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急危重症患者处理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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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急危重症患者处理应急预案一、目 的通 过 本 预 案 的 实 施 , 为 患 者 提 供 快 捷 、 安 全 、 有 效 的 诊 治 服 务 ,提 高 急 危 重 患 者 的 抢 救 成 功 率 。 为 此 , 对 危 重 患 者 的 处 理 , 制 定 规 范的 应 急 措 施 。二、要 求1.门 诊 、 急 诊 、 病 房 要 很 好 地 配 合 , 充 分 利 用 医 院 资 源 , 必 要时 向 主 管 部 门 及 院 领 导 汇 报 ;及 时 会 诊 或 进 行 各 项 检 查 , 做 到 快 速 有效 , 协 调 有 序 。2.确 保 各 种 医 疗 设 备 状 态 良 好 , 随

2、 时 投 入 使 用 。 对 需 外 借 设 备明 确 借 用 渠 道 和 流 程 。3.各 项 检 查 及 时 落 实 结 果 , 妥 善 保 存 , 认 真 分 析 。4.及 时 请 上 级 医 师 查 房 , 并 在 病 历 中 认 真 做 好 记 录 。 病 历 及 时反 映 病 情 变 化 , 重 要 诊 治 过 程 ;妥 善 保 管 病 历 , 包 括 门 急 诊 病 历 。5.严 格 把 握 手 术 适 应 证 , 注 意 用 药 原 则 、 药 物 禁 忌 、 不 良 反 应 ,应 用 贵 重 或 自 费 药 品 前 , 应 告 知 家 属 。6.注 意 与 患 者 及 家 属

3、 沟 通 , 使 医 患 建 立 协 调 配 合 的 良 好 关 系 ,以 利 于 患 者 抢 救 治 疗 。三、逐级报告程序l.各 科 室 、 各 专 业 组 值 班 医 师 在 接 诊 危 重 患 者 后 , 要 迅 速 到 达患 者 身 边 询 问 病 史 和 查 体 , 做 出 初 步 诊 断 , 快 速 完 成 生 命 体 征 的 测 量和 记 录 。 医 师 迅 速 开 出 医 嘱 交 护 士 执 行 , 病 情 紧 急 可 先 下 口 头 医 嘱 由护 士 复 述 后 执 行 , 抢 救 结 束 后 立 即 据 实 补 记 。 在 紧 急 处 理 后 尽 快 完 成人 院 记 录

4、 、 首 次 病 程 记 录 、 抢 救 记 录 等 资 料 。 并 向 患 者 家 属 详 细 告 知病 情 、 初 步 诊 断 、 治 疗 方 案 和 风 险 程 度 等 , 听 取 患 者 家 属 对 抢 救 治 疗的 意 见 , 取 得 其 合 作 。2.严 重 外 伤 、 大 出 血 、 休 克 或 心 肺 功 能 不 全 等 , 如 值 班 医 师 处理 有 困 难 , 应 在 立 即 进 行 紧 急 抢 救 的 同 时 , 迅 速 报 告 本 科 上 级 医 师 到达 现 场 参 加 抢 救 。 如 上 级 医 师 处 理 仍 有 困 难 , 要 迅 速 向 科 主 任 报 告

5、,科 主 任 要 立 即 调 动 本 科 人 员 , 并 与 相 关 科 室 联 系 参 与 抢 救 。 紧 急 情 况下 可 口 头 或 电 话 请 会 诊 , 但 应 据 实 补 记 会 诊 记 录 。3.遇 2 人 以 上 严 重 外 伤 、 中 毒 等 突 发 事 件 时 , 白 班 值 班 医 师 要立 即 向 科 主 任 报 告 , 夜 班 要 向 总 值 班 报 告 , 由 科 主 任 或 总 值 班 负 责 协调 组 织 人 员 参 加 抢 救 。 科 主 任 或 总 值 班 处 理 有 困 难 时 要 向 医 务 处 请 求支 持 , 特 别 严 重 事 件 值 班 医 师

