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h“曙光计划”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sk****8 文档编号:3544115 上传时间:2019-06-03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yh“曙光计划”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yh“曙光计划”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yh“曙光计划”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yh“曙光计划”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yh“曙光计划”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成都电话 159-02844380 旺旺 whx0910 QQ 174788632 淘宝店铺专业出售百度文库财富值帐号 实力见证一切 联系旺旺 whx0910专业销售爱问共享资料积分帐号 价格公道合理 联系 QQ#1747-88632http:/面向西南批发荧光棒 发光玩具 手拍 充气棒 助威道具 婚庆用品 口哨晚会道具 演唱会道具 KTV 酒吧用品 荷花池批发最低价 电话 15902844380联系旺旺 whx0910 QQ 174788632 荷花池批发荧光棒淘宝店铺 荧光棒批发价 全省最低“曙光计划”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中青年科研骨干队伍建设,培

2、养和造就一批科研创新人才,增强上海高校知识创新能力,特设立上海高校中青年科研骨干资助计划,简称“曙光计 划” 。第二条 “曙光计划”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倡议、出资,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共同实施。第二章 申 请第三条 “曙光 计划” 项 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热爱祖国, 积极为祖国 现代化建设服务,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及职业道德;2. 有较好的科研基础、较强的科研能力、较大的科研发展潜力;3. 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4. 本市高校在编在岗教师;5. 在申请当年 1 月 1 日,未满 40 周岁。第四条 “曙光计划”项目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和自然科学

3、研究两大类。项 目完成期限一般为 12 至 36 个月。第五条 “曙光 计划” 实 行以学校为单位限额 申报。第六条 申请人按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通过所在学校进行申请。第七条 所在学校应在校内“事前公告,事后公示”,以公开遴选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择优选拔。并且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承诺在人员和条件上给予保障,在规定时间内择优推荐,集中报送。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第八条 “曙光 计划” 的 评审主要审查申请人科研基 础及发展潜力,科研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第九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申报情况和专业领域,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遴

4、选。评审专家一般由五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会议评审须由项目申请者本人进行陈述和答辩。第十条 “曙光 计划”实行择优录取的原则,以专家组的评分为主要依据,经审 定公示后,正式公布。第四章 经费与管理第十一条 “曙光计划 ”项目经费分三次拨付,立项当年下拨 50%,第二年下拨 30%,项目通过验收后下拨 20%。经批准的“曙光计划” 项目经费,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拨付至项目承担学校。第十二条 “曙光计划”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在单位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内,项 目负责人可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合理使用研究经费,以确保研究工作按时完成。第十三条 “曙光计划”日常工作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共

5、同管理。学校管理部门应跟踪检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督促项 目负责人按时完成研究工作,并负有监督研究项目资金合理使用的职责。第五章 项目验收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正式批准的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内容、指标 、进度进行工作,不得擅自降低 预 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实施细则另行发布。第十六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确因无法继续实施,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明确意见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同意后撤销,并停止后续资助。对缺乏科研道德、弄虚作假的行为将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研究经费。

6、第十七条 凡“曙光计 划” 取得的研究成果或其他文字 资料报道,在交流、发 表、出版 时应 注明该项目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曙光计 划” 资助字样,英文 标注为:“Shu Guang” project supported by Shanghai Municipal Education Commission and Shanghai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第六章 跟踪支持第十八条 取得优异成 绩并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曙光计划”项目完成者,可继续申请“ 曙光计划”跟踪项目,每两年申报一次。申报条件为近二年来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第一完

7、成人或一等奖前三位完成人。申报人仅限承担一次“曙光计划”跟踪项目。第七章 其他第十九条 凡“ 曙光计划”承担人称之为曙光学者,为曙光学者联谊会的会员。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附件 4:“曙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曙光计划” 项目的管理, 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 曙光计划” 管理办法,特设立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项目验收是“曙光计划” 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凡 经批准立项的“曙光 计划” (跟踪) 项目,在完成原定 计划任务后,均应按本实施细则验收。第三条 验收工作主要

8、以“曙光计划” (跟踪) 项目申请书所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为依据。第四条 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申请书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以及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2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3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第六条 项目验收采取专家组集中评议的形式进行。第三章 项目验收的时间和程序第七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组织验收工作。第八条 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

9、域的业务专家组成,一般为57 人。验 收组成员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共同推荐产生。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曙光计划” (跟踪)项 目规定完成期限内提交验收申请,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办理验收手续。如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完成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一般可延长一年。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查备案。第十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1项目申请书复印件 1 份;2项目总结报告及附件 5 份;3曙光风采材料及照片(附电子文档)。第十一条 验收的基本程序1项目负责人在完成任务后,向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

10、曙光计 划” 工作总结 和相关成果附件等有关 资料;2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签署审查意见后,将 项目验收材料统一整理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在收到验收材料后,按领域分 组组织集中验收;4验收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第三季度,具体安排将提前两周通知相关学校科研管理部门;5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6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将以书面形式公布验收结果。第四章 项目验收评议及其应用第十二条 验收评议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按期完成项目申请书中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和考核指

11、标的,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合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合格:1未能完成申请书中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要求的;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3擅自修改原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4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验收合格,下拨尾款;验收不合格,项目负责人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参加二次验收,仍不合格则停止下拨尾款,并核减所在学校当年申报名额。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终止处置:1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继续实施,无法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完成,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要求申请终止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总结报告一份,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批准。审计后结余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第十四条 对提供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精品笔记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