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前 言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纺织产品在印染和后整理等过程中要加人各种染料、助剂等整理剂,这些整理剂中或多或少地含有或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当有害物质残留在纺织品上并达到一定量时,就会对人们的皮肤,乃至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有必要对纺织产品提出安全方面的最基本的技术要求,使纺织产品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能够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鉴于纺织产品的用途广泛,本技术规范明确限定了适用范围。对那些不属于本技术规范范围的产品,在附录 A 中列出。本技术规范仅对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性
2、能提出要求,其他要求按相应标准执行。本技术规范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GB 18401-2001纺织品 甲醛含量的限定 。本技术规范于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2005 年 1 月 1 日前生产并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产品允许在市场上销售,过渡期一年,直到 2006 年 1 月 1 日止。本技术规范实施后,其他相关标准等技术文件中对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不符合本技术规范规定的,应以本技术规范为准。本技术规范的附录 A、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 C 为规范性附录。本技术规范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提出。本技术规范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技术规范由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国家棉纺织产
3、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郑宇英、徐路、王宝军。本技术规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局)负责解释。GB 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实施与监督。纺织产品的其他要求按有关的标准执行。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服用和装饰用纺织产品。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附录 A 中所列举产品不属于本技术规范的范畴,供需双方另有协议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
4、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GB/T 2912. 1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 1 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GB/T 3920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GB/T 3920-1997,egv ISO 105-X12:1993)GB/T 3922 纺织品耐汗渍色牢度试验方法( GB/T 3922-1995,egv ISO 105-E04.1994)GB/T 5713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水色牢度(GB/T 5713-1997,egv
5、 ISO 105-E01.1994)GB/T 7573 纺织品 水萃取液 pH 值的测定(GB/T 7573-2002, ISO 105-E01:1994, MOD)GB/T 17592. 1 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检测方法 第 1 部分:气相色谱质谱法GB/“F 18886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唾液色牢度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3. 1纺织产品 textile products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3.2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general safety specification为
6、保证纺织产品对人体健康无害而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3.3婴幼儿用品 products for babies年龄在 24 个月以内的婴幼儿使用的纺织产品。3.4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products with direct contact to skin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的大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3.5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products without direct contact to skin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不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或仅有小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GB 18401-2003产品。4 产品分类4.1 产品分为 3 类:A 类:婴幼儿用品;B 类:直接
7、接触皮肤的产品;C 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附录 B 给出了 3 类产品的典型实例。4.2 需用户再加工后方可使用的产品(例如,面料、绒线)根据最终用途归类。5 技术要求5.1 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见表 1表 15.2 婴幼儿用品应符合 A 类产品的技术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应符合 B 类产品的技术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应符合 C 类产品的技术要求。5.3 婴幼儿用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注:一般适于身高 80 cm 及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可作为婴幼儿用品。6 试验方法6.1 甲醛含量的测定按 GB/T 291
8、2. 1 执行。6.2 pH 值的测定按 GB/ T 7573 执行。6.3 耐水色牢度的测定按 GB/T 5713 执行。6.4 耐酸碱汗渍色牢度的测定按 CJB/T 3922 执行。6.5 耐 干摩擦色牢度的测定按 GB/T 3920 执行。6.6 耐唾液色牢度的测定按照 GB/T 18886 执行。6.7 异味异味的判定采用嗅觉评判的方法,评判人员应是经过一定训练和考核的专业人员。GB 18401- 2003样品开封后,立即进行该项目的检测。试验应在洁净的无异常气味的环境中进行。操作者须戴手套,双手拿起试样靠近鼻腔,仔细嗅闻试样所带有的气味,如检测出有霉味、高沸程石油味(如汽油、煤油味)
9、 、鱼腥味、芳香烃气味中的一种或几种,则判为“有异味”,并记录异味类别。否则判为“无异味” 。应有 3 人独立评判,并以 2 人一致的结果为样品检测结果。6.8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按 GB/T 17592. 1 执行,检出限为 20 mg/kg.7 检验规则7. 1 从每批产品中按品种、颜色随机抽取有代表性样品,每个品种和每个颜色各抽取 1 个样品。7.2 布匹至少距布端 2m 取样,样品尺寸为长度不小于 0. 5 m 的整幅宽;服装或制品的取样数量应满足试验需要。7.3 样品抽取后密封放置,不应进行任何处理。7.4 根据产品类型(安全要求类别)对照表 1 评定,如果样品的测试结果全部符合表 1
10、 的要求(含有 2 种及以上组件的产品,每种组件均符合表 1 的要求) ,则该样品的基本安全性能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注:一般,对 B 类和 C 类产品中重量不超过整件制品的 1的小型组件可不要求。7.5 如果所抽取样品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的基本安全性能合格。如果有不合格样品,则判定该样品所代表的品种或颜色的产品不合格。8 实施与监督8.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纺织产品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技术规范。不符合本技术规范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8.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
11、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均有权检举、申诉、投诉违反本技术规范的行为。8.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纺织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8.4 本技术规范如涉及产品认证等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9 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技术规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GB 18401- 2003附 录 A(资料性附录)不属本技术规范范围的纺织产品目录A. 1 土工布、防水油毡基布等工程用纺织产品A. 2 造纸毛毯、帘子布、过滤布、绝缘纺织品等工业用纺织产品A. 3 无土栽培基布等农业用纺织
12、产品A. 4 防毒、防辐射、耐高温等特种防护用品A. 5 渔网、缆绳、登山用绳索等绳网类产品A. 6 麻袋、邮包等包装产品A. 7 医用纱布、绷带等医疗用品A. 8 布艺、毛绒类玩具A. 9 装饰挂布、工艺品等装饰小物件A. 10 广告灯箱布、遮阳布等室外装饰产品附 录 B(资料性附录)纺织产品分类示例表 B. 1 给出的产品作为陈述产品分类的示例。表 B. 1 中没有列出的产品应按照产品的最终用途确定类型。表 B. 1GB 18401-2003附 录 C(规范性附录)还原条件下染料中不允许分解出的芳香胺清单表 C. 1 第一类 对人体有致瘤性的芳香胺表 C. 2 第二类 对动物有致癌性,对人体可能有致癌性的芳香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