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法-案例班讲义 12006 年 5 月 21 日凌晨,在宣武区南新华街附近,徐某(17 周岁)、杨某(16 周岁)发现一名避雨的陌生妇女(丁女士、殁年 36 岁)。他们将该陌生妇女随身携带的 112 元钱抢走后,以殴打对方的方式取乐,并将对方虐待致死。二人当天被警方逮捕,并在法定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讯问。2006 年 12 月,鉴于该案教育意义重大,法院让该区学生代表到法院听审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徐某连续两次拒绝了法院的指定辩护律师,法院于是让徐某自己进行了辩护。此案中下列情形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是? A未经拘留而逮捕 B法定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讯问 C学生代表的听审 D
2、法院让徐某自己辩护 1答案:ABC 考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 讲解:拘留不是逮捕的必经途径,所以选项 A 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所以选项 B 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适当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本案被告都已年满 16 周岁,有旁听人员并不违反刑事诉讼的规定。所以选项 C
3、当选。 刑诉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
4、审限。”第三十六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所以选项 D 错误。 2.在胡某走私案中,公安机关在搜查胡某的住所时,未出示扣押证就将其住所内的众多物品、文件采取了扣押的措施。在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胡某本人查点清楚后公安机关开列了清单三份,由三方签名后,一份附卷备查,另两份分别交给胡某和见证人。在扣押后侦查机关发现有些物品与本案件无关,于是在 3 日内对这些物品解除了扣押,退还给胡某。则关于本案的说法错误的是: A公安机关扣押时未出示扣押证,违反了
5、法定程序 B扣押清单应当开具两份,侦查机关和胡某各留一份 C在扣押后发现物品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 5 日内解除扣押 D扣押的物品侦查机关必要时可以使用,但不得损毁,否则折价补偿 2答案:ACD考点:扣押 讲解:刑诉法第 114 条规定,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根据该条规定,只要是在勘验、检查过程中发现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文件,就应当扣押。因此扣押不需要事前出示扣押证,也不需要事后补上扣押证。也就是说扣押根本不需要扣押证。选项 A 认为公
6、安机关扣押时未出示扣押证违反法定程序的说法是错误的,A 应当选。对扣押的物品文件要求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论侦查机关是否必要都不得使用或者毁损。D 选项认为扣押的物品侦查机关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显然是错误的,因此 D 当选。刑诉法第 115 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扣押清单应当是一式两份,由见证人在内的在场人员签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本题中公安机关开列了三份清单,不符合法定的程序,因此 B 项说法正确,不应当选。 刑诉法第 118 条规定,
7、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若物品与案件无关,侦查机关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而 C 选项认为应当在 5 日内解除,显然不符合规定,因此 C 选项应当选。 3.在一起纵火案中,宏达服装厂的一仓库被他人放火焚烧,直接经济损失达 60 万元。事后经查明,放火者是另一个服装厂的厂长。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宏达服装厂提出要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则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指的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因而法律上所说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不能适用于宏
8、达服装厂。如果宏达厂确实要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只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且要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无奈,宏达厂只好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并在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委托了一名在某监狱任职的人叶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叶某去人民法院查阅、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了解案件,人民法院没有准许。叶某因此辞去了诉讼代理人的职务。宏达服装厂要求另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人民法院告知:只能在法庭开庭审理之前委托诉讼代理人,现在已进入了法庭审理中的阶段,因而宏达厂不能再委托诉讼代理人了。人民法院最后作出了刑事和附带民事判决。问: 1本案中,人民检察
9、院的说法是否正确 2本案中,人民法院是否有权不允许叶某查阅、复制有关材料3最后,法院不允许宏达服装厂再次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理由是否正确 答案: 1人民检察院不允许宏达厂以被害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是不对的。刑诉法并未规定被害单位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另外,人民检察院认为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等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也是不对的。 2有权不允许叶某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因为叶某是某监狱的现职人员,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 3不正确。4.案情:1999 年 8 月,某市印染厂女工赵某突然失踪,其家人发现她失踪后多方寻找未果,几天后,在郊区一片废弃的建筑工地上发现其尸体。该市公安局经立案
10、、侦查,认为该市印染厂的司机钱某有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 1999 年 10 月 31 日将案件移送至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由检察员孙某一人仅对犯罪嫌疑人钱某进行了讯问,即认为证据不足,遂于 11 月 12 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2 月 19 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钱某实施了杀人行为,遂于2000 年 2 月 10 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市检察院公开宣布该不起诉决定,并于 2 月12 日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钱某、被害人赵某的母亲李某。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继续羁押
11、钱某并向上一级检察院即该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李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 1.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由检察员孙某一人来讯问犯罪嫌疑人钱某。因为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应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 2.市检察院不应在仅讯问了犯罪嫌疑人钱某后即认为证据不足。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3.市公安局自 11 月 12 日接到案件,至 12 月 19 日才补充侦查完毕,超过了补
12、充侦查的法定期限。补充侦查期限是 1 个月。 4.市检察院自 1999 年 12 月 19 日接到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的案件,2000 年 2 月 10 日才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 1 个月,重大、复杂的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5.市检察院除了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钱某外,还应该送达钱某所在的单位市印染厂。检察院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6.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继续羁押被不起诉人钱某。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对在押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 7.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向上一级检察
