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蒙西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产权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防止集团公司资产流失,促进集团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内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管理是指集团公司对下属控股或相对控股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监督、管理。第三条 集 团公司产权 管理部门是资本运 营部,其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各子公司的产权所属,理顺集团公司内部的产权管理关系;(二)掌握集团公司的产权变动情况;(三)检查子公司的资产经营状况;(四)对各子公司的担保或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予以备案;(五)在汇总、分
2、析的基础上,编制集团公司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并向董事会及国有资产投资公司上报。第四条 子公司在取得法人资格后,应当向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具体如下:(一)登记的内容:1、出资人的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2、公司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3、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4、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资本构成状况;5、公司的投资情况。(二)提交的文件、资料:1、批准公司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及出资证明文件;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财务报告,新设公司应提交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帐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供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
3、产评估报告;3、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5、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五条 各公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变动之日起10 日内向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办理产权变动登记: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公司的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三)集团公司占子公司的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四)公司的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五)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规定的其它变动情形。第六条 各子公司在向集团公司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时,应提交的如下文件、资料:(一)相关单位的批准文件,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作出的书面决议;(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三)对于
4、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出资的应附银行进帐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四)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第七条 各子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应及时对子公司的产权做注销登记:(一)公司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二)集团公司转让所属子公司全部产权。第八条 子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向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提交的文件、资料:(一)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的破产裁定书;(二)公司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三)公司产权转让的协议、方案。第九条 集团公司对
5、子公司的所属产权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子公司应当在每一年度终了后的 30 日内,向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提交本年度内资产经营状况和产权变动状况的书面报告,主要包括:(一)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情况,集团公司所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及其变化;(二)公司年度经营效益情况,主要绩效指标和集团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三)公司的对外投资情况说明;(四)公司对下一年度提高资产经营效益和质量状况的措施和建议。第十条 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要建立产权管理档案,在此基础上汇总集团公司资产、产权情况。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的产权管理部门有为子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并对子公司上报文件、材料要分类、归案、立卷,实行一户一卷。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