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规》水暖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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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8.1 一般规定8.1.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特性和火灾危险性等综合因素进行。8.1.2 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 、储罐(区) 、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8.3.1 条的规定。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 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等于 3000m3 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 500

2、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 8.1.3 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 10.0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 0.1MPa 。注:1 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 19mm 的水枪和直径 65mm、长度 120.0m 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的参数,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 5L/s; 2 高层厂房(仓库)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压的要求; 3 消火栓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 2.5m/s。

3、8.1.4 建筑的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 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 , 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 2 个。该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志。8.1.5 建筑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 、储罐(区) 、堆场室外设置的消火栓、水喷雾、水幕、泡沫等灭火、冷却系统等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室内设

4、置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8.1.6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仓库) 、储罐(区) 、堆场应设置灭火器;住宅宜设置灭火器或轻便消防水龙。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的有关规定。8.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8.2.1 城市、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8.2.1 的规定。8.2.2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

5、(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8.2.2-1 的规定;2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8.2.2-2 的规定;3 一个单位内有泡沫灭火设备、带架水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其它室外消防用水设备时,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上述同时使用的设备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加上表 8.2.2-2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 50%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 8.2.2-2 的规定。表 8.2.1 城市、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人数 N(万人)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 一次灭火用水量(L/s )N1.01.0N2.5 2.5N5.0 5.0N10.0 10

6、.0N20.0 20.0N30.0 30.0N40.0 40.0N50.0 50.0N60.0 60.0N70.0 70.0N80.0 80.0N100.0 1 122 222 3333310 152535455565 75859095 100 注:城市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包括居住区、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当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本规范表 8.2.2-2 的规定计算,其值与按本表计算不一致时,应取较大值。表 8.2.2-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名 称 基地面积 (ha) 附有居住区人数(万人) 同一时间

7、内的火灾次数(次) 备 注1.5 1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100 1.5 2工厂、居住区各一次工 厂100 不限 2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 之和计算仓库、民用建筑不限 不限 1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注:采矿、选矿等工业企业当各分散基地有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时,可分别计算。表 8.2.2-2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建筑物体积 V(m3) 耐火等级 建筑物类别 V 15001500V 30003000 V 5000 5000 V 2000020000 V 50000V 50000 厂房甲、乙类丙类丁

8、、戊类101010151510202010252515303015354020仓库甲、乙类丙类丁、戊类151510151510252510252510 35154520一、二级民用建筑 10 15 15 20 25 30乙、丙类 15 20 30 40 45 三级 厂房(仓库)丁、戊类 10 10 15 20 25 35丁、戊类厂房(仓库) 10 15 20 25 四级民用建筑 10 15 20 25 注:1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用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2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建筑物,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三级耐火等级

9、民用建筑的消防用水量确定;3 铁路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仓库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可按丙类仓库确定。 8.2.3 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8.2.3 的规定。表 8.2.3 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L/s) 名 称 总储量或总容量 消防用水量土圆囤30W500500W5000 5000W20000W2000015254045粮食W(t) 席穴囤30W500500W50005000W20000203550棉、麻、毛、化纤百货 W(t)10W500500W1000 1000W5000 203550稻草、麦秸、芦苇 等易燃材料 W(t) 5

10、0W500 500W5000 5000W10000 W10000 20355060木材等可燃材料 V(m 3) 50V1000 1000V50005000V10000V10000 20 30 45 55煤和焦炭 W(t) 100W5000 W5000 15 20 可燃气体储罐(区)V(m 3)500V10000 10000V50000 50000V100000 100000V200000 V200000 1520253035注: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 3)和设计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8.2.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

11、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1 灭火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罐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炮和泡沫管枪灭火所需的灭火用水量之和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 、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 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 的有关规定计算;2 冷却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计算。距着火罐罐壁 1.5 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储罐应进行冷却,其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 8.2.4 的规定;表 8.2.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设备类型 储罐名称 供给范围 供给强度固定顶立式罐(包括保温罐) 罐周长 0.60(L

