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吴兢奏文说到他私撰国史即唐书唐春秋事84。无论兢到“集贤院论次”,还是“赴(史)馆撰录”,如上文所说,都不能再说是“私撰”,而应说是“公修”了85。谢先生言兢“在史馆私撰国史”,只是特就其所撰之书非公家安排一点而言,方有意义。而非言其未在公开场合修史。谢先生的“国史”“尚未上奏”之说主要就是依据旧唐书吴兢传“出为荆州司马,制许以史草自随”、新唐书吴兢传“贬荆州司马,以史草自随”和唐会要册府元龟“其书未能就”“其书竟未能就”而言的。可是要注意,所谓“国史”如上文所说是指唐书98 卷、唐春秋30 卷,唐会要册府元龟所说的“其书未能就”“其书竟未能就”是指全部未“就”呢?还是 教育 论文http:/
2、 30 卷的唐春秋在开元十七年吴兢被贬以前已经完成上奏,因为此书篇幅小于唐书,而且为编年体,只列举史事之大纲,只是稍详于唐书98 卷的本纪部分,将起居注、实录等资料中的大事列于其中即可,故当易于完成。尤其可注意者,此唐春秋的编撰也是“绵历二十余年”者,吴兢所参预“公修”的国史即唐书既在开元初就完成了,则吴兢此唐春秋中开元前的部分参照此已成之唐书本纪部分而加详,是不困难的。而此唐春秋的开元部分当只有三数卷的篇幅,故在开元十四年七月十六日吴兢上奏文时,当已接近完成。故到开元十七年即吴兢贬荆州司马前完成上奏,是完全可能的。不然其奏文中何以要说“将撰成此书于私家”?“此书”是指唐书唐春秋二书;既说二书
3、“将撰成”,至少当是其中的一书已近完成,故要请求给予楷书手及纸墨等。从开元十四年七月到开元十七年七月有三年时间,在此三年中,唐书唐春秋二书中完全可能有一书已完成。兢贬后萧嵩等从荆州取回的 65 卷(或 50 余卷)的书稿完全有可能只是原定 98 卷的唐书之稿。此书之所以不能完成者,盖主要在列传部分难于取舍,且事迹分散,不易定稿。因此,唐会要册府元龟虽说“其书未能就”“其书竟未能就”,但并不意味 30 卷的唐春秋也一定“未就”86。新唐书卷 58艺文志二乙部史录正史类有“唐书一百卷”,春秋类有“吴兢唐春秋三十卷”;前者从上下文看,显是属之于吴兢的,而非吴兢与他人同作之书,因为吴兢与他人同作之书该
4、艺文志另有明确记载,此即与韦述等同列作者名之书。此100 卷之唐书可能与 98 卷的唐书有关。其所以作一百卷而与吴兢自言之九十八卷有别者,或因目录有二卷的缘故。值得注意者,旧唐书吴兢传言兢有“八十余卷”的唐史,而新唐书艺文志不载有此“八十余卷”之书。考吴兢之所以为此书,盖以原定 98 卷的唐书未成而书稿被人取走,心有不甘,乃在旧稿的基础上完成之;但由于开元十七年后兢久处外地,资料条件不好,对著书有大影响,晚年虽居京城,但已是风烛残年,难以为功,故最终只成 80 余卷之书。后来,吴兢后人乃补足而成 100 卷之书。旧唐书吴兢传虽载有 80 余卷之书而新唐书艺文志不载,其原因当在于此。也就是说,新
5、唐书艺文志乃是有确切的依据者87。这样,读者可能有疑问:就算吴兢后人有补作之事,终成 100 卷之书,由于 80 余卷之唐史本是进奏于朝廷的,则此 80 余卷之书当未被毁,故与 100 卷之书有别。以此而言,新唐书艺文志当既载 100 卷之书,又当载 80 余卷之书。今既只载 100 卷之书,似当理解为新唐书艺文志的记载的依据并非很确切。我认为,这样的考虑有可嘉者。但以吴兢 80 余卷之书未毁,缺乏史料依据,从而相关的考虑也就缺乏可靠的立足点了。旧唐书卷 46经籍志上云“禄山之乱,两都覆没,乾元旧籍,亡散殆尽”,新唐书卷 57艺文志一云“安禄山之乱,尺简不藏”,如此看来,吴兢后人进奏朝廷的唐史
