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惠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 2018 年修订 )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救灾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本办法所称粮食包括原 粮(稻谷、小麦、玉米)和成品粮(大米、面粉),食用油包括花生油、菜籽油、豆油
2、、调和油等。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委托承储垂直管理体制,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严格制度和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 2 - 2 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市级储备粮的粮权归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六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会同市财政部门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计划等宏观调控意见,对市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
3、协调,对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利息、保管费用、轮换差价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惠州市分行及所属支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市级储备粮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和利息、保管费用、轮换差价等财政补贴。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 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对
4、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 3 - 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 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收储与管理 第十二条 承储市级储备粮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的 选择,应当遵循有利于市级储备粮的合理布局和储存安全,有利于市级储备粮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市级储备粮成本、费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5、(二)自有或租赁仓库总有效库容(不包括棚仓)原粮不少于 1000 吨或成品粮不少于 500 吨;油罐罐容不少于 1000吨。 仓库 ( 罐 ) 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并 在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粮 油仓储备案; (三)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消防安全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库区周围无污染源;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油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储存仓库配有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市级储备粮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实行信号实时有效对接 ; - 4 - 4 (五)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
6、资格证书的粮油保管、检验、防治病虫害等管理技术人员; (六)企业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资产负债率低,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 生产事故; (七)日常管理规范,科学保粮,储粮管理达到“四无”(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要求,粮食出入库手续齐全,粮食质量和卫生达标,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储备管理、仓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原则上由国有粮食企业储存,也可委托实力强、信誉好、具备承储条件的其他粮食企业储存。 第十五条 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基本条件的企业申请承储市级储备粮的 , 应 按市级储备粮 承 储条件确认工作规范的要求,向市粮食、财政部门
7、申请市级储备粮 承 储资格认 定。经市粮食、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取得承储市级储 备粮资格 。 第十六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级储备粮的总体布局方案,会同市财政部门在取得市级储备粮 承 储资格的粮食 企业中,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择优选定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报市农发行备案,并抄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 5 - 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共同制定并下达市级储备
8、粮承储计划 规模 。 下达 给承储企业 的 储备 规模 ,原则上 不 高 于 其取得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确认总仓容的 75%。 第十 九 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须 与承储企业签订市级储备粮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储备粮承储任务和承储合同约定,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储工作。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承储企业 可 将市级储备粮委托第三方 承 储 或租仓(罐)储存,委托承 储 或租仓(罐)储存的 第三方必须取得市级储备粮 承 储资格。 第 二十 条 具备原粮加工、成品粮储存条件的承储企业,经市粮食、财政部门批准,部分下达的市级储备粮原 粮规模可按广东省粮食流
9、通统计制度规定的折率调整为成品粮规模储存,储备粮费用补贴按原粮规模及补贴标准支付。 第二十 一 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并建立健全 各项业务 管理制度。 第二十 二 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并为 承储的市级储备粮购买商业保险,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储粮安全负完全、直接责任。 第二十 三 条 市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 6 - 6 对承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 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承储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和储粮安全检查,确保市级储备粮储
10、存安全。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市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 四 条 承储企业应当 委托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或具备计量认证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检测机构 对承储的市级储备粮 进行检验,保证出入库的市级储备粮符合任务下达要求的质量等级和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建立市级储备粮质量档案,内容包括库房和货位号、粮油品种、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储存品质等项目和指标。 第二十 五 条 承储企业应当落实仓储规范化管理各项规定,按要求独立建立三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对市级储备粮管理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核算;四落
11、实: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并将市级储备粮 储存仓、卡、号 和堆位图等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 六 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政策性贷款的承储企业还应当同时报告市 农发行。 第二十 七 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 7 - 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等级、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霉坏、变质。
12、 第二十 八 条 承储企业不得利用市级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市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调出另储。 第三章 销售与轮换 第二十 九 条 市级储备粮的销售计划 ,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共同下达。承储企业根据市级储备粮的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销售。 第 三十 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充足、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
13、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三十 一 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实行计划(静态)轮换或自主(动态)轮换方式: (一)计划(静态)轮换。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于每年底提出市级储备粮轮 换下一年度的数量、品种计划,报市粮食、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 8 - 8 审核同意后,由上述部门共同下达年度轮换计划。承储企业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原粮 每年轮换 50%, 储备油每年轮换 100%。市级储备粮 每批次 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3 个月,并保证市级储备粮在每年 12 月 31 日 24 时点足额储存。 如遇
14、特殊情况,在粮油轮出后 3 个月 还不能轮入的,须向市粮食、财政部门报告,否则按照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处理。 (二)自主(动态)轮换。承储企业附设有合格加工设备、正常生产加工的,经市粮食行政管 理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动态轮换。原粮每 2 年至少轮换 100%, 平均 每年至少轮换50%, 储备油每年至少轮换 100%。在常温保管条件下,成品粮每年至少轮换 4 次(每 3 个月至少轮换 1 次);在恒温保管条件下,成品粮每年至少轮换 2 次(每半年至少轮换 1 次 )。市级储备粮实行动态轮换方式 的 ,国有 承储 企业可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 、边购边销 等方式进行轮换,月平均库存 量不得低于 承储
15、 计划规模的 87.5%, 原则上 任何时点储备粮实际库存量不得低于承储计划规模的 75%、 储备油实际库存量不得低于承储计划规模的 70%,具体比例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 行 ;其他承储企业 应 采取先进后出、同品种等量轮换的方式进行, 确保任何时点 储备粮油足额储存。 第三十 二 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做到推陈储新 , 每年年底将当年度市级储备粮收储、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市粮食、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农发行。市级储备粮 采- 9 - 取 计划轮换方式的,其收储、销售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16、其他方式进行; 采取 动态轮换方式的, 按照“市场运作、财政补贴、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主轮换,每批次轮换计 划须提前 报 市粮食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 备案 。 第四章 动用与补偿 第三十 三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县、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 四 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 五 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
17、,应当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 10 - 10 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积极支持、配合。 第三十 六 条 承储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动用命令销售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以及动用储备粮发生的合理费用,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市财政给予补偿。 第 三十七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 财务与统计 第 三十八 条 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包括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差价(含轮换费用),费用补贴标准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补贴办法为: (一)利息按核定的收储价格所需的收储资金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拨补; (二)保管费用和轮换差价实行定额补贴,按储存数量与市政府批准的补贴标准拨补。为防止产生新的政策性财务挂账,保证承储企业的正常运作,当粮食储存规模、标准和要求及物价指数 、人力成本、管理费 用等 发生较大变化,造成承储企业严重亏损时,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