12、/s.m ) 浮顶罐(包括保温罐) 罐周长 0.45(L/s.m )卧式罐 罐壁表面积 0.10(L/s.m 2)着火罐地下立式罐、半地下和地下卧式罐 无覆土罐壁表面积 0.10(L/s.m 2)不保温罐 0.35(L/s.m )固定顶立式罐 保温罐 罐周长的一半 0.20(L/s.m )卧式罐 罐壁表面积的一半 0.10(L/s.m 2)移动式水枪 相邻罐半地下、地下罐 无覆土罐壁表面积的一半 0.10(L/s.m 2)立式罐 罐周长 0.50(L/s.m )着火罐卧式罐 罐壁表面积 0.10(L/s.m 2)立式罐 罐周长的一半 0.50(L/s.m )固定式设备相邻罐卧式罐 罐壁表面积的

13、一半 0.10(L/s.m 2)注:1 冷却水的供给强度还应根据实地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2 当相邻罐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冷却水供给强度可按本表减少 50%; 3 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水枪或固定式设备进行冷却。当采用移动式水枪进行冷却时,无覆土保护的卧式罐的消防用水量,当计算出的水量小于 15L/s 时,仍应采用 15L/s; 4 地上储罐的高度大于 15m 或单罐容积大于 2000m3 时,宜采用固定式冷却水设施;5 当相邻储罐超过 4 个时,冷却用水量可按 4 个计算。覆土保护的地下油罐应设置冷却用水设施。冷却用水量应按最大着火罐罐顶的表面积(卧式罐按其投影面积)和冷却水供给

14、强度等计算确定。冷却水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0L/s.m2。当计算水量小于 15L/s 时,仍应采用 15L/s。8.2.5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用水量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总容积大于 50m3 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 20m3 的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用水量应按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冷却水的供水强度等经计算确定。冷却水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 0.15L/s.m2,着火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 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2 水枪用水量不

15、应小于表 8.2.5 的规定;3 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固定喷水冷却装置。表 8.2.5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水枪用水量总容积 V(m 3) V500 500V2500 V2500单罐容积 V( m3) V100 V400 V400水枪用水量(L/s ) 20 30 45注:1 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2 总容积小于 50m3 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小于等于 20m3 的储罐,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8.2.6 室外油浸电力变压器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保护时,其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 的

16、有关规定确定。8.2.7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 15L/s 时,可布置成枝状;2 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3 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 5 个;4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 DN100;5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设置的其它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 的有关规定。8.2.8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大于 60.0m 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

17、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距罐壁 15m 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3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120.0m;4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0.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 150.0m 以内,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 15L/s 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5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 1015L/s 计算;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 540m 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6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应

18、有 1 个 DN150 或 DN100 和 2 个DN65 的栓口。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 DN100 和 DN65 的栓口各 1 个。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7 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 2.0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 5.0m;8 工艺装置区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工艺装置的周围,其间距不宜大于 60.0m。当工艺装置区宽度大于 120.0m 时,宜在该装置区内的道路边设置消火栓。8.2.9 建筑的室外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8.2.10 寒冷地区设置市政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确有困难的,可设置水鹤等为消防车加水的设施,其保护范围可根据需要确定

19、。8.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8.3.1 除符合本规范第 8.3.4 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 DN65 的室内消火栓: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300的厂房(仓库) ; 2 体积大于 5000m3 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建筑等;3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 800 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 1200 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4 超过 5 层或体积大于 10000m3 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5 超过 7 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 DN65

20、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 DN65。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 仓库) ,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 3000m3 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 5000m3 的戊类厂房(仓库) ,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8.3.2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8.3.3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 8.3.1 条规定规模的其它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 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8.3.4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和室内没有生

21、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 5000m3 的其它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8.4.1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1 建筑物内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当上述多种消防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 50%,但不得小于 10L/s;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 8.4.1 的规定;3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

22、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确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的有关规定确定;泡沫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96 的有关规定确定;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 的有关规定确定。表 8.4.1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建筑物名称 高度 h(m)、层数、体积 v(m3)或座位数 n(个) 消火栓用水 量(L/s) 同时使用水枪数量(支)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h 24 v10

23、000V1000051022510厂 房24h 50h502530561515仓 库h 24 V5000V500051012510注:1 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 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 2 支;2 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及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上设置的消火栓,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8.4.2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内消火栓超过 10 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15L/s 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

24、用水量;2 高层厂房(仓库)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防竖管应连成环状;3 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 DN100;4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5 高层厂房(仓库) 、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 4 层的厂房(仓库) 、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 5 层的公共建筑,其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 15.040.0m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 1015L/s 计算;6 室