6、可 直 接 向 医 务 处 或 分 管 院 长 报 告 请 求 支持 。 医 务 处 在 处 理 严 重 医 疗 事 件 、 突 发 危 急 事 件 时 要 及 时 向 分 管 院 长汇 报 。4.在 发 生 医 疗 纠 纷 或 可 能 发 生 医 疗 纠 纷 前 兆 时 , 值 班 医 师 要 迅 速报 告 上 级 医 师 和 科 室 主 任 到 场 处 理 , 做 好 病 历 记 录 等 文 书 工 作 , 听 取患 者 及 其 家 属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 然 后 组 织 本 科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讨 论 , 写 出书 面 意 见 向 医 务 处 汇 报 。四、处理急危重症患

7、者流程1.门 、 急 诊 值 班 医 师 出 诊 , 遇 到 急 危 重 症 患 者 , 急 诊 5min 内 到位 , 在 给 予 必 要 初 步 治 疗 同 时 , 通 知 门 、 急 诊 主 任 , 或 病 区 值 班 医 师 ,并 要 求 lOmin 内 到 位 。 急 危 重 症 患 者 急 诊 留 观 不 超 过 3d, 门 、 急 诊病 历 要 求 书 写 规 范 , 值 班 医 师 据 患 者 病 情 请 示 上 级 医 师 后 可 决 定 是 否入 院 。 如 患 者 无 足 够 经 济 能 力 , 经 请 示 院 方 (白 天 为 医 务 处 , 夜 间 为院 总 值 班

8、)为 抢 救 生 命 , 可 予 抢 救 性 治 疗 , 包 括 人 院 、 手 术 。2.转 人 患 者 , 应 从 来 源 科 室 获 得 充 分 医 疗 资 料 , 了 解 病 情 及 诊 治经 过 。 并 明 确 患 者 账 目 情 况 , 留 意 家 属 心 态 , 警 惕 已 经 潜 在 的 医 疗 纠纷 。3.立 即 完 成 首 次 病 程 志 、 转 人 志 , 8h 内 完 成 住 院 病 历 , 明 确 主管 医 师 , 做 好 监 护 , 住 院 医 师 随 时 查 看 巡 视 患 者 , 出 现 病 情 变 化 随 时记 录 。 当 日 主 治 医 、 副 主 任 医

9、师 及 时 查 房 , 组 织 治 疗 抢 救 , 并 及 时 向上 级 医 师 或 科 主 任 汇 报 。 当 日 及 时 或 晚 交 班 时 进 行 全 科 讨 论 , 认 真 做好 记 录 。4.白 班 经 治 医 师 向 夜 班 医 师 及 听 班 医 师 书 面 和 床 边 交 班 , 并 做 好交 班 记 录 。 值 班 医 师 及 听 班 医 师 应 认 真 查 看 患 者 , 掌 握 病 情 。5, 以 后 , 住 院 医 师 每 日 至 少 2 次 查 房 , 每 天 至 少 1 次 病 程 记 录 。主 治 医 师 每 日 查 房 , 3d 内 有 副 主 任 以 上 医

10、师 查 房 , 病 历 应 及 时 反 应病 情 变 化 , 重 要 诊 治 过 程 , 如 上 级 查 房 , 会 诊 等 内 容 , 并 妥 善 安 全 保存 病 历 。6.必 要 时 通 知 医 务 处 或 院 领 导 , 以 便 调 配 医 疗 设 备 , 组 织 全 院 会诊 、 院 外 专 家 会 诊 。 对 潜 在 医 疗 纠 纷 , 严 重 欠 费 等 情 况 , 应 及 时 向 医院 汇 报 , 并 呈 交 书 面 材 料 。7.确 保 各 种 医 疗 、 急 救 设 备 状 态 良 好 , 随 时 投 入 使 用 。 对 需 外 借设 备 明 确 借 用 渠 道 、 流 程

