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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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嘉祥县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中介服务 项目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服务时限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别 一、县公安局 1.安全评价 爆破作业单位 备案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 5月国务院令第 466号, 2014年 7月修正)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GA9902012) 8.1.1:申请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

2、业性)申请表(见附录 A)及下列材料: a)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2.电气防火技术检测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山东省消防条例( 1998年 11月通过, 2011年 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电气设施、线路等经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第三十八条: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省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对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3.建筑消防设施功能及安装质量检测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3、 行政许可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12年 11月公安部令第 119号)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2.山东省消防条例( 1998年 11月通过, 2011年 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维保机构每年对自 动消防系统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和维修保养。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及其委托书的办理、驾驶证审验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机动车登记规定( 2008年 5月公安部令第 102号, 2012年 9月修正)第四十九条:

4、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4 二、县民政局 5.验资报告 非公募基金会登记 基金会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 3月国务院令第 400号)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

5、程核准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 10月国务院令第 250号, 2016年 2月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 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山东省实施 办法( 2002年 11月省政府令第 148号)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四)变更办公住所的,提交新办公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交接双方的协议文件;变更注册资金的,提交验资报告。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

6、准。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民办非企 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年 10月国务院令第 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1999年 12月民政部令第 18号)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 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

7、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5 6.财务审计报告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2016年 8月民政部令第 59号)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团体的年检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 10月国务院令第 250号,

8、2016年 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 3月 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 5月 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非公募基金会的年检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 3月国务院令第 400号)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 3月 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

9、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年 10月国务院第 251号) 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 3月 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 5月 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

10、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慈善组织认定 其他九类行政 权力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2016年 8月民政部令第 58号)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

11、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6 三、县财政局 7.验资报告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产权占有登记 其他九 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 1月国务院令第 192号)第十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年 5月国务院令第 378号, 2011年 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金融

12、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暂行办法(财金 2006 82号)第九条:金融类企业首次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的,须提交以下资料:(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验资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产权变动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 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 1月国务院令第 192号)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 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年 5月国务院令第 378号, 2011年 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

13、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 2006 82号)第十五条:金融类企业申办产权变动登记属于第十三条第(二)、(三)、(四)、(五)、(六)项情形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作出决定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主管财政部门申办产权变动登记。金融类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县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登记 县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占有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2011年 11月通过)第五

14、条: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年 5月国务院令第 378号, 2011年 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 、制度。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 2000 116号)第十五条: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 30日内,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

15、的验资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7 7.验资报告 县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登记 县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变动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2011年 11月通过)第五条: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 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 5 月国务院令第 378 号, 2011年 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 20

16、00 116 号)第二十三条: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经注册会计师审 核的验资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产权占有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 1月国务院令第 192号)第十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 5 月国务院令第 378 号, 2011年 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

17、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 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 2012242号)第三十五条: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五)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还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六)本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产权变动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 权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 1月国务院令第 192号)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

18、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 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年 5月国务院令第 378号, 2011年 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 2012242号)第三十七条: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 动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八)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8 8. 财务审计报告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

19、资产产权登记 产权占有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 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 1月国务院令第 192号)第十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年 5月国务院令第 378号, 2011年 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 2006 82号)第九条:金融类企业首次申请办理国有资

20、产产权占有登记的,须提交以下资料:(四)最近一期的年度或季度财务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产权变动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 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 1月国务院令第 192号)第八条:企 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 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年 5月国务院令第 378号, 2011年 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

21、法(财金 2006 82号)第十五条:金融类企业申办产权变动登记属于第十三条第(二)、(三)、(四)、(五)、(六)项情形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作出决 定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主管财政部门申办产权变动登记。金融类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九)发生变动事项后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产权占有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 1月国务院令第 192号)第十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

22、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 正。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年 5月国务院令第 378号, 2011年 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 2012242号)第三十五条:新设立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四)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企业法

23、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9 8.财务审计 报告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产权变动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 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 1月国务院令第 192号)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 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年 5月国务院令第 378号, 2011年 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 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

24、登记管理办法(财教 2012242号)第三十七条: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企业名称、企业级次、企业组织形式改变,企业分立、合并或者经营形式改变,企业国有资本额、比例增减变动以及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变动的行为事项。发生上述变动事项的企业应当于审批机关核准变动登记后,或自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经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 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四)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五)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25、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产权注销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 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 1月国务院令第 192号)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年 5月国务院令第 378号, 2011年 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事业单

26、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2012年 8月财教 2012 242号)第三十八条: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解散、依法撤销,转让全部国有产权 (股权 )或改制后不再 设置国有股权的企业。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三)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0 8.财务审计 报告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产权注销登记(属于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 1月国务院令第 192号)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

27、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 )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年 5月国务院令第 378号, 2011年 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 2012242号)第三十八条: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解散、依法撤销,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 )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企业。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 关资

28、料:(五)属于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应当提交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以及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文件。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县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登记 县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变动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2011年 11月通过)第五条: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 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年 5月国务院令

29、第 378号, 2011年 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 2000 116号)第二十三条: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市场调节 价 双方协商约定 11 8.财务审计报告 县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有保值增值确认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2011年 11月通过)第五条: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

30、,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2.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2004年 8月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将经营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和相关材料随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重大资产交易(非公开转让产权交易)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2011年 11月通过)第五条: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

31、例实施。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 6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三条: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四 )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二条(一)、(二)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9.财产清查、清算报告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产权注销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 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 1月国务院令第 192号)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

32、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年 5月国务院令第 378号, 2011年 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 2006 82号)第十八条:金融类企业申办产权注销登记的,应当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三)财产清查、清算报告以及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2 9.财产清查、清

33、算报告 县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 登记 县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注销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2011年 11月通过)第五条: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年 5月国务院令第 378号, 2011年 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财管字 2000 116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当填写

34、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产权注销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 1月国务院令第 192号)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 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年 5月国务院令第 378号, 2011年 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 2012242号)第三十八条: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四)本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部 门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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