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审批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 青浦区 审批权限内 的加工贸易 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 加工贸易 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审批 事项代码: 分项名称: 新办、 年审 三、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 的通知(外经贸管发 1999 314号) 第 五 条: 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 案 。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青浦区经济委员会 (二)审批内容 加工贸易企业
2、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三)法律效力 企业持我委颁发的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后 可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 (四)审批对象 注册在本区 并需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的企业。 五、审批条件 (一) 新办的申请条件 1 准予批准的条件: 企业 需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 2 不予批准的情形: 严禁“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 。 ( 二 ) 年审的 申请条件 1 准予批准的条件: 企业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 力证明 在有效期内。 2 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前述准予批准的条件。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后
3、由 本委 进行实地验厂 , 查验合格后企业 在 网上填 报 申请表进行电子申报,经委 审核后 颁发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 1)各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报件 要求 1 加工贸易 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 向青浦区经济委员会外经贸科领取 2 批准证书(外商投 资 企 业 提供)、 对外贸易经营者 备案登记表(内资自营进出口企业提供)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 3 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 3 4 企业验资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 加
4、盖企业公章 5 企业合同、章程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 6 企业 生产厂房房产证、租赁协议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租赁协议有效期 1 年以上 7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 8 企业税务登记证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 9 企业外汇登记证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 10 企业海关注册登记证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 ( 2)无进出口经营权、承接委托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报件 要求 1 加工贸易 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 向青浦区经济委员会外经贸科领取 2 企业
5、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 3 企业验资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 4 企业基本情况 原件 1 纸质 需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加盖企业公章 5 生产企业与专业外贸 公司签署委托加工或代理出口协议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 6 企业 生产厂房房产证、租赁协议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租赁协议有效期 1 年以上 7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 8 企业税务登记证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 2 年审 ( 1)各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报件 要求 1 加工贸易 企
6、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原件 1 纸质 上年度审批机关出具 2 批准证书(外商投 资 企 业 提供)、 对外贸易经营者 备案登记表(内资自营进出口企业提供)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 3 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 4 企业验资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 5 企业 生产厂房房产证、租赁协议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租赁协议有效期 1 年以上 ( 2)无进出口经营权、承接委托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报件 要求 1 加工贸易 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原件 1 纸质 上年度审批机关出具 5 2 企业营业
7、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 3 企业验资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 4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原件 1 纸质 需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加盖企业公章 5 企业 生产厂房房产证、租赁协议 复印件 1 纸质 加盖企业公章,租赁协议有效期 1 年以上 八、审批期限 (一)申请期限 无 (二)受理期限 无 (三)办理期限 新办 加工贸易 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材料齐全、验厂合格情况下 5个工作日;年审材料齐全, 2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加工贸易 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 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
8、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 3.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 料真实性负责; 2.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工作,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 。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
9、门名称:上海市 青浦区经济委员会外经贸科 接收地址: 青浦 区 公园 路 100号 西裙 楼 218室 2.网上接收 http:/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 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 、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青浦 区 公园 路 100号 西裙 楼 218室 (二) 电话咨询 ( 021) 59734847 (三)网上咨询 无 (四)电子邮件咨询 无 (五)信函咨询 无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青浦 区 公园 路 100号 304室 (二) 电话 投诉 ( 021) 59728371 7 (三)网上投诉 无 (四)电子邮件投诉 无 (五)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
10、门名称: 青浦区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 地址: 青浦 区 公园 路 100号 304室 邮政编码: 201700 十五、办理方式 (一) 一般程序 1 业务描述 企业 从审批部门处领取申请表,向青浦区经济委员会外经贸科(青浦区公园 路 100号 西裙 楼 218室)递交对应材料,待安排时间验厂通过后,企业 登陆 商务部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系统 ,按规范填写 电子 申请 表,完成后通过网络传输申报资料,待审批机关批准后 方可领取对应的盖有“加工贸易业务专用章”的加工贸易 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 2 适用情形 适用新办的申请办理。 (二) 当场决定 1 业务描述 企业 向 青 浦 区 经济委员会外经贸 科( 青浦 区 公园 路 100号 西裙 楼 218室 )递交对 应材料 ,待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后 领取对应的盖有“加工贸易业务专用章”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 2 适用情形 适用 年审 的申请办理。 十六、决定公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