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韩渔业协定-中日渔业协定 -日韩渔业协定-管理办法-协定图 作者 我是中国人 发布日期 2008-9-30 查看数 出自 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 日期:2001-02-16 0000 发布单位:农业部 第一条 为了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以下称中韩渔业协定 ) 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 ”和“过渡水域”的正常渔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 中韩渔业协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韩方一侧过渡水域”(以下称“过渡水域”) 从事渔业活动的我国渔船。
2、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是实施 中韩渔业协定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的渔业活动进行管理。 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的组织实施、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对我国渔船的生产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协助。 沿渤海、黄海、东海各省(直辖市) 、地(市)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渔船申请资格、渔船条件的审核,有关证件、材料的转发、发放和收集工作,并对审请人和渔船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每年根据中韩渔业联合委员
3、会商定的作业规模(作业类型、船数、渔获量等 ),确定下一年度我国渔船进入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的作业规模,并下达给黄渤海区、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由其分配给本海区有关省(市)。 第五条 凡需进入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由船舶所有人向其船籍所在地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过渡水域渔船作业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 ,格式见附件一) 。 申请表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地(市) 、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审批。省(直辖市)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市) 渔船的申请作业规模进行控制,上
4、报作业规模不得超过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分配的作业规模。 第六条 申请进入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 、电台执照及其他必备证书。 2适航航区在类以上,并处于适航状态,装备有全球卫星定位仪(GPS)。 3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船员证书。 第七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渔船,黄渤海区、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发给有效期为 1 年的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称专项证) 。 专项证由受理申请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转交。转交专项证时,须同时发给申请人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捕捞
5、日志(以下称渔捞日志 ,格式见附件二) ,并就 渔捞日志的填写、收集、管理等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八条 黄渤海区、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每年编制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许可渔船名录,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经批准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渔捞日志 。申请人在申请下一年度作业资格时,须将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的渔捞日志同时交送受理申请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受理申请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渔船渔捞日志的收集、统计工作,并逐级上报地(市)、省(直辖市)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 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所在海
6、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东海区渔船的渔捞日志和生产情况由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交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汇总。 渔捞日志数据的处理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经批准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按规定标记。具体标记方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经批准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遵守我国渔业法律、法规,遵守中韩双方商定的暂定措施水域、过渡水域资源养护和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我国渔船与韩国渔船发生渔事纠纷,或需到韩国港口紧急避难的,应按照中韩渔业协定及两国有关