13、院提请复议。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8.法院不应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李某的起诉。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先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2002 年 5 月初,某市检察院接到一封举报信,称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范某贪污本公司 30 万元财产,为防止其转移财产,检察机关随即冻结了范某的银行账户,经过初查,决定立案,检察院经立案侦查认为,范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逮捕,即做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同年 7 月,该案侦查终结,
14、市检察院以贪污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 年 8 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公司的知情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该申请,决定中止审理,并传唤证人到庭作证。证人到庭作证时,合议庭在质询中发现,范某还有挪用公款的行为,且已构成犯罪。合议庭便建议公诉人补充起诉,公诉人当即表示拒绝,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庭对检察院所指控的贪污罪和新发现的挪用公款罪进行审理后,合议庭认为,指控范某挪用公款罪证据不充分,因而不能定罪,但考虑到检察院可能会提出抗诉,为此将案件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但贪污行为事实清楚,证据
15、确实充分,应认定构成犯罪。合议庭根据此决定,做出了判决:判处范某犯贪污罪 5 年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判后,范某即提出上诉,后又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检察院对该一审判决未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为尊重被告人的意见,未经审查就做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2003 年 3 月,某市检察院又发现了范某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检察机关据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对抗诉审查后,做出了再审决定书,经再审审判后,法院认定范某犯有挪用公款罪,处以相应刑罚,并将此刑期与原判贪污罪之刑期按数罪并罚原则依法决定了执行刑期。 问题: 1检察机关在本案中有哪些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况?
16、并说明理由。 2法院在一审时有哪些作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法院在二审时有哪些作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有关法律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法院在再审程序中有何违反刑事诉讼规定的作法?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检察院在本案诉讼中有以下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形:第一,在初查过程中不能采用冻结手段;第二,公诉人对法院做出的补充起诉的建议,不应当庭表示拒绝,是否补充起诉应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经审查后决定;第三,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后,不应依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 2人民法院在一审时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第一,辩护律师
17、在庭审时申请传唤新的证人时,合议庭不应决定中止。对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可以延期审理;第二,法庭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涉嫌挪用公款的事实时,检察院未补充起诉,法院不应对该事实进行审判。法院只能就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裁判;第三,合议庭在开庭审理后不应未经评议即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评议后,应当及时做出判决。只有对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才能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人民法院在二审时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第一,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要求,不应未经审查就准许撤诉。二审法院
18、应当进行审查裁定是否准许撤诉。第二,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要求,不能以决定书的形式准予撤回上诉。应用裁定书准予撤回上诉。 4人民法院在再审过程中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法院不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据检察机关提供的新的证据对原审判决进行改判追加新罪,而应当通知检察院重新起诉进行审理。 6.2005 年 4 月,山东洪都摩托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经理徐某与本单位副经理邓某、销售科长张某一起,将 1300 万余元贷款投入他们上海开办的一家美食城,该美食城因为经营管理不善亏损,贷款无法收回。另外,邓某在担任轻骑摩托有限公司销售部副部长期间,从某公司收货款 2000 万元,并提走 20 辆摩托车。
19、后邓某将该公司欠轻骑公司的贷款冲减了 3200 万元,从而将这 2000 万元贷款非法占有。 2006 年 9 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徐某、邓某、张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构成挪用资金罪;对人民检察院指控邓某非法占有丰隆公司 2000 万元贷款的行为,认定不构成贪污犯罪。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2007 年 7 月 15 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均系洪都航空工业集团(国有企业)委派的干部,是国家工作人
20、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 1300 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邓某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于是撤销一审判决,分别改判徐某、邓某、张某有期徒刑十三年、死刑、一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一审法院能否改变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 2. 一审法院能否对起诉涉及的部分内容不予认定? 3. 一审法院能否将检察院指控邓某的贪污犯罪部分退回人民检察院处理? 4. 本案的抗诉应当由哪个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何提出? 5. 如果人民检察院只对邓某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对其余二被告人如何处理? 6. 检察院如果认为二审判决仍然有错误,如何处
21、理?哪些检察院有权处理? 7. 最高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判处邓某死刑并无不当,但援引法条错误的应如何处理?如果发现对邓某判处死刑并无不当,当对徐某的事实认定上有错误怎么办? 答:1.一审法院可以变更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 2一审法院对起诉涉及的部分内容,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不予认定。 3不能,应根据具体情形,依法作出裁判。 4应由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历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历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5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对于其余二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6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山东省检察院都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7对于援引法条错误,可以纠正后
