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密卷试卷二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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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华考资网 咨询电话:010-5729528812012 年 “万国密卷” 试卷二答案一、单 项 选 择 题 。 每 题 所 给 选 项 中 只 有 一 个 正 确 答 案 。 本 部 分 1 50 题 , 每 题 1 分 , 共 50 分 。1答案:C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的统一。如果出现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要判断该种结果是否为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A 选项中,虽然有拾荒者

2、的行为的介入,但李某砍林某数刀的行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起了较大的作用,介入因素所起作用较小,并没有阻断先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李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A 选项错误。B 选项中,车祸属于异常的、独立发生作用的介入因素,直接导致了其妻子死亡结果的发生,阻断了先行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因此 B 选项错误。C 选项中甲、乙二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均存在因果关系。C 选项正确。D 选项中,陈某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因此其行为与王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 选项错误,本题应选 C。2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在财产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

3、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况下,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本题中,在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以后,对抢劫犯进行反击夺回财物的,防卫人只要没有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仍然属于合法行为。乙为夺回被抢财物实施的行为并没有超出合理限度,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而为挽回自己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事后防卫,是指不法侵害已经终止后,对侵害人进行的“防卫” ,应当负刑事责任。本题是特殊情形下的防卫,不属于事后防卫。甲已经下车离开,已不属于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的“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不适用特殊防卫的规定。因此,ABC 选项的说法错误,D 选项的说

4、法正确。3答案:C解析:关于 A 选项。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本题中,消防员甲因已经下班没有职务上、业务上的义务,所以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因此,A 选项的说法错误。关于 B 选项。扳道工乙某在值班时被抢匪捆绑,这时一辆火车经过,因没有将岔路扳开而导致火车出轨倾覆,此时扳道工没有履行能力,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因此,B 选项的说法错误。关于 C 选项。起重机操作工丙某在起运工件时,因旧患突发而休克,致使起重机失去控制,造成九人伤亡的严重事故,丙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因此,C 选项的说法正确。关于 D 选项。

5、扳道工丁某尽管受了胁迫,但是仍然具有作为的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没有履行,构成不作为犯罪。因此,D 选项的说法错误。4答案:D解析:关于 A 选项。贩卖毒品罪以毒品实际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利益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甲某与乙某在约定的地点交易毒品时,甲某已将毒品递给乙某,即使还未来得及收钱即被埋伏在此的警察抓获,其行为仍然成立既遂。因此,A 选项不当选。关于 B 选项。甲私自将该饭店店堂中一个古玩摆设装入衣兜中,意图据为已有,其行为属于盗窃行为。盗窃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为“失控说或控制说” ,即只要财物脱新华考资网 咨询电话:010-572952882离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即

6、为既遂。甲将该饭店店堂中一个古玩摆设装入衣兜中,已经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即使尚未出店门,仍然成立既遂。因此,B 选项不当选。关于 C 选项。绑架罪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将被绑架人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就成立既遂,是否索取到财物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甲某为勒索财物将乙某绑架,其行为实际控制了被绑架人,已经构成绑架既遂。因此,C 选项不当选。关于 D 选项。甲某意图盗窃,其误以为户主归来,进而认为自己不能再进行犯罪,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成立犯罪未遂。因此D 选项当选。5答案:A解析: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题中,尽管甲的射击技术不好,且

7、距离乙较远,但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射中乙,并积极追求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这显然是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因此,A选项正确。6答案:A 解析:关于 A 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 条、第 8 条的规定,盗接、盗用他人的电话线、电话号码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使用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骗取入网,造成电信资费损失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因此,A 选项正确。关于 B 选项。甲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本题中,甲虽然使用欺骗的手段,乙并不是自愿交付财物,所以应认定为盗窃罪。因此,B 选项不选。关于C 选项。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抢夺罪。因此,C 选项不

8、选。关于 D 选项。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 196 条第 1 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D 选项不选。 7答案:A 解析:关于 A 选项。本人的财物在他人经管之下,可以成为盗窃对象,甲某的行为成立 盗窃罪。甲某偷取之后索赔的, “索赔”行为不过是盗窃目的实现的延续。因此,A 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关于 B 选项。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9、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本题中,甲某偷取之后索赔的行为,虽然采取的是欺诈手段,但“索赔”行为不过是盗窃目的实现的延续,不再认定为诈骗罪。因此,B 选项错误。关于 C 选项。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题中,甲的财物是在乙的经管之下,所以甲不能成立侵占罪。因此,C 选项错误。8答案:A解析:根据刑法第 30 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

