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劳动监察大队.doc

上传人:hw****26 文档编号:3543048 上传时间:2019-06-03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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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县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投诉及办案规程一、劳动监察投诉案件的处理必须先经值班人员的登记受理。二、值班人员在受理举报投时除做好登记外,应尽可能地帮助投诉人理清问题,指导投诉人填写好投诉书,集体投诉的应指导投诉人推举投诉代表,在完成投诉登记后及时将投诉材料移交给案件承办监察员(上任当值监察员)按规定程序处理。三、承办监察员接到投诉材料后,应对投诉情况作初步了解,(口头投诉者要做询问笔录,对用人单位要先做电话了解) ,以确定投诉是否属于受理范围,并在 7 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立案处理。不予受理的案件可建议投诉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四、承办监察员经过初步调查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及时提出立案意见,填写立

2、案审批表报大队负责人审查批准。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案件立案后由两名监察员具体负责调查处理工作,承办监察员应当及时做好立案登记和办案进程登记。五、承办监察员为查清事实,可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到监察大队接受询问,也可到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勘验。案情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监察员共同进行,并应按规定向被调查方出示执法证件。六、承办监察员应对投诉问题作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作好对用人单位的询问笔录,收集有关证据,认真及时地做好案卷材料。七、承办监察员在完成调查取证后,如认定用人单位确实存在违反劳动法规事实,须作出处理,应先汇报调查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大队研究批准。经调查不属受理范围需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为投诉人办理好移送手续。八、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或在特殊情况下,承办监察员可视情况直接作调解、口头责令整改、对用人单位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等处理。如要对用人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则必须向大队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按规定程序处理。九、被处罚单位要求申辩、听证或行政复议的,承办监察员应及时向大队报告,并就相关材料和事务做好准备。十、劳动监察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 30 个工作日完成。案件处理完毕承办监察员应填写结案报告,做好结案登记、归档,并及时处理结果告知投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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