22、核准死刑,对于同案被告认定事实错误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7.严甲与周乙二人系邻居,且长期不睦,一日,因门口垃圾堆放又起争吵,继而相殴,因严甲体格较壮,周乙处于劣势,被按倒在地,恰周乙之弟周丙经过,看见哥哥被欺负,怒不可遏,遂前去帮手,周乙的抽身回家随手拿了个木棍,朝严甲身上乱抡,严甲遂伤。经医院诊断,严甲肘骨骨折,面轻微伤。严某遂向派出所报案,值班警察认为这不过是邻里纠纷,不构成犯罪,进行了调解。严某不服,迳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周乙赔偿医疗费、所经营店铺停业损失以及精神方面所承受的巨大痛苦。法院先对案件进行了调解,调解不成,遂由法官王丁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合议庭在法定期限内
23、作出刑事判决和附带民事判决。周乙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对周乙量刑太轻,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不能改判重刑,经过调查讯问的审理之后,市院遂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县人民法院安排原来的合议庭成员对此案进行重新审判,在重新审判后,合议庭加重了周乙的刑罚并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额作了改动,并在判决书上写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抗诉。”现请问: 1严甲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何依据? 2假如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严甲接受了周乙的给付,其是否还能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严甲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4一审法院的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5周乙的父母能否代为赔偿?
24、 6严甲在本案审结后,能否以周丙为被告提起自诉 ?为什么? 7严某在案件审结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赔偿,法院应如何处理? 8二审法院的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9一审法院的重新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10如果判决生效后,周乙被收监,谁来处理他的申诉? 答: 1严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本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 170 条规定的第三种自诉案件的情况。 2可以受理。 3医疗费可以支持,耽误的营业收入和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4一审法院不应调解。 5周乙的父母可以代为赔偿 6不可以,其明知周丙亦为侵害人,在提起自诉时没有提起,视为放弃对侵害人的权利 7不予受理 8二审法院不应发回重审 9重新审理有以下
25、错误: (1)应重新组成合议庭,而非用原来的合议庭 (2)被告只对刑事部分上诉,二审院只将刑事不服发回重审,不应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改判,因为附带民事部分已经生效 (3)重新审理的判决为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或抗诉 10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 8.湖南省甲地警察赵某在火车站附近巡罗时,发现佘某有可疑迹象,遂上前查问,佘某闪烁其辞,赵某更是起疑,于是将佘某带到派出所,佘某起初一直保持沉默,经一再审讯,佘某终于供述自己本是湖北省乙地人,曾于十年前在湖北省丙地犯了奸杀张女一案,八年前在湖北省丁地犯了故意伤害案,现又在甲地犯了抢劫案。公安机关意识到该案件比较重大,就告诉佘某可以委托律师,佘某委托了天达律师
26、事务所律师黄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黄某要求会见佘某,公安机关拖拖拉拉 2 天后才让其会见委托人。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由公诉人徐某负责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为防止佘某翻供,在黄某会见佘某时,一直派人在场,黄某向徐某提出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徐某说,“知道了,这种事见多了,有什么大不了的”而不予理会。在法庭上,佘某向法官展示了血衣,声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而湖北丙地张女被奸杀一案,已有一聂姓犯人当年被判处无期徒刑,至今仍在监狱服刑,他也一直进行着申诉。请问: 1佘某一直保持沉默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2对佘某一案,哪些法院具有管辖权? 3侦查机关的哪些行为有违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4检
27、察机关的哪些行为有违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5法院如何对待赵某刑讯逼供的指控和翻供? 6监狱当局对聂某的申诉,应转向哪一机关处理? 7如果确认当年张某被奸杀为佘某所为,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现在聂某的判决和关押? 答: 1如果其他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王某有罪,依然可以侦查终结,在对其定罪以后,可以作为从重处罚的根据。 2甲乙丙丁四地皆有管辖权。 3侦查机关违反刑事诉讼相关规定的行为是: (1)在讯问完毕才告诉他有权委托律师 (2)2 天后才让律师会见佘某 4检察机关下列做法违反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1)律师会见时的在场行为 (2)忽视辩护人意见的行为,应予以记载 5法庭应予以审查,如查证属实,则
28、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无效 6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 7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对聂某取保候审 9.被告人郑某,1989 年出生。2005 年 5 月 7 日晚与王某(男,25 岁,无业)在一路口抢劫时,被巡逻的巡警抓获。因二人属于现行犯,巡警立即将二人拘留并带回看守所进行讯问。在看守所中,讯问人员将两人关在一间屋子内进行问话,首先讯问郑某的年龄、籍贯等,郑某作了如实回答,然后讯问王某,并将上述讯问过程记录在案,讯问结束后请二人签字。后公安局于 5月 16 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郑某,因为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争议,所以公安机关的申请未获批准。公安局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
29、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直至 5 月 25 日,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该案于 6 月 20 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郑某嫌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郑某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5 年,王某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7 年。郑某的父亲认为郑某不构成抢劫罪,认为本案应当构成抢夺罪,于是代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郑某的父亲无权提起上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法院将他们送交监狱执行,监狱为管理方便,将二人关押在一间牢房内。 问题:试分析案例中公安司法机关存在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及解
30、析: 1、公安局同时对郑某和王某进行讯问是错误的,讯问应当分别进行。 2、公安局于 5 月 16 日提请批准逮捕是错误的,超过了法定期限。其应在拘留后 3 日以内、最长不得超过 7 日必须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刑事诉讼法第 69 条第 1 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 3 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 1 日至 4 日。 3、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未获批准后,一直未释放郑某是错误的。因为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无论公安机关是否要求复议,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刑事诉讼法第 69 条第 3 款规定:人