11、 。 若 需 其 它 部 门 、 科 室 间 合 作 , 必 要 时 应 请医 教 科 协 调 , 避 免 向 患 方 暴 露 医 院 内 部 分 歧 。8.及 时 追 踪 重 要 化 验 检 查 结 果 , 并 妥 善 保 存 。9.若 需 手 术 则 必 须 进 行 术 前 讨 论 (急 诊 、 抢 救 性 手 术 除 外 ), 由科 主 任 主 持 , 术 者 必 须 参 加 , 填 写 术 前 讨 论 单 , 病 历 中 做 详 细 记 载 。严 格 把 握 手 术 适 应 证 , 14 岁 以 下 患 者 手 术 前 应 有 儿 科 会 诊 。 手 术 记录 在 术 后 24h 内

12、完 成 , 术 者 需 亲 自 书 写 或 审 阅 手 术 记 录 并 签 字 。10.注 意 用 药 原 则 , 药 物 禁 忌 、 药 物 不 良 反 应 、 应 用 贵 重 药 、 自费 药 应 向 患 者 或 家 属 告 知 。11.做 好 知 情 同 意 工 作 , 向 患 者 家 属 或 其 委 托 人 交 代 病 , 清 , 告知 患 者 或 家 属 下 列 情 况 :(1)诊 断 、 拟 行 检 查 、 预 后 、 治 疗 过 程 中 不 可 避 免 的 治 疗 矛 盾 、重 要 的 药 物 不 良 反 应 ;(2)诊 治 可 能 引 起 的 医 源 性 不 良 后 果 及 可

13、 能 采 取 的 矫 正 措 施 ;(3)植 入 物 ;(4)需 使 用 的 贵 重 药 品 和 其 它 需 患 方 承 担 的 费 用 ;(5)手 术 、 麻 醉 及 其 它 侵 袭 性 操 作 的 实 施 情 况 ;(6)术 中 发 现 与 术 前 诊 断 不 符 ;(7)切 除 术 前 未 交 代 的 脏 器 ;(8)搬 动 患 者 可 能 造 成 危 险 ;(9)有 创 操 作 需 征 得 患 者 或 家 属 同 意 后 , 签 署 相 关 知 情 同 意 书 ,以 示 确 定 。(10)向 患 者 及 家 属 交 代 病 情 时 , 应 注 意 内 容 始 终 连 贯 一 致 , 如

14、 产生 医 疗 纠 纷 , 应 及 时 报 告 科 主 任 或 医 教 科 , 以 做 好 病 情 解 释 等 各 项 工作 。(11)因 病 情 需 要 转 科 时 , 应 与 转 出 科 室 取 得 联 系 , 做 好 准 备 再 行转 科 , 并 于 当 天 完 成 转 科 记 录 。12.强 化 制 度 保 障(1)切 实 落 实 首 诊 负 责 制 :在 接 诊 危 重 患 者 后 首 诊 医 师 要 迅 速 到 达患 者 身 边 , 询 问 病 史 、 检 查 患 者 并 做 出 初 步 诊 断 , 开 出 抢 救 治 疗 医 嘱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延 误 治 疗 时

15、机 。 需 要 紧 急 手 术 治 疗 的 患 者 , 术 前 手 术医 师 要 完 成 必 要 的 病 例 资 料 的 记 录 。 紧 急 情 况 确 无 时 间 的 可 以 在 术 后6h 内 据 实 补 记 医 嘱 和 病 历 , 但 是 记 录 应 以 患 者 实 际 开 始 接 受 治 疗 时间 为 准 , 而 不 是 从 手 术 后 开 始 。(2)强 化 医 务 人 员 的 告 知 意 识 :做 出 初 步 诊 断 后 , 首 诊 医 师 要 立 即向 患 者 、 近 亲 属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告 知 病 情 、 初 步 诊 断 和 治 疗 方 案 , 下一 步 需 要