7、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渔船,取消其当年或下一年度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的作业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申请表 和渔捞日志由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中韩渔业协定生效之日起实施。有关过渡水域的规定,有效期为自协定生效之日起至满四年之日止。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中日渔业协定和其管理措施 1、签署该协定的背景中日政府间曾于 1975 年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 , 公约于 1994年 11 月生效后,中、日两国政府也先后提交了公约批准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实施专属经
8、济区制度。为此,中日两国政府从 1995 年起,根据公约的规定,就重新签订渔业协定进行会谈。1997 年 11 月中日两国政府重签了渔业协定,于 2000 年 6 月 1 日生效,有效期为 5 年。由于中日之间在东海海域的专属经济区界限尚末划定,现协定中的有关规定尚属过渡性质。待划界后,该协定的有关规定尚需重新修改。2、协定水域 中、日两国的专属经济区。3、协定中所规定的水域和管理协定规定了五种不同性质的水域,即:(1)3040N 线以北(两国领海外)的东、黄海海域;(2)“暂定措施水域” ;(3)“暂定措施水域”东、西各侧外的中、日两国的专属经济区;(4)27N 线以南的东海水域、以及东海以
9、南的 12530E 线以西的水域;(5)日本海和北太平洋一侧的日本专属经济区水域。如图 3-1 所示。4、有关暂定措施水域的管理办法(1)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资源管理措施根据 2001 年 12 月 18 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三届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商定的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资源管理措施主要是:1)在该水域内作业渔船数控制在不超过 1996 年水平。2)中日双方在每年 7 月底前将该水域前一年的渔获量按主要作业方式、主要鱼种分别统计通报对方。3)中日双方在每年 7 月底前交换该水域许可作业渔船船名簿。(2)1996 年在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内的作业船数和渔获量1)中方总作业船数 2061
10、2 艘;总渔获量 213.6 万吨,其中:拖网 17675 艘、渔获量 186.8 万吨;围网 204 艘、渔获量 8.9 万吨;剌钓 1463 艘、渔获量 9.4 万吨;其他 1267 艘、渔获量 8.5 万吨。2)日方总作业船数 978 艘;总渔获量 10.925 万吨,其中:拖网 69 艘、渔获量 1.1372 万吨;围网 282 艘、渔获量 8.7183 万吨;延绳钓 205 艘、渔获量 0.22 万吨;其他 422 艘、渔获量 0.8495 万吨。(3)1996 年在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内的作业船数和渔获量通报内容的规定1)中方作业方式:拖网渔业、围网渔业、剌钓渔业、其他;鱼种:
11、小黄鱼、带鱼、马鲛、鲳、鲐 鯵类、虾蟹类、头足类、其他。2)日方底拖网渔业:黄鱼类、带鱼、海鳗、其他;围网渔业:鲐鱼类、竹荚鱼、沙丁鱼、其他;延绳钓渔业:方头鱼类、河豚类、鲣、金枪鱼类、其他;其他渔业。(4)违反该水域管理措施 任何一方违反该水域管理措施的渔船分别由船旗国处理。但缔约一方发现谛约另一方的国民或渔船违反该水域管理措施时,可就事实提请该国民和渔船注意,并事实和有关情况通报缔约另一方。缔约另一方应在尊重该通报,采取必要措施后,将其结果通报对方。(5)我国农业部对中方渔船进入“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渔业活动,采取的管理措施1)实施入渔船数许可分配,其原则是以“毗邻该水域的省为主,兼顾相邻省
12、市,适当照顾其他海区” ;2)经许可入渔的作业渔船应遵守的规定有必须具备适合本水域的适航证书;已取得有效的捕捞许可证;悬挂作业许可标志 ;应准确和及时填写捕捞日志。5、有关中方渔船进入日方管辖水域的有关规定(1)鱿钓作业根据中日双方协商结果,日本同意中方鱿钓渔船进入日本海和太平洋的日方专属经济区内从事鱿钓作业。作业范围的规定是:根据表 1、2 可以看出,有关入渔许可的内容包括有作业水域,作业时间,作业渔船的种类、吨位和船数和渔获配额上有所调整外,其他许可内容未变动。在实施上述入渔许可内容中,应特别注意,允许捕捞对象和渔获配额,以及其他限制条件等。事实上在20002004 年期间,在作业船数的是
13、其他限制条件的有关规定。 中韩渔业协定的基本内容发布日期:2001 年 6 月 20 日1、 中韩渔业协定何时生效?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中韩渔业协定于 2001 年 6 月 30 日 24 时正式生效。它的有效期为五年。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五年期满时或在其后,可提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定。 2、 中韩渔业协定中划分的水域有哪几部分?分别有何规定? “暂定措施水域”:设定于北纬 32 度 11 分至北纬 37 度之间的黄海水域,由双方采取共同的养护和管理措施。对违反规定者,双方按各自的国内法处理本国渔船。 “过渡水域”:设定于:“暂定措施水域”两侧,在两国领海外各设一个,有
14、效期为四年,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逐步调整并减少在对方一侧过渡水域作业的本国国民及渔船的渔业活动。四年期满后双方两侧的过渡水域按各自的专属经济区进行管理。 “维持现有渔业活动水域”:暂定措施水域北限线所处纬度线以北的部分水域及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以南的部分水域,维持现有渔业活动,不将本国有关渔业的法律、法规适用于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除非缔约双方另有协议。 3、中韩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采取什么方式管理? 由中韩双方共同设立的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决定暂定措施水域采取共同的养护措施和量的管理措施。 双方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对从事渔业活动的本国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和其他必要措施,不对另一方国
