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 财务行为 ,加强基本建设 财务 管理 和监督 ,提高 资金使用 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 的基本 建设 财务 行为 ,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 企业 使用财政资金 的 基本建设 财务 行为 。 基本建设是指 行政事业单位 、 企业 及其他单位 以新增工程效益 或扩大生产能力 等 为主要目的新建、续建、改扩建 、迁建 、 大型维修改造工程 及 相关工作。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遵循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 求实效的 原
2、则,正确处理投资效益与资金 供应 的关系 。 第 四 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依法筹集和使用 基本建设 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 建设资金, 防范财务风险 ; 合理编制 项目财政资金预算 ,严格预算执行 ; 加强 项目 核算管理, 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及时 准确编制 项目 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 基本建设 财务状况;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 财务控制和监督 ,实施绩效评价 。 第 五 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 财政财务 管理和监督。 第 六 条 各级 项目主管部门 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2 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 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
3、 项目建设单位 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的基础 工作。 第 七 条 项目建设单位 应做好 以下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 一 ) 建立健全基本建设 财务制度和 内部控制制度 。 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期末按有关要求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及相关报表。 (三) 按照批准的 项目 概算 内容 ,做好 核算管理 ; 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 做好 核算 资料 档案 管理 。 ( 四 )按规定向财政部门 、 项目主管部门 报送各类 基本建设 财务报表及资料 。 ( 五 )按规定及时编报项
4、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 交付使用 手续。 ( 六 )财政部门和 项目主管部门 要求的其他工作。 按规定或要求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 和项目代建制 的,会计集中核算单位 和代建单位 应配合 项目建设单位 做好 项目 财务管理 的 基础工作。 第 二 章 建设 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 八 条 建设资金是指 为 满足项目 建设 需要 而筹集 和使用 的资金 ,按 其 来源分为 项目建设单位自筹 资金 和 财政 资金 。 3 自筹 资金包括: 各类投资者投入资金(除财政资金外), 事业单位 提取的 修购基金 、 企业自有资金、 各类 借款 、企业或公司债券以及其他 自筹 资金。 财政资金 包括: 公共财
5、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 投资 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等 。 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 取得 的 建设资金 ,比照财政 资金 管理。 第九条 建设资金 管理 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 项目 概算执行,防止损失、浪费和 挤占 挪用。 第十条 项目 建设单位 在决策阶段应明确建设资金来源, 落实建设资金。 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筹集 ; 经营性项目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可多渠道筹集 。 经营性的 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 应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项目 建设 。 项目 建设单位 应 按规定 履行 建设 资金筹集的 内部决策程序和报批
6、手续。 具体项目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性质划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认定。 第十 一 条 财政部门应督促 项目主管部门 和 项目建设单位 规范项目财政 资金管理, 加强对政府授权举债融资的监管。 财政资金 的 支付, 应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综合考虑 项目财政资金预算、 建设进度 以 及 各项 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 等 因素 。 第十 二 条 项目主管部门 应督促 项目建设单位 根据项目概算 和4 建设 进度 等 控制项目投资 规模 和筹资成本。 第十 三 条 项目建设单位 取得的财政资金,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进行 财 务处理 。 (一)经营性项 目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7、 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按规定作为项目国家资本或国 有 资本公积管理。 属于投资补助的,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 同意增资扩股的,可作为国家资本 或国有资本公积管理 。 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属于财政贴息的,项目建设期间收到的财政贴息冲减项目建设成本;项目竣工后收到的财政贴息 按 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 属于 有 偿性资助的,作为项目负债管理。 (二)非经营性项目取得的财政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核算。 项目收到的社 会捐赠,捐赠者与受赠者有捐赠协议或捐赠者有指定要求的,按协议或要求管理;无协议和要求的,经营性项目作
8、为资本公积管理,非经营性项目视同财政资金管理。 第十 四 条 经营性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筹集一定比例的非债务性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项目资本金。 第十 五 条 经营性项目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应委托 有资格的资产评5 估机构依法评估作价 。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比例应符合 国家有关 规定。 第十 六 条 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和外商资本单独反映。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项目资本金的差额,作为项
9、目资本公积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 十七 条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 项目预算应以批准的概算内容为基础 , 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预算, 并 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 、 范围 和标准 以内。 项目建设单位 应细化项目预算 ,并分解 项目 各 年度预算和财政资金预算 ,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 十八 条 项目建设单位 应 根据项目概 (预) 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 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等情况,提出 项目财政资金 预算建议数,经 项目主管部门 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 项目建设单位 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 项目主管部
10、门 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 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九 条 项目建设单位 应严格执行项目财政资金预算,按照财6 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编制用款计划,做好项目用款准备工作。 项目财政资金预算 在 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项目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 等 变更事项 和其他 特殊情况确需调整 的 , 项目建设单位 应 按规定 报主管部门审核后 ,向 财政部门 申请 调整预算 。 第 二 十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 使用 财政资金 项目 的 财政资金预算审核和执行管理,严格预算约束。 项目以前年度 财政资金 预算执行情况 是财政资金 预算审核 的 重要依据。项目 财政资