6、大抵已毁于乱事之中88。吴兢后人补作,殆据进本的底本而为者。其所以要补作,盖欲成兢之志,且有底本,不补作成可称之书,亦有可惜者。这一来,我们是可以考虑开元十七年吴兢贬荆州司马前 30 卷的唐春秋可能已成书进奏朝廷的了。不然,我们就得考虑吴兢晚年或卒后,当有唐春秋进奏朝廷的。因为既有经营多年的书稿,岂有不最终完成之理?两唐书吴兢传既不载吴兢晚年或卒后有唐春秋进奏朝廷之事,就可使我们考虑唐春秋在开元十七年前本已成书进奏的事实。不然,等于是开元十七年后的吴兢传文只有唐书的影子。故十七年后的传文看不到唐春秋存在一点恰可使我们大胆推测唐春秋于开元十七年吴兢被贬前已成书上奏的可能。总而言之,从上录唐会要、
7、册府元龟及新唐书吴兢传的材料看,吴兢原定的 98 卷的唐书在其“贬荆州司马”前是没有完成,故许“以史草自随”的“史草”当即此 98 卷的唐书的“史草”,从而朝廷派人从荆州取回的 65 卷(或 50 余卷)的书稿亦即吴兢原定 98 卷的唐书的部分之稿。此“六十五卷(或五十余卷)的书稿”当是已完成或近完成者。而旧唐书吴兢传所言兢卒后有 80 余卷、“事多纰缪,不逮于壮年”的唐史,当是原定 98 卷的唐书的最后完成者。兢卒后,其外孙蒋乂有可能在吴兢书稿基础上有所补缀,新唐书艺文志所载 100 卷的唐书或即蒋乂补缀完成者。如果我的以上说法有理,那么,似可认为吴兢被贬的“书事不当”的罪名的依据是完全可以
8、从可能已经成书上奏的唐春秋中寻找的。即使吴兢唐春秋在开元十七年吴兢被贬前亦未能成书,“书事不当”的罪名也可以从唐书唐春秋二书中或其中一书中寻找的,原因是吴兢乃在公开场合修史,其内容极易为人所知。因此,关于“书事不当”问题,我现在还是比较同意瞿林东先生的看法。瞿先生说:“坐书事不当究竟指什么呢?我们已无从了解。从吴兢一贯的史笔来看,很可能是因为直书不讳,触犯了唐玄宗或其它权贵。”89惜瞿先生言之不够肯定,原因或在于他对吴兢由“私撰”国史而“公修”国史等问题注意不够。自然更惜谢先生对吴兢所得“书事不当”的罪名与吴兢之国史有关一点完全不予考虑。(附记:明年为吾师牛致功先生八十大寿之年,师之众弟子谋为
9、文纪念,此文乃因之而作者。纪念文集将由三秦出版社出版。由于寿期已近,出版之事必尽快完成,我交稿又晚,故交稿后而有的若干重要修改未能纳入纪念文集中。此次发表者乃修改稿。与纪念文集所刊者比,字数多出数千,其论述显得更全面、周到和细密。但错误仍然难免,万望高明赐教。此修改稿之发表,乃杨玉圣、赵虹二先生特别关爱之结果,特此致谢。作者,2006 年 12 月 8 日。)1拙文:关于的成书时间问题 与瞿林东先生商榷,贵州文史丛刊1992 年第 4 期;拙文:关于的成书时间问题,贵州师大学报,1993 年第 1 期;拙文:三论的成书时间问题 与吴枫先生商榷,贵州师大学报,1995 年第 2 期。2我另有论述。3成书之谜刊史学月刊(以下称月刊)1993 年第 2 期;成书问题刊史学史研究(以下称研究)1997 年第 4 期;集校,中华书局 2003 年版。4集校之叙录,第 25 页。5集校附录二吴兢学行及著述则天长安三年(703 年):“是年,兢以直史馆修国史,迁右拾遗内供奉。”(第 599 页)但吴兢入史馆的时间是可以定在长安元年的。此详注 75。6我曾认为政要乃直接改编太宗政典而来,见拙文关于材料来源的商讨,刊人文杂志1999 年第 2 期。现在看来,至少在政要四十篇的篇名上尚有取鉴于帝范者,此点,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