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吉林省 建设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行业信用 综合评价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 建设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 管理,增强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意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打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信用评价,是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 基本信用 、市场行为和社会信誉的行业内部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凡在我省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 ,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的行业信用评价。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行业
2、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实行动态管理 。 评价结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根据评价结果实行 奖惩。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参与。各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初审工作 。 各级住房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二章 评价程序 - 2 -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 年初公布一次“吉林省建设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等级评定 名单 ”, 同时 录入该机构 信用档案 。 第七条 信用评价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每年 12 月底前,由招标
3、代理机构向 工商注册 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各市(州) 建设行政 主管 部门 按本办法对申请 材料进行初审, 提出初评意见,并将相关材料和初审结果 汇总后 在 2月 底 前 报送省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 ;吉林省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专家 进行最后评审, 在 3 月 31 日前 将 评审结果在吉林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公示 、 公示无异议后进行 公 告 。 第八条 参与评价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原件 )并装订成册: (一)填写 吉林省 建设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 价申请表(附表 1);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 提供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
4、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 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注册类证书、 中级及以上专职人员的职称证书、 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 四 )提供上一年度招标代理工程业绩证明(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业主评价意见 、年度招标代理项目汇总表 , 缺一项业绩不予认可)等相关文件; ( 五 )组织结构和人事、合同、财务、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 ( 六 )经营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的同时提供租赁协议 及房屋产权证明) ; (七 )办公设施设备证明; - 3 - ( 八 )获奖受罚情况的相关材料; (九 ) 企业 上一年 度合法 的财务报告 ; (十 )参加省级 及以上 建
5、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 级及以上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组织培训 和各项行业管理活动 颁发的 证书 。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 九 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包括: 基本信用 、市场行为和社会信誉。 第 十 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 基本信用 包括下列内容: (一) 遵守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情况; (二)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体系情况; (三) 经营场所证明; (四) 办公设施设备证明; (五) 上 一 年度 招标代理工程业绩情况 (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业主评价意见) 。 第十 一 条 市场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履行招标代理项目情况; (二)现场招标代理机构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
6、人员)配备情况; (三)招标代理项目工作完成情况(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上 一 年招标代理工程 汇总表 备查); (四)本年度招标代理机构有无被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等。 第十 二 条 社会信誉包括下列内容: (一) 合同履约情况; (二) 获得招标行业的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 - 4 - ( 三 )有无恶意压价行为; ( 四 )工程招标代理统计报表情况; (五)参与社会公 益活动情况。 第四章 评价方法和信用等级 第十三 条 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 100 分,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用 40 分,市场行为 40 分,社会信誉 20 分。 第十 四 条 信用评价结果实行等级制,共设
7、 A、 B、 C 三 个等级, 依次表示信用优良、信用一般、信用较差。其中: 90 分以上 (含 90 分)的信用等级评价 为 A 级, 60-89 分的信用等级评价 为 B 级, 60 分 以下 的信用等级评价 为 C 级 。 第十 五 条 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评价的具体打分标准和内容,按照 吉林省建设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评价打分表 (附表 2) 执行。 第十 六 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每年评价一次 。 新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且成立时间不满 1 年的企业,可以不参加成立当年的信用评价。 第五章 信用 管理 第 十七 条 信用评价采取审查书面材料 、查询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8、 和实地考查 相结合 方式进行,信用评价结果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公示 7 天。 第 十 八 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应当将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管、 评先评优 、 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 和激励 、 失信惩戒的重要依据。 - 5 - 第 十 九 条 不同信用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下 列办法施行差异化管理: (一) 信用评价为 A 级的招标代理机构, 在招标代理 选择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 (二) 信用评价为 B级的招标代理机构, 可进行正常招标代理活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一般监管; (三) 信用评价为 C级的招标代理机构
