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 200469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394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简化有关审批环节,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求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
2、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为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做好此 项规定的落实工作,在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查中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附件 1)。三、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一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
3、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四、评估单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 10 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一级评估报告一般聘请 57 名专家、二级评估报告 35 名专家、三级评估报告 23 名专家。评估报告的质量,作为评估单位资质升降级的重要依据。五、对地质灾害危险
4、性评估成果实行备案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通过专家组审查后,评估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组审查意见和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附件 2)的文字报告(报表)和电子文档各一式两份。一级评估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转报国土资源部备查。二级评估报告报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登记表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备查。三级评估报告报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备案登记表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备案情况,作为评估单位资质考核的重要内容。六、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和城镇规划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管理,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2 号文)同时废止。附件: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附件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1.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6、。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2.2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2.3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2.4 地质灾害危险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3.总则3.1 为惯
7、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394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 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3.2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3.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3.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
8、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3.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 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3.6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象、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 质、 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3.7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备案后,方可提交立项、用地审
9、批使用。3.8 本技术要求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4.工作程序工作程序见下面的框图:工作程序框图接受评估委托划分评估级别、确定评估范围编制评估工作大纲5.评估范围与级别5.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胜地面积内,应视建设和规划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予以确定。建设和规划项目初步分析及现场踏勘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 建设和规划项目工程分析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类型确定及评价要素选取预测评估综合评估防治措施结论与建议现状评估提交报告或说明书5.2 若危险性仅限于用地面积内,则按用地范围进行评估。5.3
10、崩塌、滑坡其评估范围应以第一斜坡带为限;泥石流必须以完整的沟道流域面积为评估范围;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的评估范围应与初步推测的可能范围一致;地裂缝应与初步推测可能延展、影响范围一致。5.4 建设工程和规划区位于强震区,工程场地内分布有可能产生明显位错或构造性地裂的全新活动断裂或发震断裂,评估范围应尽可能把邻近地区活动断裂的一些特殊构造部位(不同方向的活动断裂的交汇部位、活动断裂的拐弯段、强烈活动部位、端点及断面上下平滑处等)包括其中。5.5 重要的线路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一般应以相对线路两侧扩展5001000m 为限。5.6 在已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处
11、于已划定为危险性大中等的区段,还应按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5.7 区域性工程项目的评估范围,应根据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及工程类型确定。5.8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为三级。见表 5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表 51复杂程度评估分级项目重要性复 杂 中 等 简 单重要建设项目 一级 一级 一级较重要建设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一般建设项目 二级 三级 三级5.8.1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见表 52。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表 52复 杂 中 等 简 单1、地质灾害发育强烈 1、地质灾害发育中等 1、地质灾
12、害一般不发育2、地形与地貌类型复杂 2、地形较简单,地貌类型单一2、地形简单,地貌类型单一3、地质构造复杂,岩性岩相变化大,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不良3、地质构造较复杂,岩性岩相不稳定,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较差3、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单一,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良好4、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良4、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较差4、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良好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强烈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较强烈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一般注:每类 5 项条件中,有一条符合复杂条件者即划为复杂类型。5.8.2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见表 53。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表 53项目类型 项目类别重要
13、建设项目开发区建设、城镇新区建设、放射性设施、军事设施、核电、二级(含)以上公路、铁路、机场、大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港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较重要建设项目新建村庄、三级(含)以下公路、中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港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一般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港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水源地、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垃圾处理场、水处理厂等。5.9 在充分收集分析已有资料基础上,编制评估工作大纲,明确任务,确定评估范围与级别,设计地质灾害调查内容及重点,工作部署与工作量,提出质量监控措施和
14、成果等。6.技术要求6.1 一级评估应有充足的基础资料,进行充分论证。一、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各类地质灾害体的危险性和危害程度逐一进行现状评估;二、对建设场地和规划区范围内,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和本身可能遭受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分别进行预测评估;三、依据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综合评估建设场地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分区段划分出危险性等级,说明各区段主要地质灾害种类和危险程度,对建设场地适宜性作出评估,并提出有效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与建议。6.2 二级评估应有足够的基础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一、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和危害程度逐一进行初步现状评估;二、对建设场
15、地范围和规划区内,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和本身可能遭受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险程度分别进行初步预测评估;三、在上述评估的基础上,综合评估其建设场地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分区段划分出危险性等级,说明各区段主要地质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对建设场地适宜性作出评估,并提出可行的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6.3 三级评估应有必要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参照一级评估要求的内容,作出概略评估。7.地质灾害调查与地质环境条件分析7.1 地 质 灾 害 调 查 的 重 点 应 是 评 估 区 内 不 同 类 型 灾 种 的 易 发 区 段 。7.1.1 在相同地质环境条件下,存在适宜的斜坡坡度、坡高、坡型,
16、岩体破碎、土体松散、构造发育,工程 设计挖方切坡路堑工段,将是崩塌、滑坡的易发区段,应为调查的重点。7.1.2 经初步分析判断,凡符合泥石流形成基础条件的冲沟,应为调查的重点。7.1.3 依据区域岩溶发育程度、松散盖层厚度、地下水动力条件及动力因素的初步分析判断、圈定可能诱发岩溶塌陷的范围,应做为调查的重点。7.1.4 在前人资料的基础上,圈出各类特殊性岩土分布范围,可做为调查重点。7.1.5 对线装及区域性的工程项目,必须将地质灾害的易发区段和危险区段及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点作为调查的重点。7.2 地质灾害调查内容与要求7.2.1 崩塌调查一、崩塌区的地形地貌及崩塌类型、规模、范围,崩塌体的大小和崩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