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 附件一:“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第一部分 总 则一、考核范围(一)城市地区:包括城区、郊区和市辖县、县级市。(二)城市市区:包括城区、郊区,不包括市辖县、县级市。(三)建成区面积:按建设部建综2001255 号文件“ 关于印发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的解释。 “十一五 ”期间城考考核的建成区面积,是指市区建成区面积。建成区面积以考核年度初的数据为准。二、考核原则(一 )“十 一 五 ”期 间 ,国 家 考 核 城 市 的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点 位 (包 括环 境 空 气 、地 表 水 和 近 岸 海 域 环 境 功 能 区 、区 域 环 境 噪 声 、交
2、通 干线 噪 声 )按 国 家 认 证 的 点 位 进 行 监 测 ,省 级 考 核 城 市 (不 含 国 家 考 核的 城 市 )按 省 级 环 保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认 证 的 监 测 点 进 行 监 测 。(二)考核指标中涉及到的有关监测内容,如果国家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以国家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为准,未规定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涉及国家环保总局有关文件的,以最新要求为准。(三)监测方案一经确定, “十一五” 期间原则 上不作变动,如出 4 现不能按原监测方案进行的情况,由城市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方可调整。第二
3、部分 指标解释环境质量指标(44% )5 项一、API 指数100 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空气污染指数(API)为城市建成区内认证 点位每日环境空气污染指数(API),其计算方法按照城市空气 质量日报技术规定执行。 全 年 天 数的 天 数比 例 的 天 数 所 占 全 年 天 数 的 101010 APIAPI(二)计分方法API 指数100 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 计 分权重为 20 分。 API 指数 100 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 85%时得 20 分;API 指数100 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 30%时得 0 分。计分公式:20(X-30)/55式中:X 为 API
4、指数 100 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 单位:%。地 级 及 地 级 以 上 城 市 所 有 考 核 监 测 点 位 必 须 全 部 采 用 空 气 自动 监 测 系 统 ,采 用 自 动 监 测 系 统 的 县 级 市 也 按 API 优 良 率 统 计 。其他 未 采 用 自 动 监 测 系 统 的 城 市 该 项 指 标 仍 按 “十 五 ”城 市 考 核 中 大 5 气 三 项 指 标 考 核 ,该 项 权 重 为 10 分 ,PM10、SO2、NO2 各 项 分 权 重按 4、4、2 计 ,相 关 指 标 解 释 和 计 算 公 式 见 “十 五 ”期 间 城 市 环 境 综合 整 治
5、 定 量 考 核 指 标 实 施 细 则 ,具 体 计 分 方 法 作 如 下 调 整 :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 4 分,年均值0.10 毫克/立方米,得 4 分,年均 值0.15 毫克/立方米,得 0 分。计分公式:4(0.15-P)/0.05式中:P 为 可吸入颗粒物 浓度年平均值,单 位:mg/m 3。二 氧 化 硫 浓 度 年 平 均 值 计 分 权 重 为 4 分 ,年 均 值 0.06 毫 克 /立 方 米得 4 分 ,年 均 值 0.10 毫 克 /立 方 米 得 0 分 。计 分 公 式 :4(0.10-S)/0.04式中:S 为 二氧化硫浓 度年平均值,单位: m
6、g/m3。二 氧 化 氮 浓 度 年 平 均 值 计 分 权 重 为 2 分 ,年 平 均 值 0.04 毫 克 /立 方 米得 2 分 ,年 平 均 值 0.08 毫 克 /立 方 米 时 得 0 分 。计 分 公 式 :2(0.08-N)/0.04式中:N 为二氧化氮浓 度年平均值, 单位:mg/m 3。(三)操作解释1、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按国家环保总局认证的点位监测,非重点城市按上级环境保护局认证的点位监测。除点位认定时明确的外,清洁对照点监测值不得参与全市平均值的计算。 2、监测项目和频次监测三项: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监测频次: 6 采用自动监测系统
7、进行环境空气监测的点位,有效日均值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的规 定进行;采用 24 小时连续监测方式的,各测点每月监测天数不得少于 12 天。3、采样和监测分析方法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和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执行。4、评价方法每日 API 指数按认证点位的均值计算。因仪器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获得有效日均值的,一律视为API 超 过 100。(四)数据来源城市环境监测部门。(五)相关技术文件1、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修改单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
8、率,指城市市区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量中,其地表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 和地下水水质达到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类 的数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和 ( 万 吨 )各 饮 用 水 源 地 取 水 量 之达 标 量 之 和 ( 万 吨 )各 饮 用 水 源 地 取 水 水 质质 达 标 率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水 10 7 (二)计分方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 8 分,达标率为100%时得 8 分,达标 率 80%时得 0 分。计 分公式:8(X-80)/20式中:X 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 质达
9、标率,单位:%。(三)操作解释1、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监测项目和采样频次、采样和检验方法按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关于 113 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的通知执行(评价见 3、评价方法)。2、评价标准地 表 水 源 按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 类 标 准 评 价 ;地 下 水 源 按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GB/T14848-93) 类 标 准 评 价 。3、评价方法水源地达标水量,按达标项次占监测总项次的百分比乘以取水总量计算。计算公式: 监 测 项 次达 标 项 次各 水 源 地 取 水 量各 水 源 地 达 标 水