9、,强化监管,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提高,整改期内重点监管, 对其 实施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增加省级检查次数 ; ( 四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的依据,计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 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健全完善建筑市场信用奖惩机制,在 评先 评优等工作中,充 分利用已经发布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 招标代理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 内 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复评。 第二十一 条 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 C级,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处理: (一)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以及企业
10、聘用的管理人员,在工程招标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允许其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代理招标业务或借用其他单位名义代理招标业务或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的; (三)招标代理机构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 (四)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五) 被县级以上政府 部门 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 - 6 - ( 六 ) 申请信用评价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结果的; 第 二十二 条 招标代理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合并或分立的招标代理机构须重新申请信用评价、重新核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 三 条 建立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
11、评价档案管理制度,吉林省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考评表及相关材料及时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 条 负责信用等级综合评价评审、公示、公开的工作 人员应当 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办法处理。 第二十五 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施 行 ,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 吉建招 201411 号 )同时废止 。 - 7 - 附表 1 吉林省 建设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详细
12、地址 邮编 社会信用代码 法 定 代表人 手机 办公电话 技 术 负责人 注册证书种类及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状 况 从业人员人数(人) 注册造价师(人) 其他注册类工程师(人) 中级及以上职称 人员人数(人) 注册资本(万元)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公章及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 8 - 附表 2 吉林省建设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评价打分表 类别 评 价 内 容 分值 考评部门 得分 扣分点 基本信用 总分值 40 分 具有 国家注册人员 每 1 人加 1.5 分,最多加 9 分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人员 每 1
13、 人加 0.5 分,最多加 5分,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 年以上人员不少于 6 人 (提供 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 。 (共 14 分) 40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技术负责人 的从业经历和资格与相应 标准不相符的扣 2分 ,代理项目组负责人(从发布招标公告到发出中标通知书止)在 3 个以上(不含3 个)工程项目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扣 2分 。(共 4 分)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体系不健全扣 3分。(共 3 分) 合同和档案等 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各 扣 2分。(共 4 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无固定的办公场所)的扣 5 分;建筑面积小于 120 平方米的扣 3 分(租赁合同或 产
14、权证) ;办公设施设备不全扣 2 分(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 。(共 5 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上 1 个年度完成 工程业绩(提供代理合同 、中标通知书及业主评价意见、年度招标代理项目汇总表 )中标额度不少于 5 亿元,每减少 1 亿元扣 2 分。(共 10 分) 市场行为 总分值 40 分 招标代理工作按国家要求签订了招标代理合同,并明确了具体费用标准,权 利和义务以及代理范围,否则扣 5 分。(共 5 分) 40 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中未配备注册类人员的扣 5 分。(共 5 分) 取得营业执照证书后一年之内没有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扣 10 分,检查为准。 (共 10 分) -
15、 9 - 招标代理档案未按 国家 档案 法整理及存档的扣 5 分。(共 5 分) 招标代理档案资料齐全完整,能够完全反应招标全过程各个节点的资料齐全完整的得 5 分。每缺少一个节点扣 1 分。(从解析一个工程中查验) 在所代理项目招标文件中,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级有关工程建 设项目招投标法律、法规 的 扣 5 分 。 (共 5 分) 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扣 5 分, 举报查实为准 。 (共 5分) 社会信誉 总分值 20 分 未按合同招标代理的或经查实有阴阳合同行为的扣 2 分。(共 2 分) 20 有恶意压价行为的扣 3 分。(共 3 分) 未参加省级及以上建设行
16、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及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组织培训的扣 2 分, 参加培训的企业以结业证书为准。 (共 2 分)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获得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及以上建 设工程招标投协会评为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加 2分。 未按时上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的扣 2 分。(共 2 分) 采取对代理机构服务对象(包括招标人、代理机构、监管部门)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社会评价,评价好的得 2 分。(共 2 分) 代理机构所代理 的项目投诉率为零,或者,能够自行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处理投诉事宜的, 评价好的得分。(共 2 分)。 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希望小学捐助、义务献血、扶贫助残等活动每次 0.1 分,一次捐款在一万元以上每次加 0.2分。(共 2分) 获 得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及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投协会组织的优秀论文或典型案例评选中获奖,每获一等奖一项加 0.8 分,每获二等奖一项加 0.5 分,每获三等奖一项加 0.3 分。(共 3 分) 被考评单位 总分 考评单位及考评人签字 评定等级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