16、 进 行 的 检 查 或 治 疗 , 并 请 其 签 字 备 查 。 对 需 要 外 出 进 行 的 检查 或 治 疗 , 要 明 确 告 知 其 并 发 症 和 危 险 程 度 , 取 得 其 同 意 和 签 字 , 必要 时 , 派 人 陪 同 患 者 进 行 检 查 。 凡 是 应 该 告 知 末 告 知 , 告 知 不 详 细 ,应 记 录 末 记 录 或 记 录 不 及 时 、 不 详 细 , 应 陪 同 未 陪 同 , 应 会 诊 未 会 诊或 会 诊 不 及 时 等 , 一 旦 发 生 纠 纷 后 果 , 由 值 班 医 师 负 主 要 责 任 , 由 科室 主 任 负 次 要

17、责 任 。(3)强 化 医 师 的 主 导 地 位 :经 治 医 师 在 开 出 医 嘱 后 有 责 任 督 促 检 查护 士 的 执 行 情 况 , 有 权 利 要 求 护 士 按 照 分 级 护 理 的 要 求 及 时 观 察 患 者的 病 情 变 化 , 以 便 于 医 师 掌 握 患 者 病 情 , 及 时 向 患 者 家 属 通 报 。(4)强 化 科 主 任 领 导 和 医 师 分 级 负 责 制 度 :任 何 医 师 都 必 须 服 从科 主 任 的 安 排 , 坚 守 工 作 岗 位 , 擅 离 职 守 一 律 按 劳 动 纪 律 处 理 。 凡 下级 医 师 应 报 告 不

18、报 告 , 发 生 问 题 由 下 级 医 师 负 主 要 责 任 。 凡 下 级 医 师已 报 告 , 上 级 医 师 或 科 主 任 不 到 场 或 未 及 时 到 达 者 , 发 生 问 题 由 上 级医 师 或 科 主 任 负 主 要 责 任 。(5)强 化 院 内 会 诊 管 理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 首 诊 医 师 可 以 电 话 或 口 头邀 请 相 关 科 室 急 会 诊 。 凡 应 请 会 诊 不 请 会 诊 , 由 首 诊 科 室 负 主 要 责 任 。凡 己 请 会 诊 而 会 诊 科 室 不 到 场 或 未 及 时 到 场 影 响 抢 救 者 , 会 诊 医 师

19、 负主 要 责 任 。(6)加 强 转 科 患 者 管 理 :入 院 后 患 者 因 诊 断 有 变 紧 急 转 人 其 它 科 室 ,首 诊 医 师 必 须 开 出 入 院 后 医 嘱 , 书 写 首 次 病 程 记 录 和 抢 救 记 录 、 转 科记 录 等 , 并 负 责 追 踪 到 相 关 科 室 据 实 补 记 完 成 入 院 记 录 等 转 科 前 资 料 ,并 在 记 录 时 间 一 栏 后 加 括 号 注 明 “补 记 “字 样 。 上 述 记 录 时 间 以 患 者实 际 开 始 治 疗 为 准 , 不 以 办 理 住 院 手 续 时 间 为 准 。 科 室 之 间 对 病

20、 历 资料 的 书 写 要 从 实 际 出 发 协 商 解 决 , 有 争 议 及 时 向 各 自 科 主 任 报 告 , 凡因 扯 皮 而 不 及 时 完 成 病 历 资 料 者 , 引 起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相 关 科 室 分 担 。(7)患 者 或 其 家 属 要 求 转 院 或 转 科 时 :要 全 面 权 衡 并 尽 量 满 足 其 要求 , 如 确 因 病 情 危 重 不 能 转 运 , 要 向 患 者 家 属 详 细 解 释 并 取 得 同 意 和签 字 。 如 患 者 家 属 坚 持 转 院 , 应 向 上 级 医 师 或 主 任 报 告 , 并 在 病 历 记录 中 及 时 记 载 , 请 家 属 签 字 后 同 意 转 出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强 留 或 收 治非 本 专 业 范 围 的 危 重 患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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