解除劳动关系, “到 2006 年至 2008 年他们分别私自把自己买断工龄的款退回单位, ”当时没有任何政策,而唐友林(领导者)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使特权想了个办法就按退医疗保险的方法给卢国顺、艾桂才等同志恢复了正式工待遇,又是根据什么政策哪?“唐友林同志,手中的权力大于法,拒不执行上级的政策法规和党中央对着干。 ”
6、腐败现象非常严重,只重视自己,不注重民生。有政策不给落实,有人情的给办理,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脱离了干群关系。造成了严重后果。唐友林欺上瞒下、胡作非为、欺压群众,说东有云、东就有云,说西有雨、西就有雨,在没有上级政策的情况下为自己谋取私利,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 ,上有政策、不如下面的对策硬。我们是复员军人,依据冀政(2002)60 号文件第三条:“认真执行安置法规和政策,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领导者杠着国家对企业改革、改制的大
7、旗,忽视上级政策法规,违法乱纪,把我们赶出门外,推向社会,上级有政策,我们没有享受到党中央给我们的优惠政策,是唐友林胡作非为造成的,应不应该按照党的政策法规给我们落实一下工作待遇问题?解决一下我们吃饭、穿衣的问题?有上级政策法规为什么不执行?卢国顺、艾桂才等是根据什么政策法规恢复正式工待遇的?我们要坚决抵制腐败,捍卫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保持党的纯洁性。依据中发(1998)10 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为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要安排双方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的,如果一方已下岗,另一方所在企业不要安排其下岗。 ”我夫妻在同一单位,丰润物资局改制落实政策不到位,使我成零就业家庭,
8、有政策不执行?给我们家庭生活造成了极大困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据人发(1998)82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伪造档案材料、出具假档案的人员,要坚决查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只要触犯法律,都将依法处理,解除、终止
9、劳动关系(合同)通知书和丰润县物资局全员劳动合同协议书,两份合同都不是我签的字,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物资局解除了劳动关系。卢国顺是当时物资局管理档案材料的负责人,档案材料是卢国顺一手经办处理,将俩份伪造档案材料放进我的档案中。 物资局给我发放的钱是困难补助。没有想到是他们置法律,法规与政策而不顾,伪造了合同,终止了我的劳动关系,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造成我多年生活困难,要求为我恢复工作,落实待遇,补发多年来亏欠的工资,并且因下岗造成的名誉损失,要求恢复我的名誉和支付我的精神损失费,惩治腐败、纠正错误 、依法行政。 作为人民政府就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就应实打实的为百姓解决民生问题,对违纪执政给与纠正。不然党的威望,社会的和谐从何而来?我们坚信党的性质,宗旨没变,党的干部是能够实事求是,为百姓解决民生问题的,我们急切地期待着正确答复。信访人: 手机:136033873992012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