25、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对于单层厂房(仓库)和公共建筑,检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 5 个。对于多层民用建筑和其它厂房(仓库)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 1 根,但设置的竖管超过 3 根时,可关闭 2 根。24h 50h503040681515科研楼、试验楼 H24,V10000H24,V100001015231010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和展览建筑等5000V2500025000V50000V50000101520234101015剧院、电影院、会堂、礼堂、体育馆等800n 12001200n 50005000n 10000

26、n1000010152030234610101515商店、旅馆等5000V1000010000V25000V25000101520234101015病房楼、门诊楼等5000V1000010000V25000V250005101522351010办公楼、教学楼等其它民用建筑 层数5 层或 V10000 15 3 10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V10000V100002025451015住 宅 层数8 5 2 5阀门应保持常开,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或信号;7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室内管道,当其它用水达到最大小时流量时,应仍能保证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8 允许直接吸水的市政给水管

27、网,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且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泵宜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9 严寒和寒冷地区非采暖的厂房(仓库)及其它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可采用干式系统,但在进水管上应设置快速启闭装置,管道最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8.4.3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单元式、塔式住宅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的首层和各层楼层休息平台上,当设 2 根消防竖管确有困难时,可设 1 根消防竖管,但必须采用双口双阀型消火栓。干式消火栓竖管应在首层靠出口部位设置便于消防车供水的快速接口和止回阀;2 消防电梯间前室内应设置消火栓

28、;3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 90角;栓口与消火栓箱内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的连接;4 冷库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5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高层厂房(仓库) 、高架仓库和甲、乙类厂房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30.0m;其它单层和多层建筑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6 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条水带的长度不应大于25.0m;7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0m

29、 且体积小于等于 5000m3 的多层仓库,可采用 1 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应经计算确定,甲、乙类厂房、层数超过 6 层的公共建筑和层数超过4 层的厂房(仓库) ,不应小于 10.0m;高层厂房(仓库) 、高架仓库和体积大于 25000m3的商店、体育馆、影剧院、会堂、展览建筑,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等,不应小于13.0m;其它建筑,不宜小于 7.0m;8 高层厂房(仓库)和高位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它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9 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 0.5MPa 时,应设置减压设施;静水压

30、力大于1.0MPa 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10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如为平屋顶时,宜在平屋顶上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8.4.4 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并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的建筑物,或设置干式消防竖管的建筑物,可不设置消防水箱。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 。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2 消防水箱应储存 10min 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 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 12m3 时,仍可采用 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

31、大于 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 18m3 时,仍可采用 18m3;3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4 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5 消防水箱可分区设置。8.4.5 建筑的室内消火栓、阀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8.5.1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大于等于 50000 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大于等于 5000 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

32、花部位;占地面积大于 1500的木器厂房;占地面积大于 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高层丙类厂房;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建筑面积大于 500的丙类地下厂房;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 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 600的火柴仓库;邮政楼中建筑面积大于 500的空邮袋库;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冷库除外) ;3 特等、甲等或超过 1500 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超过 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 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 5000 人的体育场的

33、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4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 500的地下商店;5 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的办公楼等;6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 ;7 藏书量超过 50 万册的图书馆。8.5.2 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1 特等、甲等或超过 1500 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和超过 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口,以及与舞

34、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2 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3 需要冷却保护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8.5.3 下列场所应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1 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 100生产、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2 建筑面积超过 60或储存量超过 2t 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仓库;3 日装瓶数量超过 3000 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4 特等、甲等或超过 1500 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和超过 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的葡萄架下部;5 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400的演播室,建筑面积大

35、于等于 500的电影摄影棚;6 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8.5.4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1 单台容量在 40MVA 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 90MVA 及以上的油浸电厂电力变压器,或单台容量在 125MVA 及以上的独立变电所油浸电力变压器;2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8.5.5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1 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2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

36、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3 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4 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5 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140的电子计算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6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 120的音像制品仓库;7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 100 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仓库;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8 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注: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

37、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 5 款规定的部位亦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5.6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 等的有关规定。8.5.7 建筑面积大于 3000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大于 5000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丙类厂房,宜设置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8.5.8 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 500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

38、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8.6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8.6.1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1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 1 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 25L/s。8.6.2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2 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 2.5m/s;3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 48h;对于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不应超过 96h;4 容量大于 500m3 的消防水池,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5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 6.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 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 60m,如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减为 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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