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日照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承包人(全称) 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 市级机关食堂扩建项目 项目工程总承包( EPC)事宜经协 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市级机关食堂扩建项目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日发改审【 2017】 20 号 工程内容及规模: 扩建食堂总建筑面积 5194 平方米,配套建设相关
2、附属设施。原部分建筑物拆除及改造,扩建部分的土建、钢架构、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室外管道、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家具、家电,厨房设备等。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 山东省日照市 泰安路以北,市政府大楼以东 工程承包范围: 本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验收、移交等全过程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及保修。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 设计方案)来源: 发包人提供的规划施工图、设计方案、户型资料、地质勘查报告、本工程相关配置标准、设计委托书、设计任务书、设计所需的其他基础资料等,以及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该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资料、协议和有关数据等。 三、主要日期 设计开工日期 2017 年 7
3、月 15 日 施工开工日期 2017 年 7 月 18 日 (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工程竣工日期 2017 年 9 月 25 日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合格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小写): 24000000.00 元, (大写): 贰仟肆佰万 元。具体以审计价为准。 2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承包人合法中标,并且发承包双方自愿接受并承诺履行本合同约定。 发包人 : (公章 ) 承包人 :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
4、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12371100MB2745786L 社会 信用代码: 91371100168376255Q ; 地 址: 北京路 198号 地 址: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西山东路北 001#楼 701 室 ; 设计 : 日照市济南路 269 号 邮政编码: 276800 邮政编码: 276800 法定代表人: 仕志东 法定代表人: 张茂文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0633-8781262 电 话: 0633-8331568 设计 :0633-8899516 传 真: 传 真: 0633-8331568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设计
5、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支行 设计 :日照银行新市区支行 账 号: 账 号: 37001712208050153800;设计 : 3714 0020 1110 000415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备案意见 经办人: 主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3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 1 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指由第 1.2.1 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 1 条至第 20
6、条组成。 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 、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 的工程 承包。 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
7、组 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 工程, 指永久性工程和 ( 或)临时性工程。 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
8、、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4 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
9、、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 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
10、业。 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等性能试验。 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 更改。 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
11、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 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 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
12、止日期之前 30 日的日期。 1.1.33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4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5 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 期限。 1.1.38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
13、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 。 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 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
14、.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4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 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 支付 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 款 项 。 1.1.4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 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47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48 缺陷
15、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 12 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 1.1.4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5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52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 合同文
16、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6 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1) 本合同协议书 ( 2) 本合同专用条款 ( 3)中标通知书 ( 4) 招 投标 文件 及其附件 ( 5) 本合同 通用 条款 ( 6)合同 附件 (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8) 设计文件、资料和 图纸 (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
17、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 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 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8、。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 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 标准、规范 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7 术要求,承包 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
19、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 1.6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 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
20、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 第 2 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 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
21、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 。 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 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井在其授权范回内履行其职责 。 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 15 日前,以书面
22、形式通知承包人 。 2.3 监理人 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8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 施监督 。 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 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 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
23、、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 2.4 安全保证 2.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 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 2.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 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
24、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 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 2.4.4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 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
25、、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 7.8 款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方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 发包人 与承包人商定工程 实施阶段 及区域 的保安责任划分 ,并 编制 各自的 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 ,作为合同附件。 2.5.3 发包人 按合同约定 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 工作,及 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 和责任。 9 第 3 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
26、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 ( 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 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3.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承包人有权根据 4.6.4 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14.9 款付款时间
27、延误和 17 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迫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 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 。 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 。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
28、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 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 。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 。 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 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 ( 或 )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 ( 或 )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 ( 或 )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部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 3.2.1 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 。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