15、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及其他措施。一方发现另一方国民及渔船违反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决定时,可就事实提醒该国民及渔船注意,并将事实及有关情况通报另一方。另一方应尊重对方的通报,并在采取必要措施后,将结果通知对方。在过渡水域双方还可采取联合监督检查措施,包括联合乘船、勒令停船、登临检查等。 4、中韩双方对各自的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如何进行管理? 中韩双方在考虑各自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的海洋生物资源状况、本国捕捞能力、传统渔业活动、相互入渔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的情况下,每年决定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在本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的可捕鱼种、渔获配额、作业时间、作业区域及其他作业条件,并通报给另一方。另一方接到通报后向对
16、方授权机关申请发给希望在对方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本国国民及渔船入渔许可证。被申请一方授权机关按照本协定及本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颁发许可证,并可收取适当费用。 中韩任何一方的国民及渔船进入对方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从事渔业活动,应遵守对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韩渔业协定的有关规定。 5、申请到中韩暂定措施水域和韩方一侧过渡水域作业的渔船应具备那些基本条件? (1)持有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电台执照及其他必备证书。 (2) 适航航区在 II 类以上,并处于适航状态,装备有全球卫星定位仪( GPS) 。 (3) 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
17、有效的职务船员证书。 6、到中韩暂定措施水域和韩方过渡水域作业应如何申请? 凡需中韩暂定措施水域和韩方一侧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由船舶所有人向其船籍所在地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韩方一侧过渡水域渔船作业申请表 。申请表有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地(市) 、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审批。 7、在中韩暂定措施水域和韩方一侧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应遵循哪些规定? (1)携带渔业捕捞证和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 (2)按规定在船舶明显位置处进行特许作业标识。 (3)如实填写渔捞日志。 (4)遵守我
18、国渔业法律、法规,遵守中韩双方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内实施的各项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规定。 8、中韩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捕捞许可证的过渡期有多长? 第一次发证有效期自 2001 年 6 月 30 日至 2002 年 12 月 31 日,以后的有效期为一年。 9、我国渔船在中韩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作业违反有关规定如何处理?违规的渔船,取消其当年或下一年度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的作业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0、我国渔船到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作业应遵守哪些规定? (1)携带韩方发给本船的渔船作业许可证。 (2)作业时应将渔船作业许可证置于渔船驾驶室的明显位置
19、,同时按韩方规定在驾驶室两侧悬挂标志牌,填写韩方规定的渔捞日志,接受韩方检查人员的登临检查。 (3)准备进入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从事渔业活动时,须提前 24 小时向所在县(市)主管部门通报如下资料:作业类型、许可证号、渔船名号、预定进入水域的时间、预定进入水域位置的经纬度和水域代号、通报时的时间和位置、通报时渔船上装载的主要鱼种和重量、船员数。由于作业中渔场变动等原因紧急进入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从事渔业活动时,可以提前 15 小时向县级主管部门通报上述材料。 (4)在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离开韩国管理水域时,须在离开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后 6 小时内向所在县(市)主管部门报
20、告如下材料:作业类型、许可证号、渔船名号、 、离开水域的时间、离开水域位置的经纬度和水域代号、报告时的时间和位置、报告时渔船上装载的主要鱼种和重量、船员数。 (5)一日内多次进、出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时,只须分别通报 1 次进、出水域信息。 (6)在韩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每日必须在当日下午 14:00 时之前向所在县(市)主管部门报告发下信息:作业类型、许可证号、船名号、作业起止时间、中午12:00 时 GPS 上的经纬度(围网和鱿钓渔船报当日 00 时的经纬度) 、前日正午 12 时至当日正午 12 时的渔获量在韩国管辖水域作业的年度总渔获量,其中拖网作业还要报“带鱼、小黄鱼、鲅
21、鱼、鲳鱼类和其他”渔获量;流刺网作业还要报“鲅鱼、小黄鱼、其他黄鱼类、蟹类和其他”渔获量;鱿钓作业还要报“鱿鱼类和其他”渔获量。 (7)虚报或谎报捕捞作业情况视为严重的违规行为。 11、到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作业还应注意哪些事项? (1)禁止到韩国主张的领海内及韩国规定的禁止区域内作业,不得进入韩国宣布的特定禁止区域和特定海域。在禁止作业海域和禁止作业期间,航行中的渔船必须将渔具收藏和覆盖起来。 (2)在禁止作业海域或禁止作业期间,禁止渔获物或其制品的转载以及扒载。在许可作业海域许可作业期间,渔获物只能转载到许可的渔获物运输船,不得转载到其他渔船。 (3)应携带渔船国际证明文件、船员证书的身