11、金 预算未按要求执行的,应按规定调减或收回。 第 二 十 一 条 项目主管部门 应按预算管理规定 ,督促和指导 项目建设单位 做好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编制 、 执行 、调整的 管理,负责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编制 、 细化预算、预算 调整的审核上报;及时掌握项目预算执行动态,分析、跟踪项目进度,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执行情况。 第四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 二十 二 条 建设成本 是指 项目建设单位 按批准的建设内容 发生 的 各项支出 ,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 二十 三 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 项目建设单位 按 批准的 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
12、程的实际成本 。 第 二十 四 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 项目建设单位 按 批 准的 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 投资 的实际成本 。 7 第二十 五 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 项目建设单位 按 批 准的 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分摊计入 相关 资产 价值 的各项费用支出。 主要 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 可行性研究费 等 项目 前期费用 。 (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 及其他为取得土地使用权 、租用权 而发生的费用。 (三) 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 契税、 车船税、印花税 及按规定 缴 纳的 其他 税费。 (四) 项目 建设管理 费 、 代建管理费、
13、临时设施费、 监理费、招标 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合同公证费 、诉讼费 等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 发生 的 各类 借款 利息、 债 券 利息 、 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 、 债券发行费用 等 债务利息支出及 融资费用。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 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 费 等 检验检测类费用 。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 净 损失 等 各类 损失 。 ( 八 ) 系统集成 及 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项目建设单位 应 按
14、 国家有关 规定 严格 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8 非法收费、摊派以及 其他 不属于本项目应负担的支出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 六 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 项目建设单位 按 批 准的项目 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 支出 , 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 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 支出 , 软件研发及 不能 计入设备投资的 软件购置 支出 等 。 第二十 七 条 项目 建设 管理费是指 项目建设单位 从项目筹建至竣工财务决算 之日 所 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项目 建设 管理费 按规定 标准和要求 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颁布。 第 二 十 八 条 项目单项工程
15、 报废净损失计入 待摊投资支出 。其中:非经营性项目发生单项的工程报废, 应 经有关部门鉴定 后报同级审计部门备案 ,并 按规定 报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部门 审批 ; 经营性项目 发生的单项工程报废 , 由 项目主管部门 确定 审批权限 。 因 设计单位、 施工 单位 、供货 单位 等 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 损失, 由 责任 单位 承 担。 第 二 十 九 条 财政资金 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部分,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没有被批准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已支出的前期工作经费 中的财政资金部分 ,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核销处理 。 财政资金用于 前期工作经费如有结余
16、, 全部 上缴国库。 第三十条 项目发生的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 首先用于弥补9 工程损失 , 结余部分 , 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五章 基建收入管理 第三十 一 条 基建收入是指在 基本 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 及其他收入 。 (一 )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 ,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气 、 油 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气收入 , 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 ,以 及其他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或伴生的副产品、试验产品的变价收入等。 (二 )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 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供 水、 供 电、 供 热 收入,原材料
17、、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三 )其他收入, 包括 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 或 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 符合验收条件而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的经营性项目所实现的收入 ,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第三十 二 条 项目所取得的基建收入 在 扣除相 关 费用 并 依法纳税 后 的净收入 , 项目建设单位 属行政事业类的,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项目建设单位 属企业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 六 章 工程 价款 结算 管理 第三十 三 条 工程 价款 结算是指对 基本 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价款10 进行约定和依据约定进行工
18、程预付款 、 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十 四 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十 五 条 项目建设单位 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价款结算规定,按 合同约定 和 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 竣工 价款结算一般应在项目竣工 验收 后一个 月 内完成,大型项目 一般 不得超过三个月。 使用 财政资金 支付 工程价款 , 应 符合 财政 国库 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 六 条 工程价款结算 ,一般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待工程交付使用 缺陷责任 期 满 后清算 。缺陷责任 期内 发生的 返修费用 , 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第三十 七 条 财政部门 应 会同 项目主管部门 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和审查 , 重点审查使用财政资金 的 项目 招投标文件、 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 合同协议及变更、 施工 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 程索赔等。 项目主管部门 应督促和指导 项目建设单位 按 国家有关规定和 合同约定 、 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 第 七 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 三 十 八 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 项目 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 移交和产权登记 的依据 , 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与项目决算相关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