31、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 7 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4、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是错误的。其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 70 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 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32、关执行。 5、郑某拒绝律师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法院予以批准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郑某只有 16 岁,是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如被告人加以拒绝,法院应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6、二审法院驳回郑某父亲的上诉是错误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 180 条的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7、在执行过程中,将二人关押在一起是错误的,对于二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执行。 10. 案情:被告人张某,1986 年 3 月出生。2001 年 5 月 7 日晚在一地下通道欲抢行人提包,后被过路群众制止,并扭送到附近的县
33、公安局。公安人员认为张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填写拘留证将其拘留。随后,县公安局向该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但检察院认为该案不符合逮捕条件,决定不批准逮捕。县公安局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于 5 月 16 日向县检察院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即该市检察院提请复核;同时认为张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因此尽管张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 5 月 25 日,该市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该案于 6 月 20 日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但该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案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于是自己决定适用简易
34、程序进行审理。在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张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在随后的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当庭翻供,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但法院认为张某翻供毫无道理,于是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最后法院在未听取被告人张某最后陈述后的情况下即作出判决。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 1.公安人员认为张某符合拘留条件时不应随即填写拘留证并执行拘留。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2.县公安局提请逮捕的请求未获批准后,不应继续羁押张某,应当立即释放。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
35、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3.市检察院不应对复核申请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复核下级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应当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4.该县人民法院不应自己决定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5.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张某执行逮捕,不应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逮捕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6.人民法院不应在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情况下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法院应
36、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7.法院不应在未听取被告人张某最后陈述后的情况下即作了出判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判决宣告前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11. 案情:某日凌晨,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人民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 岁)和王某(女,20 岁)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李某和赵某当场抓获。侦查人员决定进行搜查,尽管当时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但还是对张某、王某进行了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 4000 余元以及一条金项链。一名侦查人员说: “ 这些证据被扣留了。 ” 就将人民
37、币、金项链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了。之后,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在场的见证人李某、赵某签名。本案经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张、王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讯问。张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十天后才安排会见。被害人钱某(女,27 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刺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钱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李某、赵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的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不一致,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询问证人李某
38、、赵某时,他们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被侦查人员拒绝。本案经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又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证人李某提出申请审判员回避,审判长宣布休庭,由院长作出了回避决定。后来,证人赵某在旁听法庭审判时,在法庭大吵大闹,审判长决定对其处以 1500 元罚款。审判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判处被告人张某和王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决张某、王某有期徒刑 9 年、7 年。 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答案】 1.对王某的人身搜查,不应由男性侦查人员进行。搜查妇女身体,应该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2.侦查人员不应将搜查所得的证据直接装入文件袋中拿走,扣押程序违
39、法。扣押时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3.搜查笔录不应只由侦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搜查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4.张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不应 10 天后才安排会见。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 48 小时内安排会见。 5.侦查人员在被害人拒绝人身检查时,不应强制进行检查。只有对犯罪嫌疑人才能强制进行人身检查。 6.不应同时询问证人李某和赵某。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7.证人在侦查阶段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侦查人员不应拒绝。证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 8.法院不应接受证人李某提出的回避申请。证人无权申请回避。 9.证人赵某不应旁听法庭审判。证人不得旁听对案件的审理。 10.证人赵某在法庭大吵大闹,不应由审判长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也不应处以 1500 元的罚款。应报经院长批准,对行为人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 15 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