10、负刑事责任。 ”可见,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只有刑法中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可由单位构成。另根据刑法第196 条信用卡诈骗罪和 193 条贷款诈骗罪以及第 200 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处罚的规定可知,信用卡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均不可由单位构成。因此,A 选项说法错误,应选。根据刑法第 30 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单位犯罪中“单位” 的含义中包括行政机关。因此,B 选项说法正确。根据刑法第 30 条的规定, “单位”包含:公司、企新华考资网 咨询电话:010-572952883业、事业单位

11、、机关、团体,并不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因此,C 选项说法正确。根据刑法264 条盗窃罪的规定,该罪为自然人犯罪,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所以单位不能构成盗窃罪。因此,D 选项说法正确。9答案:B 解析: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是:前者并不直接从被绑架人手中获取财物,而是以被绑架人作筹码,向其亲属或单位勒索财物或者以被绑架人作为人质实现其他目的,实施绑架行为与实现目的行为之间有一定时间间隔;后者不仅是直接从被害人处获取

12、财物,而且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获取财物是同时进行的。本题中,甲某欠乙某 10 万元贷款,在乙某要其归还时不但不还,还将乙某关押在地下室,对其实施暴力手段迫其交出借据,并书写字据将债务免除。虽然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非法的,但是乙某对其借给甲某的 10 万元钱仍享有所有权,甲某采用暴力手段拒不归还,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当场取得乙某放弃债权的字据,免除债务,相当于当场获得 10 万元的收入,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定抢劫罪。至于甲对乙某非法拘禁的行为被抢劫罪吸收,不再单独定罪。因此,ACD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 10答案:D 解析:关于 A 选项。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

13、只对以下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15 周岁的甲寻衅滋事致人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因此,A 选项的表述正确,不选。关于 B 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 条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不对抢夺罪负刑事责任,也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所以对乙应当以故意伤

14、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B 选项的表述正确,不选。关于 C 选项。15 周岁的丙对组织卖淫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在组织他人卖淫过程中强奸妇女的,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C 选项的表述正确,不选。关于 D 选项。教唆犯成立的主体要件,单独教唆犯和共同教唆犯一样,已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构成任何罪的教唆犯,已满 14 周岁不满周 16 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只能构成刑法第 17 条所规定的罪的教唆犯。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不对盗窃罪和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丁某的行为不构成教唆犯。因此,D 选项的表述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D。11答案:B解析:关于 A 选项。自首

15、,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甲投案后又逃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承认自己罪行的,不构成自首。所以 A 选项错误。关于 B 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在一审判决之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甲某在诈骗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后来又翻供,拒不认罪,直到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在庭审期间才又恢复原先如实的供述,因其是在一审判决

16、之前如实供述,成立自首。所以 B 选项正确。关于 C 选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新华考资网 咨询电话:010-572952884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甲自动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隐瞒了其他共犯人丙的投毒行为,不成立自首。所以 C 选项错误。关于 D 选项。 刑法第 67 条第 2 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题中,甲因为盗窃罪被抓获,其交待的也是盗窃罪,甲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不成立自首,成

17、立坦白。如果行为人交待的是盗窃罪以外的抢劫、强奸、放火、诈骗等罪行,应认定为自首。所以 D 选项错误。12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第 77 条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原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的,不能再撤销缓刑,只需对漏罪进行依法处理,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D。13答案:C解析:刑罚执行期间既发现漏罪又有新罪的,一般采取“先旧后新”的方法,即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根据刑法第 70 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进行并罚;然后再将新罪的刑罚与前一并罚判决所确定之执行刑的尚未执行完毕的部分,根据刑法第 71 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进行并罚。本题应将原判决 20 年有期徒刑与漏罪的 9

18、年刑期合并,依照刑法第 69 条的规定确定刑罚,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 12 年,然后再将该刑期与新罪所判的 3 年刑期合并。因此,C 选项正确。14答案:D解析:刑法修正案(八) 第 6 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 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据此可知,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有四个:一为刑度条件,要求前后两个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二为主观条件,要求前后两个最均为故意犯罪。三为时间条件,要求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 5 年内。四为主体条件,要求犯罪

19、分子必须年满 18 周岁。据此,A 选项中,行为人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不符合主体条件的要求。C 选项中,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过失犯罪,不符合主观条件的要求。D 选项中,丁系因被假释导致导致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情形,根据刑法条文的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 5 年的期限应当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此种情形下,丁某实际上是在假释期满的第 3 年内又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符合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刑法修正案(八) 第 7 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据此,成立特别累犯要求行

