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DC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P GB50016200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20060712 发布 2006120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联 合 发 布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GB50016-2006主编部门:中 华 人
2、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批准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施行日期:2006 年 12 月 1 日中 国 计 划 出 版 社2006 年 北 京1关 于 发 布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的 通 知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公 告第 450 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016-2006,自 2006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其中第3.1.2、3
3、.2.1、3.2.2、3.2.7、3.2.8、3.3.1、3.3.2、3.3.7、3.3.8、3.3.10、3.3.11、3.3.13、3.3.14、3.3.15、3.3.16、3.3.18、3.4.1、3.4.2、3.4.3、3.4.4、3.4.9、3.4.11、3.5.1、3.5.2、3.6.2、3.6.6、3.6.8、3.6.10、3.6.11、3.7.1、3.7.2、3.7.3、3.7.4、3.7.5、3.7.6、3.8.1、3.8.2、3.8.3、3.8.7、4.1.2、4.1.3、4.1.4、4.2.1、4.2.2、4.2.3、4.2.5、4.3.1、4.3.2、4.3.3、4.3
4、.5、4.3.6、4.4.1、4.4.2、4.4.3、4.4.4、4.4.5、4.4.6、5.1.1、5.1.2、5.1.3、5.1.6、5.1.7、5.1.8、5.1.9、5.1.10、5.1.11、5.1.12、5.1.13、5.1.15、5.2.1、5.3.1、5.3.2、5.3.3、5.3.4、5.3.5、5.3.6、5.3.8、5.3.9、5.3.11、5.3.12、5.3.13、5.3.14、5.3.16、5.3.17、5.4.2、5.4.3、5.4.4、5.4.5、5.4.6、6.0.1、6.0.4、6.0.6、6.0.7(3、4) 、6.0.8、6.0.9、6.0.10、7.1
5、.1、7.1.2、7.1.3、7.1.5、7.1.6、7.2.1、7.2.2、7.2.3、7.2.4、7.2.5、7.2.7、7.2.9、7.2.10、7.2.11、7.3.5、7.4.1(1、4、5、6) 、7.4.2(1、2、3、4) 、7.4.3、7.4.4、7.4.10、7.4.12、7.5.2、7.5.3、7.6.2、8.1.2、8.1.3、8.2.1、8.2.2、8.2.3、8.2.4、8.2.5、8.2.6、8.3.1、8.4.1、8.5.1、8.5.3、8.5.4、8.5.5、8.5.6、8.6.1、8.6.2、8.6.3、8.6.4、8.6.5、8.6.9、9.1.2、9.1
6、.3、9.1.5、9.2.2(1、2、3) 、9.3.1、9.3.3、9.4.1、9.4.3(3) 、9.4.5、10.1.2、10.1.3、10.1.4、10.2.2、10.2.3、10.3.2、10.3.5、10.3.6(1) 、10.3.8、10.3.9、10.3.10、10.3.12、10.3.17、11.1.1(1、2) 、11.1.3、11.1.4、11.1.6(1) 、11.2.1、11.2.4、11.3.1、11.3.2、11.3.4、11.3.5、11.4.1、11.4.2、11.4.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修订本)同时废
7、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 年 7 月 12 日前 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 号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的通知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修订。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
8、针,在总结我国建筑防火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建筑设计和建筑火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厂房(仓库)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工作,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9、工作。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交本规范具体解释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卫津南路 110号;邮政编码:300381) ,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 编 单 位: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
10、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1Johns Manville 中国有限公司Huntsman 聚氨酯中国有限公司Hilti 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经建生、倪照鹏、马恒、沈纹、杜霞、庄敬仪、陈孝华、王诗萃、王万钢、张菊良、黄晓家、李娥飞、金石坚、王宗存、王国辉、黄德祥、苏慧英、李向东、宋晓勇、郭树林、郑铁一、刘栋权、冯长海、丁瑞元、陈景霞、宋燕燕、贺琳、王稚1目 次1 总则12 术语23 厂房(仓库)43.1 火灾危险性分类4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5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73.4 厂房的防火间距113.
11、5 仓库的防火间距143.6 厂房(仓库)的防爆153.7 厂房的安全疏散173.8 仓库的安全疏散18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194.1 一般规定19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19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22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24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255 民用建筑27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27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29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305.4 其它355.5 木结构民用建筑366 消防车道387 建筑构造397.1 防火墙39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397.3 屋
12、顶、闷顶和建筑缝隙407.4 楼梯间、楼梯和门417.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437.6 天桥、栈桥和管沟43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448.1 一般规定4428.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448.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49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49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528.6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539 防烟与排烟569.1 一般规定569.2 自然排烟569.3 机械防烟579.4 机械排烟57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5910.1 一般规定5910.2 采暖5910.3 通风和空气调节5911 电气62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62
13、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62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63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6412 城市交通隧道6512.1 一般规定6512.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66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66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712.5 供电及其它67附录 A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68本规范用词说明6911 总 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9 层及 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0
14、m 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 24.0m 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6 仓库;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10 城市交通隧道。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2
15、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 1.5m 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 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 1 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 2 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 、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1.0.4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
16、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5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 术语2.0. 1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2.0.2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3 难燃烧体 Difficult-combustible component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2.0.4 燃烧体 Combusti
17、ble component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5 闪点 Flash point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2.0.6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 。2.0.7 沸溢性油品 Boiling spill oil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2.0.8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3,且
18、小于等于 1/2 者。2.0.9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2 者。2.0.10 多层厂房(仓库) Multi-storied industrial building2 层及 2 层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 24.0m 的厂房(仓库) 。2.0.11 高层厂房(仓库) High-rise industrial building2 层及 2 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 24.0m 的厂房(仓库) 。2.0.12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货架高度超过 7.0m 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2.0.13 重要公共建筑 I
19、mportant public building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公共建筑。2.0.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2.0.15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site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
20、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2.0.16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32.0.17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2.0.18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0.19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2.0.20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0.21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2.0.22 防烟分区 Smoke bay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2.0.23 充实水柱 Full water spout由水枪喷嘴起到射流 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 38cm 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