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司法考试制度对比.docx.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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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http:/ 2 月和 7 月以闭卷形式进行,每次考试两天,第一天是综合法律考试,形式为选择判断题,第二天为本州法律考试,形式一般为问答和案例分析题。很多州都比较重视对业务技能的测试,从业技能测试要求应试者在考试中把自己当成真正的律师,去证明其对法规及其从业技能的精通程度。大多数考生都能在第一次考试中通过,第一次没通过的,在第二次考试中一般也就通过了。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后,州律师协会要对申请人的精神状况和道德品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即由州最高法院发给律师执业证书,即可执业。有相应执业经验的优秀律师才可能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实际上没有差别,只是工作方式和服务对象不同。英国虽然也是有律师

2、考试而无法官或检察官的考试,但与美国相比又有自己的特点。它将考试分为第一次考试(基础法学阶段)和第二次考试(职业适合性阶段)两个阶段,第一次考试也适用于欲充当事务律师者,在大学取得法学学位的可以免除。第二次考试则是所有考生都必须参加。英国的法官共分七类,除作为非职业法官的治安法官外,其他六类法官基本上都来源于律师,且不同等级的法官有不同律师资历的要求。英国的检察官也主要来源于律师,而且只能在治安法院出庭,在刑事法院出庭和支持控诉则必须聘请大律师进行。在英美这些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在法律职业内部,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职业三者之间是一个可以互相流动的结构。这种流动性是英美国家实行的法律职业一元化的

3、最重要表现。相对于判例法国家,成文法系国家的司法考试在分别选任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的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这些国家采取的是法律职业资格的一体化考试方式,律师、检察官和法官都从相同的司法考试中产生,而且都必须通过两次司法考试,通过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即取得司法任职资格,可以选择法官、检察官、律师或公证人的职业道路。其中有代表性的是欧洲的法国、德国和亚洲的日本。法、德两国,采取的是法律职业资格的一体化考试方式,律师、检察官和法官都从相同的司法考试中产生,而且都必须通过两次司法考试,通过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即取得司法任职资格,可以选择法官、检察官、律师或公证人的职业道路。 例:德国德意志法官法第五条规

4、定:出任法官的资格是,在大学学习法律专业,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参加职业研修,修完职业预备期,最后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充任检察官、律师以及高级公务员也需要具备与充任法官相同的条件。http:/ ,法曹三者形成了专业化的法律职业化。日本的国家司法考试也分为两次考试,第一次考试在资格上没有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参加,在学校教育法规定的大学修完并取得学士学位者可免除第一次考试。第二次考试则是所有想从事三法曹职业者都必须参加的,法律/教育网/分严格,淘汰率极高,考试通过率自 1974 年以来一直低于 2。考生通过考试获取资格后,即被录取到设在东京的司法研修所,以法律见习生的身份进行为期两年的司法实务研修。在

5、这一系列严格训练的基础上,司法研修生最后还需要通过毕业考试,然后根据个人的意愿分别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工作。中国特色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一、最初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和律师资格取得制度(1)法官、检察官的选任制度 1995 年前,中国没有对设立通过考试途径选任检察官、法官的制度。法官、检察官可由法院。检察院直接提名报同级人大任命。1995 年法官法 、 检察官法通过并实施,根据两法的规定,两院系统开始分别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即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法院系统 1995、1997 、1999 进行了三次考试。检察系统亦举行了三次。(2)律师资格取得制度相

6、对法官、检察官而言,律师资格考试是最早举办的法律师职业资格考试。1986 年开始举行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规定考试取得资格才能申请执业。此后, 1988、1990、1992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1993 以后每年举行一次考试,至年共举行 11 次考试,通过人数述达 18 万人左右。 上述三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范围。科目没置。试卷组成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 在应试人员范围方面,律师考试主要面向社会,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而法院、检察院的任职考试主要面向本系统人员,非法院、检察院系统的人员不得参加;在考试科目方面,律师考试的内容与范围最广,几乎涵盖了法学的所有学科。法官考试比律师考试科目要少,不包

7、括国际法。国际私法。检察官考试面较窄,主要限于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和经济法律相对较少;在试卷与试题形式方面,律师考试是四张试卷,试题主要是选择题和案例分析;法官考试和检察官考试是三张卷,试题形式既包括选择、判断、改错形式的客观题,也包括简答、材料分析、案例分析、文书写作等主观题。比较而言,后两者的主观题比前者占的比重大,形式多。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2001 年 6 月 30 日,九届全国人大第 22 次会议再次审议法官法、检察官法,经过论通过的两个法律分别增加一项规定,即: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部门负责实施。 至此,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便正式宣告建立 ,并决定在 2 0 0 2 年开始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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