20、为人所犯的前后两个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B 选项中,乙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但是后罪盗窃罪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三种罪,所以不构成特别累犯。又由于乙的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第 6 年,所以也不符合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15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八) 第 22 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可见,该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因此A 选项如果没有情节恶劣的,则不构成该罪,A 选项

21、错误。B 选项不需要情节恶劣,B 选项错误。本罪为危险犯,而非行为犯。因此 C 选项错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 第 22 条规定,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 D 选项正确,当选。新华考资网 咨询电话:010-57295288516.答案:A解析:关于 A 选项。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包庇罪的包庇行为应作狭义的理解,仅限于作假证明包庇的。本题中,甲明知乙是犯罪分子为其作假证明帮助逃避刑事追究的,构成包庇罪。因此,A 选项正确。关于 B 选项。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

22、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题中,鉴定人甲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鉴定帮助逃避刑事追究的行为,构成伪证罪。因此,B 选项错误。关于 C 选项。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本题中,甲收买证人丙指使丙向司法机关作伪证以帮助丁逃避刑事追究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因此,C 选项错误。关于 D 选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本题中,辩护人甲指使

23、证人乙作伪证以帮助其委托人逃避刑事追究的行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因此,D 选项错误。 17.答案:A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关于 AB 选项。尽管盗窃罪与诈骗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但一般来说,从非法取得公私财物的手段上不难加以区分,盗窃罪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诈骗罪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即区分两罪的关键是看被害人是否因受骗而自愿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此外,对于行为人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的注意力,在其未发觉的情况下取走其财物的,应定为盗窃罪,因为这里行为人施用骗术只是为了给其窃取被害人财物创造方便条件,与并不是采用诈骗的方法获取财物。因此,A 选项正确

24、;B 选项错误。关于 C 选项。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本题中,甲并没有取得财物的合法占有权,财物一直处于乙女的占有之下,所以甲不构成侵占罪。因此,C 选项错误。关于 D 选项。抢夺罪,是指暴力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题中,甲不具有抢夺罪的故意和行为,不构成抢夺罪。因此,D 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A。18.答案:C 解析: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刑讯逼供罪侵害的对象只

25、能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 (2)犯罪主体不同。刑讯逼供罪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非法拘禁罪可以由任何公民构成。 (3)主观目的不同。刑讯逼供罪是以逼取口供为目的;非法拘禁罪则不要求以逼取口供为目的。(4)行为方式不同。刑讯逼供罪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非法拘禁罪则是以非法拘禁或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根据刑法第 247 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 234 条(故意伤害罪) 、第 232 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因此,

26、ABD 选项错误,C 选项正确。19.答案:D解析:关于 A 选项。根据刑法第 267 条第 2 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甲不是为犯罪而准备的凶器,所以不转化为抢劫罪,因此,A 选项不选。关于 B 选项。根据新华考资网 咨询电话:010-572952886刑法第 269 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这里的“暴力”程度原则上应相当于第 263 条规定的抢劫罪

27、的“暴力”程度,即达到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程度。本题中,甲只是为了逃离现场而踩了乙一脚,该行为的程度不能认定为“使用暴力”,甲的行为仅构成盗窃罪。因此,B 选项不选。关于 C 选项。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此,C 选项不选。关于 D 选项。甲的暴力具有现实性,而且是针对被害人本人当场取得财物,所以甲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D 选项正确,当选。20. 答案:C解析:关于 A 选项。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别在于主体不同: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

28、受贿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本题中,私营医院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中的“其他单位” ,杜某作为私营医院副院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A 选项错误。关于 BC 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第 7 条的规定,将刑法第 163 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私营医院属于“其他单位” ,杜某作为私营医院副院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

29、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 163 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取消。因此,B 选项错误,C 选项正确。关于 D 选项。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因此,D 选项错误。21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76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30、由此可见,在题目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因此 A 选项正确,应入选,BCD 选项错误,故不入选。22.答案:D解析:刑诉解释第 156 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 ”这种情况下,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因此,选项 ABC 都不当选,选项 D 为应选项。23.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 69 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

31、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A 项没有离开市、县,不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不是“以后”向执行机关报告,张某的 B 项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应选。而 CD 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不构成违反义务。新华考资网 咨询电话:010-57295288724答案:D解析:刑诉解释第 194 条规定:“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

32、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可见,是“可以”而非“应当” ,且无须经人民检察院同意,故 ABC 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D。25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 209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ACD 都不能适用,只有 B 可以适用。26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 56 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

33、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A 错误,应选。 刑事诉讼法第 57 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BC 正确,不选。 刑事诉讼法第 58

