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采暖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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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吉林省电采暖 试点项目管理 (暂行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我省 电采暖试点项目 管理, 有序推进 电采暖 试点工作 。根 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电采暖试点工作方案 ,结合 我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吉林省 电采暖 试点 项目 是指在 我省电采暖 试点 建设 期间,纳入我省电采暖试点范围的电能供暖项目( 包括 电采暖宣传 示范展厅 项目 ) 。 第 二 章 职责 分工 第三条 吉林省电采暖试点工作 由 省能源局、省财政厅、 省 住建厅、省物价局 负责日常组织和管理, 根据各自职能 分别牵头开展相关工作,非牵头部门做好 相关 配合 工作 。 (一) 省

2、能源局 牵头 负责 制定项目管理办法、 组织 电采暖试点项目申报 , 配合 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奖补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组织专家对电采暖项目进行评审 ,确定 试点 项目 名单 ,编制年度试点项目计划 , 提出奖补资金支出计划 , 并 对电采暖试点情况进行 日常 调度统计、跟踪检查和 定期总结 。 (二) 省财政厅负责 制定试点奖补 资金管理 办法, 审核 、批复 和按规定拨付奖补资金 , 对奖补 资金 进行 监管等相关工2 作 。 (三) 省住建厅负责协调电采暖企业办理供热经营许可 , 组织专家 对电采暖试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综合考核 意见。 (四)省物价局负责落实电采暖相关电价 政策。

3、第四条 市(州)、县(市)政府承担电采暖试点的主体责任, 市县相关主管部门 负责编制本地区 电采暖试点实施方案 和规划 , 优选本地区 备选 电采暖试点项目 , 上报 试点 项目和 奖补资金 申请 , 跟踪 项目建设 及 资金使用 情况 , 对 已完成的 试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及时向省能源局 上报 试点建设相关情况 。 第三章 试点 要求 第 五 条 申报电采暖试点项目,需满足以下 条件 : (一)投资单位 : 试点 项目投资单位 必须 是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相关团体。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的项目,牵头实 施单位应符合上述规定。

4、 试点项目的申报主体是项目投资单位, 允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或负责 后期运营的电采暖企业作为试点申报主体。 (二) 承建单位: 试点项目 承建单位要具备 相应资质 ,运营模式高效,服务功能完善 ,具有承建单体 5000 平方米3 以上能力和施工经验,在 北方采暖地区 运行超过 一 个以上 采暖期的实际案例。 所用电采暖产品 技术先进、质量安全可靠、符合国家及省内相关标准。 (三)试点项目 。试点 应 具有 较强的可操作性,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带动作用,还应具有一定的规模效应。 公用建筑 电采暖项目 : 包含 小锅炉“煤改电”项目和新建 项 目 , 项目供热面积不低于 10000 平方米。

5、居民建筑 电 采暖项目 : 包含 小锅炉“煤改电”项目 和新建 项目, 项目供热面积不低于 30000 平方米。 电采暖宣传示范展厅 项目 : 项目面积不低于 50 平方米 第 四 章 申报 流程 第 六 条 省能源局 会同 省财政厅、省 住建厅 下发试点项目申报通知 , 组织 全省电采暖 试点项目的申报工作。 (一)组织申报 。 试点 年度 10 月底前, 省 能源局 会同省财政厅、省 住建厅 向 各 市(州) 、 县(市) 下发 电采暖试点项目 申报 通知 。 (二)申报程序 。 相关单位应根据申报通知明确的 支持范围、 试点 条件 要求 , 按照属地原则 , 在规定时 限内向所属市(州)

6、、县(市 )电采暖 主管部门报送 试点 申报材料。 市(州)、县(市 )电采暖 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 初审后 ,以正式文件报送 省能源局 、省财政厅、省住建厅。 ( 申报材4 料清单附后 ) 。 第五 章 项目评审 第七 条 项目评 审。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省 住建厅,对 各 市(州)、县(市) 报送的 申报 材料进行初审, 确定纳入专家评审会项目名单 。省能源局 会同 省财政厅、省 住建厅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电采暖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规模 、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地方政府 配套资金情况、技术指标先进性等进行评审,由专家出具评审结论 。 第八 条 试点 项目 确定 。 省能源局 会同 省财政

7、厅、省 住建厅 根据专家评审结论 , 结合省财政年度预算, 编制全省年度试点项目计划 及拟安排 奖补 资金 支出 计划 。 第 六 章 试点 项目 实施 第 九 条 纳 入年度试点项目计划的电采暖项目,要依法办理各项手续,在市(州)、县(市)电采暖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共同监督下 按基本建设程序 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 第 十 条 小锅炉 房撤并 改造 “煤改电” 项目 ,要求当年开工、 当年 竣工 ; 新增热负荷的 电采暖试点项目, 建设周期原则上不允许超过两年 。 第 七 章 考核验收 5 第 十 一 条 试点 项目 竣工 后, 市(州)、县(市 ) 电采暖 主管部门 应自行组织

8、验收,验收通过后以书面形式上报省住建厅 , 由 省 住建厅 组织专家, 会同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对项目建设情况、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 出具 吉林省电采暖试点项目综合考核意见 。 第十 二 条 有下列情况 之一 的 , 取消试点资格 ,并按照省财政厅要求,追回预拨款项 。 情节严重者,将 追究试点项目单位法人及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质量低劣,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所用发热、电气设备质量不过关,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的项目 ; (二)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试点项目名称、试点内容、试点 主体 单位,且不符合综合试 点工作要求的项目; (三)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账目不清、弄虚作假的单位;

9、 (四)无特殊原因,建设进度严重偏离项目申请报告 的实施步骤, 滞后 6 个月以上的项目 ; (五) 试点项目建设期间,出现重大服务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 , 受相关部门通报或媒体曝光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 八 章 附则 第 十 三 条 本办法由 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 住建厅 、省物价局 负责解释。 6 第 十 四 条 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 起施行。 附件 申报材料清单 试点申报 材料 包含以下几项 , 应按 顺序装订成册,加盖试点 申报 主体 单位 (投资单位) 公章 ,附电子版光盘,一式6 份。 1.市(州)、县(市)电采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供热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 2.所在市(州)、县(市)的电采暖发展方案; 3.投资 单位 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意向性合作协议; 4.有资质 工程咨询 单位(原则上不低于乙级)编制的试点项目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应 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主要任务 , 项目实施步骤 , 项目概算 , 项目建设组织管理及保障措施 , 项目预期取得的试点示范效应等。 5.投资单位 与承建单位的相关资质文件,承建单位业绩证明 等。 试点申报主体 单位 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市(州)、县(市 )电采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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