22、份证明书以及船员名册。有鱼舱的渔船应携带印有许可申请人认证印章并标有鱼舱容积和布置的图纸。(4)韩国检查人员登临检查时,为确保检查人员的安全,船上如果有救生圈安全梯子、小艇或其他设备,检查人员需要使用时,渔船必须提供,并协助检查人员和排除查出的违规事项。 (5)作业时以到场的先后顺序进行作业。作业渔船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间隔距离,遵守海上避碰规则,不得故意干扰或影响其他渔船的正常作业。 (6)作业渔船之间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现场难以解决的,双方当事人应写出事故确认书,回国后通过有关程序解决。严禁在海上出现打架、破坏掠夺、扣押等不法行为。 12、我国渔船未经许可进入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作业,韩方
23、将如何处理? (1)如果违反有关“专属经济区内外国人渔业管理法”及有关限制条件的,水产厅长可取消其入渔资格。 (2)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一亿韩元以下的罚款: A.未经许可从事渔业活动者; B.外国人或外国船长在专属经济区内将渔获物或其制品转载给他船或从他船转载给本船; C.未按有关附加条件者。 (3)未按规定擅自将其渔获物或其制品在韩国港口直接卸货者处以 3 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标识许可事项或未持许可证者,处以 200 万韩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除处以上各罚款之外,还可没收违反者所有或所持的渔获物和其制品、船舶或渔具以及其他渔业活动所使用的物品。当无法全部或部分没收其该物
24、品时,可追征其价格。 关于我国渔船到韩国紧急避难有关事项及通讯联络方式 (一)我国到韩国紧急避难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1、在无特殊情况下,我国渔船到韩国紧急避难场所为以下港口:济州岛的和顺港、小黑山岛的卡鸽道(译音)港、大黑山岛的永山岛。 2、进入韩国港口之前,应向韩国警察厅或港口当局报告,经批准后进港,并在指定的地点避难。 3、在韩国港口避难期间,必须遵守韩国港口管理法规,任何人未经港口当局批准不得登岸;注意保护港内水域环境,不得向港口内倾倒废水、垃圾等废弃物品。 4、紧急避难事由消除后渔船应及时离港,未经允许不得无故滞留港内。5、到韩国紧急避难,如发生不能正常避难的情况,可与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联
25、系。 (二)到韩国紧急避难通信联络方法 1、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电话 010-65292218、65292257 传真 010-65292245 2、韩国有关单位 (1)韩国海洋警察厅情况室 电话 032-883-5362 传真 032-883-0461 (2)避难港口 (A)使用国际 TELEX(电传) ,韩国代码为 801: 济州海洋警察署: 67117 ROKMPJJ 木浦海洋警察署: 67116 ROKMPMP 釜山海洋警察署: 53343 ROKMPPS (B)使用传真,韩国国际长途直播电话号码为 82: 济州海洋警察署: 64-756-9595 0082-64-756-9595 木浦
26、海洋警察署: 631-242-9595 0082-671-242-9595 釜山海洋警察署: 51-635-9595 0082-51-635-9595 (C)使用 CW,通信频率: 呼叫应答频率 AIA 2091KHz 通讯频率 AIA 20502583KHz 呼叫记号: 济州海洋警察署:DSK-54 木浦海洋警察署:DSK-53 釜山海洋警察署:DSK-50 (D)使用 SSB: 呼号 频率用 HJ3E,2183.4 呼出 通讯 频率用 JE3E2115,2638,2639.4KHZ 可进行通话 呼号 济州海洋警察署:JEJU MARITIME POLICE 木浦海洋警察署:MOKPO MA
27、RITME POLICE 釜山海洋警察署:PUSAN MARITME POLICE 注:CW、SSB 用英文联络。 (三)我国渔船进入韩方港口的申请事项 我国渔船进入韩方港口应向韩方指定的港海洋警察部门联络。 我国渔船向韩方联络的内容应包括:船名、呼号、当时船位(纬度、经度) 、船籍港、总吨位、全长、船长姓名、船员数、避难理由、请求避难的目的地、预计到达时间和通讯联络方法。 附:日本海上保安厅机构简介及其通讯联系方法 日本海上保安厅主要负责海上交通安全、领海及其 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巡逻,维护海上治安及港口秩序,开展海上救助,防止海洋污染,发布航行警告,进行航标设置、海洋调查及航道测量、水
28、道规划,对外国渔船不法作业监视查处和取缔等.它有警察性质的拘留权,但没有裁判权。下设十一个管区,对马、五岛属第七管区。 日本海上报案厅的海上巡逻船、艇,除 PC 和 CL 级为淡灰色船体外,其余船体均为白色,船首两侧标有兰色斜“S”字样。另外,日本渔业取缔船穿体均为白色,烟囱上漆有“水”字标记。 机关名称 所在地 电话号码 第一管区海上保安本部 047-8560 北海道小樽市港町 5-3 0134-27-6161 第二管区海上保安本部 985-8507 宫城县临釜市贞山通 3-4-1 022-363-0111 第三管区海上保安本部 231-8818 神奈川县横滨市中区北仲通 5-57 045-
29、211-0771 第四管区海上保安本部 455-8528 爱知县名古屋市港区入船 2-3-12 052-661-1611 第五管区海上保安本部 650-0042 兵库县神户市中央区波止场町 1-1 078-391-6551 第六管区海上保安本部 734-8560 广岛县广岛市南区宇品海岸 3-10-17 082-251-5111 第七管区海上保安本部 801-8507 福港县北九州市司西区西海岸 1-3-10 093-321-2931 第八管区海上保安本部 624-8686 京都府舞鹤市字下福井 901 0773-76-4100 第九管区海上保安本部 950-8543 新泻县新泻市万代 2-2
30、-1 025-244-4151 第十管区海上保安本部 890-8510 鹿儿岛县鹿儿岛市东郡元町 4-1 099-250-9800 第十一管区海上保安本部 900-8547 冲绳县那霸市港町 2-11-1 098-866-0083 联络处 联络处 呼号 电信电话 呼出 周波数 通信 周波数 工作 时间 日本海上保安本部无线局 JNR 电信 500KHz 444KHz 电信 2091KHz 2260KHz 或 2417.5KHz 电话 2182KHz 2150KHz 或 2394.5KHz 电话 1568MHz( 频道 16) 1566MHz(频道 12) (联系事项) (1)船名船号 (2)呼号 (3)现在的位置 (4)船籍港 (5)总吨位、马力 (6)船长的名字 (7)船员的人数 (8)避难的目的港 (9)到达预定时刻和避难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