34、 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D 正确,不选。27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0 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并非必然由中级法院管辖,A 选项错误。 刑诉解释第 4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B 选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 16 条第 1 款规定:

35、“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 ”可见,应为期限届满 15 日之前书面请求移送,C 选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 5 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D 选项正确。28答案:D解析:刑诉解释第 287 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发

36、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故 D 选项正确,ABC 选项错误。29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 67 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新华考资网 咨询电话:010-572952888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 A 选项是本案的主犯, B 选项被剥夺了政治权利, C 选项无固定住处,都不适合做保证人,只有 D 选项符合保证人的条件,故本题正确答案为 D。30.答案:D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 4 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

37、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因此,即使移交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并不违法,故 A 选项说法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 274 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 甲犯罪时 15 岁,开庭时已满十六岁,不满 18 岁,故基层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程序错误,B 选项说法错误。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因此,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有冲突是可以的,故 C 选项说法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 176 条第 9 项的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

38、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根据此条如果要宣判已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情况必须有无罪的案件事实和认定证据的材料并能够确认无罪。但“有罪的证据不充分”和“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及认定证据的材料能确认其无罪的”具有本质区别,故对甲应当裁定终止审理,D 选项说法正确。31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 241 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刑事诉讼法第 246 条第 2 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可见

39、,申诉不能引起执行停止,但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中止执行。故 D 选项正确,ABC 选项错误。32答案:A解析:依照刑事诉讼理论,可依据一定的标准将刑事诉讼证据加以分类。根据是否涉及案件的主要事实、能够说明是否发生犯罪及由谁实施,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B、C、D 选项中的证据都属于直接证据,只有 A 选项中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行为由谁实施,不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属于间接证据。可见,A 选项正确。33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 90 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

40、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可见,C 选项正确,ABD 选项错误。34.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 20 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AB 项是外国人犯罪的案件,根据其犯罪情节达不到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故由基层法院管辖即可;C 选项黄某故意杀害外国人一案,可能判处死刑,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 项属于中国公民在中国内犯罪,根据其犯罪情节达不到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故由基层

41、法院管辖即可。故应选 C。35.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 271 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新华考资网 咨询电话:010-572952889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故 AB 正确,不选。 刑事诉讼法第

42、 272 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故 C 正确,不选。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D 错误,应选。36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 173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可见, C 选项正确,ABD 选项错误。37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 258 条规定:“对被

43、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故本题答案为 C。38.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 285 条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A 不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 286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因此,是“应当”不是“可以”组成合议庭,B 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 287 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

44、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C 正确,是 1 个月内,不是 3 个月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故 D 错误。39答案:C解析: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它主要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据法律授权活动两方面含义。而本条规定并未体现上述要求的内涵,因此,A 项不当选行政合理性原则属于行政实质法治的范畴,主要是指在涉及行政自由裁量适用时,行政决定应当符合基本的“理性”,合理行政原则强调的是行政决定实体内容的合理(比如公正、公平

45、) ,而公开信息要求公正、公平,是强调的程序上的公正、公平,故这应是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选项 B 不符合题意,不当选。选项 C 正确。权责统一原则,主要包括行政效能原则与行政责任原则两项子原则。前者主要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后者要求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述法条中,没有体现权责统一的含义,不当选。40答案:A解析:本题综合考查了公务员管理中的多项内容,涉及公务员法第 42 条、第 43 条、第 45 条和第 62 条,其中选项 A 的做法错误,本题为选非题,故应入选。41答案:D解析:行

46、政处罚法第 24 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是指对相对人的同一个违反行政管新华考资网 咨询电话:010-5729528810理秩序的行为,不得以同一理由和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者数个行政主体不能根据同一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但如果依法应当对同一违法行为并处数种处罚的,依法在给予其中一种处罚后,再给予其他应并处的行政处罚,是允许的。 (2)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或者数个行政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处罚。本案中,谢某存在两个独立的违法行为,一

47、个是无证经营,违反了工商法规;另一个是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从事违法活动,违反了广东省旅馆业营业管理条例 。所以,区城管局和工商局分别依据不同的法规,针对谢某不同行为作出处罚,并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故选项 A 说法错误,不当选。 行政处罚法第 18条第 1 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可见,行政机关只能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委托其他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故 B 选项错误,不当选。 行政处罚法第 29 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林某虽然在 3 年前就开始了旅馆经营活动,但是由于出租房屋属于继续性状态,所以处罚时效应当从该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并不违反 2 年的时效。故 C 选项错误,不当选。 行政处罚法第 25 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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