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 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 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 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依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配气成本的基础上核定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以下简
2、称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通过使用城镇公共燃气管网系统配送给用户使用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管道燃气。 2 第四条 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是指企业利用城镇配气系统为用户配送管道燃气过程中应当发生的合理费用。 第五条 核定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 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管道燃气配气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管道燃气配气生产经营活
3、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第六条 核定 管道燃气配气 定价成本 时, 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 第七条 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配气业务 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配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 第八条 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 3 第九条 折旧及摊销费是指与管道燃气配气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方法、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
4、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及摊销费。 第十条 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管网系统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配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建筑区划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成本可以计入定价 成本。 (一)直接配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配气损耗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 材料费, 指维持管 网系统 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 2. 燃料动力费, 指维持管 网 正常运行所耗用的水、电、油、气、煤等费用。 3. 修理费,是指企业为维持管网系统正常运行所发生的固定资产(含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用户缴费等
5、形成的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维护和修理费用。 4. 职工薪酬, 指为获得生产人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包 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职工福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4 补充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劳务费等其他与获得生产人员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5. 配气损耗费,指企业配送管道燃气过程中因燃气损耗发生的费用。 6. 其他相关费用,指配气过程中除以上费用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为提供
6、正常配气服务发生的其他直接相关费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必须缴 纳或提取的合理费用, 如质量检测费、仪器仪表检验费、安全生产费、入户安检费用等。 (二)管理费用,指管道燃气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配气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 水电费、劳务费、财产保险费、 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 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金,不含 折旧及摊销费。 (三)销售费用, 指 管道燃气 企业在销售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资料费、包装费、 差旅费、 保险费、广告费、租赁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 含折旧及摊销
7、费。 (四)财务费用,指管道燃气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后的差额)、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发生的其他费用。 5 (五)税金及附加,指企业实际缴纳的 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管道燃气配气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 (三)虽与管道燃气配气生产经营过程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
8、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七)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以及垄断性行业的各类广告费; (八)实行事业部制的企业,不得分摊总部费用(总部发生的相关项目贷款费用除外); (九)企业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十) 其他不合理支出。 6 第十二条 企业的其他业务收支情况应单独核算,不计入定价成本。其他业务与管道燃气配气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的,依托管道燃气配气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因从事管道燃气配气
9、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该比例可采用收入比、直接人员数量比、资产比等合理方法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公允水平。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值核定。按照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根据有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10、第十五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按吉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吉审价审 2016 236号 )规定的方法核定,其中管网折旧年限不低于 30年。管道固定资产残值率按 0%核定。 7 第十六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摊销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原值。 长期待摊费用按受益期限摊销,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 5 年分摊。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
11、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 30 年分摊。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照受益年限分摊,没 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 10年分摊。 第十七条 运行维护费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如下: (一)材料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以市场公允价格作为参考,避免材料费虚高。 (二)燃料动力费按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核定。 (三)修理费原则上据实核定, 但最高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含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用户缴费等形成的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的 2.5%。 (四)职工薪酬的核定。 1.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核定。其中,职工平均
12、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8 布的当地 燃气生产和 供应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职工人数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2.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 2%、 2.5%、 14%据实核定。应由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3. 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管 道燃气配气企
13、业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提比例按照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 除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为职工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外,其余商业保险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4. 劳务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劳务费与核定的工资总额之和不得超过核定的职工平均工资与劳动定员标准上限之积。劳务费包含劳务外包支出和劳务费性质的业务外包支出。 (五)供销差率(含损耗)原则上不超过 5%, 2020年底前降至不超过 4%; 9 (六)配气损耗实行供销差率控制。配气损耗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配气损耗量乘 以平均购气单价核定。 (七)安全生产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规定的计提标准。企业按
14、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 2012 16号 )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应当在安全生产费列支的项目不得在其他费用科目列支,若企业列支在其他费用科目,则应当将该部分费用作为安全生产费冲减专项储备。 (八)其他相关费用按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核定。 第十八条 管理费用中,人员相关费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四)规定核定;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照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核定,其中业务招 待费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 5 。 第十九条 销售费用中,人员相关费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四)规定核定,其他项目原则上据实核定。 第二十条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原则上据实核
15、定。年度利息支出差异较大的,按照还款期计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自有资本金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足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一条 企业获得的与管道燃气生产经营有关的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等,如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其折旧不应计入定价成本,其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如用于10 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 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生产经营多种商品或服务的,应当在管道天然气配气与其他业务之间采用合理方法分摊共同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单位定价成本按定价成本总额除以核定年度配气量计算确定。 年配气量的核定遵循以下原则: 管道负荷率低于 40%的,核定年度配气量按设计输气能力的 40%核定; 管道负荷率高于 40%的,核定年度配气量 =年供气量 ( 1-核定配气损耗率) 年供气量 =期初库存量 +本期购气量 -期末库存量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 四 条 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不 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 吉林省物价局 负责解释 。 第二十 六 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