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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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吉林省 防雷 装置检测 机构 监督管理 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防雷 装置检测 行为, 完善 防雷 装置检测监督管理 体系, 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气象 法 、 吉林省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吉林省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等 有关规定 , 结合 我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及 实施对防雷装置检测 行为的监督管理 , 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 机构 是指 依法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 装置 检测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法 人单位 。 第 四

2、 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省 行政区域内 防雷装置检测 资质 的管理和 认定 工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 则,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 五 条 防雷 装置检测 机构 应当具备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并在规定业务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第 六 条 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 的 检测机构 ,需在外省开设分支机构的,应在开设分支机构后 30 日内 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 。 取得外省颁发的防雷 装置检测资质 证 的 检测机构 , 在本2 省 行政区域内 从事 防雷装置检测 活动的 , 应在 开展 检测 活动前 向省气 象主管机构登记,并

3、接受当地气象部门监管 。 第 二 章 监督 检查 第 七 条 防雷装置检测 机构 及其人员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 八 条 防雷装置检测 机构 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确保其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对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及后果。 第 九 条 防雷装置检测 机构 , 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 省气象主管 机构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 分支机构设 立和经营的情况、 检测项目表以及统计数据等内容。 省 气象主管机

4、构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 , 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在 本省行政区域内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活动 的省外检测机构 , 按照 上述 规定,自从业的次年起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第 十 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防雷装置检测 机构 的下列情形进行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措施或追究法律责任: (一)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3 检测资质证; (三)无资质、 资质证书已失效 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 装置检测; (四)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后, 达不到 相应资质条件 ; (五) 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

5、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六)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 (七) 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八) 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 (九) 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 测人员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十) 异地防雷装置检测 机构 未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 (十一) 防雷装置检测标准适用 错误; (十二) 防雷装置检测方法不正确 ; ( 十三) 防雷装置检测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防雷装置检测结论; (十 四 ) 防雷装置检测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错误 ; (十 五 ) 防雷装置检测档案资料

6、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 十 一 条 县级以上 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 4 (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 ; (三)进入有关防雷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 , 要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在 监督检查过程中,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 十 二 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对 本行政区域内 的 防雷装置检测 活动 , 一般 采取 “双 随机 抽查 ” 的方式 ,按照年度 随机 抽查计划 定期 开展 检查

7、。 随机抽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立 防雷装置检测 机构 名录 库,将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纳入 检测单位 名录 库 ; (二)建立 执法 检查人员 目录 库 , 将 本行政区域内 有 气象 行政 执法资格证 的 人员纳入检查人 员 目录 库 ; (三) 按照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按抽查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2名以上 (含 2名) 执法检查人员 , 可根据需要 选配 1-2名 防雷技术专家参与检查; (四) 制定随机抽查工作方案, 明确 具体 检查 时间、 检查内容、检查标准 及检查程序等; ( 五 )按照随机抽查 工作

8、方案开展检查 ; ( 六 )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 应 在检查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 向 被检查 单位 反馈检查结果 。检查结果分为“正常”、“不予配合情节严重”、“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5 等情形 ; ( 七 ) 检 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经检查人员所在气象主管机构分管负责人 审查 后, 自检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将相应的 处理意见 信息录入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 ; ( 八 )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9、。 第 十 三 条 防雷装置检测 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 实施 不定期检查 : (一) 社会 投诉 及举报较多的; ( 二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的; ( 三 )案件查办中涉及 防雷 装置检测 事项的 ; ( 四 )根据有关部门通报情况需要进行 检查 的; ( 五 )因其他原因需要在定期 抽查 的基础上,进行不定期 检查 的。 第 十四 条 省气象 主管机构 应当 组建 考核组 或委托第三方专业 技术 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 机构 的检测质量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 该 检测单位 的 检测 质量评价依据。 考核应当按照 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 的

10、 要求进行,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验证检测报告对防雷装置及其相关建(构)筑物真实情况的反映情况; 6 (二)考察检测方法的正确程度; (三)检查检测报告所载检测项目的完整性; (四)检查检测所依据标准的适用性; (五)核实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六)检查检测报告与原始数据的溯源性; (七)检查检测报告综合结论的正确性和改进建议的 合理性。 第 三 章 信息公开和 信用管理 第 十 五 条 省 气象主管机构 应当 建立防雷装置检测 机构从业情况 公示制度 , 将通过 省气象主管机构 资质认定 及 已登记的异地防雷装置检测 机构 的 单位名录、资质等级、信用信息、 年度报告、 监督管理等情况 及时

11、予以公布 。 第十 六 条 各级 气象 主管机构应 建立防雷装置检测 机构信用管理制度, 根据管理权限, 将防雷 装置检测 机构 的以下信息纳入信用档案: (一)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信息; (二)质量考核信息; (三)行业评价、行业管理类信息; (四)告知承诺、整改类信息; (五)受检单位反映的表扬、投诉类 信息; (六)年度 报告的 提交及 抽查 结果信息; (七)气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记录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信息 。 7 信用档案记录作为资质延续、升级 、整改、撤销 的 重要依据。 第 十七 条 通过 省气象主管机构 资质认定 的防雷装置检测 机构 被外省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在收到 相关情况 通报后, 行政处罚 将纳入该单位 信用档案 。 第十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等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吉林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进行公示。 第 四 章 附则 第 十九 条 本 办法 由省气象 主管机构 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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