10、量 10对有多个监测点位的同一水源地,按各测点平均浓度计算达标项次,再计算该水源的达标水量。既有地表水源又有地下水源的城市,分别统计各水源地达标水量后,统一计算总的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四)数据来源城市环境监测部门。 8 (五)相关技术文件1、关于 113 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的通知(环函200547 号,如有变动 ,按最新文件执行)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93)三、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该项指标包括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出入境河流水质变化两方面。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11、,是指城市市区地表水认证水体及断面和近岸海域认证点位监测结果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衡量,不同功能水域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值。沿海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非沿海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平均值。计算公式: 次 )认 证 断 面 监 测 总 频 次 ( ( 次 )认 证 断 面 达 标 频 次 之 和断 面 水 质 达 标 率 10由同一功能水体不同断面的水质达标率计算该功能水体的平均水质达标率;再由不同功能水体的达标率计算地表水或近岸海域的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出入境河流水质变化只考核流经城市市区的七大流
12、域干流及一级支流出入境断面水质变化。是否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由各城市自行决定。(二)计分方法 9 该项指标计分总权重为 8 分,具体计分方法为:1、非沿海城市且不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的,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即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 8 分,达标率为 100%时得 8 分,达标率 60%时 得 0 分。计分公式:8(X-60)/40式中:X 为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 质达标率,单位:%。2、非沿海城市但同时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的,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 6 分,水质变化考核计分权重为 2 分,共计 8 分。出入境水质变化考核,按照河流入境断面功能考核,如果所有考核指标(除溶
13、解氧)出境断面浓度与入境断面浓度的差值均0,则得 2 分;任何一项(除溶解氧)浓度增大,水质变化考核得 0 分。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 100%时得 6 分,达标率60% 时得 0 分。 计分公式:6(X-60)/40该项指标总计分公式:6(X-60)/40 Z式中:X 为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 质达标率,单位:%;Z 为出入境水质变化考核得分。3、对于沿海城市但不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的,该项指标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值。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 100%时得 5 分,达标率 60%时得 0 分, 计分公式:5(X-60)/40;近岸海域水环境
14、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 100%时得 3 分,达标率60% 时得 0 分,计分公式:3(Y-60 )/40。该项 目指标总计分公式: 10 5(X-60)/40+3(Y-60)/40式中:X 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 质达标率,单位:%;Y 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 质达标率, 单位:%。4、沿海城市且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的,包括三个部分: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出入境水质变化。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 100%时得 3 分,达标率60% 时得 0 分。 计分公式:3(X-60)/40;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 100%时得 3 分,达标率60%时得 0 分。
15、计分公式:3(Y-60)/40;出入境水质变化考核,按照河流入境断面功能考核,如果所有考核指标(除溶解氧)出境断面浓度与入境断面浓度的差值均0,则得 2 分;任何一项(除溶解氧)浓度增大,水质变化考核得 0 分。该项指标总计分公式:3(X-60)/40+3(Y-60)/40Z式中:X 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 质达标率,单位:%;Y 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 质达标率, 单位:%;Z 为出入境水质变化考核得分。(三)操作解释1、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 11 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按国家环保总局认证的点位监测,非重点城市按上级环境保护局认证的监测点位监测。(2)采样频率和采样
16、方法城市河流全年采样 6 次,隔月采样。城市湖泊(水库)全年采样两次,3 月和 9 月各一次。有城市污、废水排放、污染较重的湖泊(水库)可酌情增加采样次数。采样方法按地表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执行。(3)监测项目、评价标准和分析方法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监测和评价项目统一为: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4)计算方法每次有一项以上(含 1 项)不达标,即本次不达标。如一个城市有多个功能水体,相同功能水体也有多个,先求相同功能水体的水质达标率,再求城市地表水总的达标率。2、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近岸海域海水水质达标率按海水水质标准考核。未划分海
17、域功能的城市该项指标为零分。(1)指标定义城市政府管辖海域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内,认证监测点位监测达标频次占监测总频次的百分比。(2)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及布设方法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按国家环保总局认证的点位监测,非重点城市按上级环境保护局认证的监测点位监测。每个功能区内至少 12 应保证有一个监测点位。(3)采样频率和采样方法一年监测三次,时间与海洋环境质量监测同步。(4)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一般功能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海水浴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大肠菌群分析方法:(GB17378.4-1998)海洋监测规范 第 4 部分 海水分析(5)计算方法每个监测点位每次监测有一项以上(含 1 项)不达标,则该点位本次监测结果不达标。如一个城市有多个功能水体,相同功能水体也有多个,先求相同功能水体的水质达标率,再求城市海域水质总的达标率。(四)数据来源城市环境监测部门。 (五)相关技术文件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2、地表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3、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4、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8号)四、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