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审批办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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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BSZN-0505-2015/01 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 审批 上海市 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发布 2015-01-01 发布 2015-01-01 实施 2 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 审批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 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灰线 审批事项的咨询、申请、受理、审理、许可 决定、送达 与公开 ,以及诚信档案、投诉举报等的管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 审批 事项代码: 0505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0 年 11 月 11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已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 年 11 月

2、11 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9 号公告) 第四十二条 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现场放样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通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复验,并报告开工日期。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检查,经复验无误后方可准予开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复验完毕。 关于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管理,进一步做好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规查【 2006】 327 号) 四、办理机构 ( 一 ) 办理机构名称 a)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以下简称 市规土局 ) b)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各派出机构 (以下简称 派出机构 ) (二)办理权限 a)

3、市规土局负 责 审核市规土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开工放样复验。 b)派出机构负责 审核派出机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开工放样复验 。 3 (三) 审批内容 建设项目开工放样 灰线 复验 。 (四) 法律效力 建设项目开工放样灰线经复验符合行政许可要求的,方可准予开工建设 。 未通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复验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复验不合格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未按放样复验要求施工,并造成后果的,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 审批对 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但根据简化行政审批要求,实

4、施开工放样告知承诺并可自主选择开工放样复验的建设项目不在开工放样复验审批范畴(此类建设项目开工将施行开工放样备案管理)。 五、审批条件 (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 ( 1)应当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现场放样 灰线进行检测, 并出具 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检测成果报告书 ,其形式、内容应当符合要求; ( 2) 灰线放样 应当遵守“零误差”原则 。即建筑工程放样灰线与建设基地以外相邻建筑的建筑 间 距、与建设基地内拟建建筑的建筑间距以及退批准用地范围、道路红 线等规划控制线距离均应符合行政许可要求; ( 3)建设工程尚未开工建设; ( 4) 涉及到道路、河流两侧的建设项目应完成道

5、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等规划控制线的现场定界 ; ( 5)完成地质资料汇 交 工作; ( 6)建设基地现场设置规划许可公告牌; (二)本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 准予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 4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条件 申请人应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相对人 。 (二)申请材料 目录 建设 工程申请开工 复验灰线 应 提交的资料 : 序号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性 质 数 量 分类 1 上海市建设工程 规土管理开工放样复验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电子 2 涉及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等规划控制线的相关定界报告资料 原件 1 纸质 3 建

6、设用地定界资料或建设用地权属资料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4 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检测成果报告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5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成果地质资料 复印件 1 纸质 (核原件) 6 建设单位签订的依法建设责任书 原件 1 纸质 7 施工单位签订的依法施工责任书 原件 1 纸质 注 : 1、复印件应逐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装订后加盖骑缝章。 2、涉及市政道路工程无须提交申请材料第 5 项; 3、涉及市政管线工程无须提交申请材料第 2、 3、 4、 5 项,但应提交上海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合同(复印件); ( 三 )申请文书 名称 ( 1)申请单位可通过局受理窗口或者局机关网站了解事项

7、办理基本要求,5 并网上填报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开工放样复验申请表 ; ( 2)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 打印 申请表并盖申请单位印章; ( 3)申请单位应当填写送达方式约定单,约定亲自领取的,申请单位代理人应当在接 到规土局通知后,自行到受理窗口领取;约定快递送达的,在文书送达时收取快递费。 ( 4)申请单位代理人准备好单位介绍信。 八、 审批 期限 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收件日期即为受理日期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 3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 九、审批证件 (一)初

8、审类 无 ( 二 ) 直接许可类 1、 批准的 ( 1)审批决定: 建设工程放样复验结论单 。 内容:申请人名称 、建设项目地址、建设项目名称、开工放样复验结论、决定日期、 决定单位。 主送:申请人 。 公开:主动公开 。 ( 2)颁发证件: 建设工程放样复验结论单 。 内容:申请人名称、 建设项目地址、建设项目名称、开工放样复验结论、决定日期、决定单位 。 主送:申请人 。 公开:主动公开 。 6 2、 不批准的 不批准决定: 建设工程放样复验结论通知单。 内容:申请人名称、 建设项目地址、建设项目名称、开工放样复验结论、决定日期、决定单位 。 主送:申请人 。 公开:主动公开 。 十、收费

9、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 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

10、证 ;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 三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 申请人; 7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

11、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休整诉讼的权利; 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 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

12、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 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

13、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二、申请接收方式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8 接收地址:黄浦区北京西路 89 号 2 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 12 号窗口 2、 网上申请 http:/:7001/plpmol/login.htm (二) 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3011:30 下午 13:3016:30 注:可预约延时至 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北京西路 89 号 2 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 (二)电话咨询 ( 021) 64271866*200

14、1 十四、投诉渠道 (一) 信函投诉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室 地址:北京西路 99 号 邮编: 200003 (二)电话投诉 ( 021) 63193431 (三)网 上投诉 http:/ 十 五 、办理方式 (一) 新办 1、办理环节 : 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将申请材料交由办理机构。办理机构审核与处理后做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受理窗口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相关部门会办等。 9 (二) 补证 1、办理环节 : 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将申请

15、材料交由办理机构。办理机构审核与处理后做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受理窗口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 十六、决定公开 除保密事项的许可决定外,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许可决定和许可证制作完毕后,扫描上传至局机关网站( ),向社会公开。 十七、开工放样复验备案 (一)适用范围 根据简化行政审批要求,下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开工放样复验备案: 1、本市 104 产业区块内非居住类工程,建设单位选择自主开工放样复验的; 2、 其他实行自主开工放样复验的建设项目; (二) 备案 要求 1、应当委托本市有 测绘 资质的测 绘机构进行现场检测; 2、 开工放样灰 线 检测结论符合

16、行政许可要求; 3、 涉及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等规划控制线的 ,应当完成 相关定界报告资料 ; 4、完成地质资料汇交; 5、 建设基地现场设置规划许可公告牌 ; (三)备案材料 1、 上海市建设工程放样备案表 2、 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检测成果报告书; 3、 涉及到道路、河流两侧的建设项目应完成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等规划控制线的现场定界 ; 4、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5、 其他相关备案材料; 10 (四)备案期限 建设单位选择自主开工放样复验的,应当在取得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向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备案。 (五)备案凭证 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后,经审查符合 备案收件形式要求的,应当场出具建设项目自主开工放样复验备案登记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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