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国内仲裁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编者按:2007 年 9 月 15 日至 17 日,“国际私法全球论坛:2007 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暨学会成立 20 周年庆典”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本次论坛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主办、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承办。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曹建明出席开幕式并讲话。著名法学家、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名誉会长韩德培先生出席开幕式并讲话。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外交部、全国高校科研单位以及美国、英国、德国、比利时等的 200 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本会秘书长王红松应邀参加会议并作主题发言。现将王红松秘书长的现场
2、发言及其对国内外专家的回应整理刊发。开幕式主席台王红松秘书长作主题发言按照仲裁法和国务院文件规定,国内仲裁机构,即指根据仲裁法新组建的仲裁机构可以受理涉外案件。北仲这些年在受理涉外案件方面也积累了一些经验,我选择这一实践性较强的题目,是因为国内一些仲裁机构已经并正在受理涉外仲裁案件,需要这方面经验的交流与共享;另一方面,今年国际私法学会年会,是国际私法专家、学者云集的盛会,我们抛砖引玉是想以此请教各位专家、学者和同行,针对国内仲裁机构是否有必要推广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问题我想谈几点想法:第一,2006 年统计出来的仲裁机构数量有 185 家,实际现存成立的可能有200 多家。仲裁机构是否都可以开
3、展涉外仲裁业务,应当由当事人、市场决定。如果 200 多家仲裁机构都开展涉外业务并都具有国际竞争力,都走向世界,这是好事。但如果不具备竞争力,结果只剩几家从事涉外仲裁业务,那也是正常的,这是市场选择的结果。总之,一切应当由当事人、或其律师选择决定,而不是由少数官员、专家决定。第二,商事仲裁本身具有国际性的特点,我们仲裁界目前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如何与国际商事仲裁通行做法接轨,如何在中国已经融入世界的背景下,提升自己的国际竞争力,而不宜过多强调所谓中国特色,拒绝国际通行做法,另搞一套行政仲裁,搞得自己很不正常。这不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不利于中国仲裁的发展。第三,我讲这个主题的重点,不是要大家都去抓涉外
4、案件,而是要以国际仲裁的标准、做法,做好国内案件。现在很多国内当事人都是外商独资企业,这些国际化的标准、做法符合当事人的要求。有的人一涉及国际通行的规则、做法,就爱拿中国国情说事,一概排斥和拒绝,而不是按照事情本来的面目,就事论事地研究解决问题。实际上这些人强调的“国情”是“官情”而不是“民情”。人心都是肉长的,当事人谁不希望得到更方便、更好服务?!我们不能老抱着与世界通行作法格格不入的旧体制的观念不放,那样只会使中国仲裁被边缘化,更谈不上国际竞争力了!在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过程中,由于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往往来自与我国法律制度、文化差异较大的国家、地区,因此,受理涉外案件不是单纯的案件类型、案件量
5、的增长,而是会促使仲裁工作产生质的转变。在这方面北仲有一些体会,介绍出来以请教各位专家、学者和同行。一、开拓涉外业务过程也是确立并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过程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说:“战略就是投入今天的资源实现明天的希望”。2002 年初,北仲提出要将自己建成“在国际上有一定地位和影响的仲裁机构”。而 2001 年,北仲受理案件 668 件,争议金额才 20 多亿,当时受理的涉外案件总共才 20 件。提出这样的目标,似乎是不自量力,起码也应先做不说留有余地。但是,北仲当时提出这个目标有三层考虑:一是为了防止骄傲自满,故步自封情绪,在国际背景下(而不仅限于国内),以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为标准,寻找差距,改进
6、工作。彼得德鲁克说“所有组织都必须将全球竞争力视为一项战略目标。任何组织无论是企业,还是大学,或是医院,除非达到本行业表现优异的组织(无论位于世界哪个地方)设定的标准,否则没有生存的希望,更不要说取得成功了”。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经济上也大规模融入世界经济,因此,讲仲裁竞争力,应该是仲裁的国际竞争力,而不是国家、地区的竞争力。发展国际竞争力既是仲裁机构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社会的客观要求。二是,要以新的愿景凝聚人心,激发创业热情。既然“大话”说出,世人将看北仲如何兑现承诺,北仲别无选择,只能破釜沉舟,义无反顾,不遗余力向前闯。三是,以新的战略为出发点,促使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实施。彼得德鲁
7、克说“变革是令人痛苦和需要冒风险的”,“在一日千里的结构性调整浪潮中,唯一能够幸免于难的只有变革的引导者”。由于北仲从仲裁委员会委员到仲裁员、工作人员对仲裁委员会国际化发展目标高度认同,北仲的许多改革措施尽管许多涉及自身利益(如章程规定:主任和工作人员不做仲裁员,副主任和委员必须在双方选定的情况下才能做仲裁员;仲裁员聘用标准提高,仲裁专业培训制度的实施,实行秘书工作年限制等),但都在大家的理解和支持下,得到顺利实施。二、开展涉外业务就要以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为学习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改进工作,打造仲裁品牌。北仲的主要做法是:1.修改仲裁规则。北仲在 2002 年前仲裁规则做过 5 次修改,以往
8、修改都是局部性修改,发现一个问题就改一条,缺乏系统性。确立国际化发展目标后,2003 年 9 月,北仲参考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国际惯例、做法,比较系统、全面地修订了仲裁规则:建立仲裁员披露程序,专门设置了可供查询当事人、代理人曾经指定仲裁员情况的信息查询系统;增加双方当事人在程序中的权利;涉外案件中,允许当事人以“避免裁决结果可能受到调解影响为由”更换仲裁员;规定仲裁员不在裁决书签名的,应出具书面意见,该意见“附随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北仲计划制定调解规则,设置单独调解员名册,实行推荐名册制,调解程序与仲裁程序分开,调解员与仲裁员分开,调解员不再以仲裁权为依托,凭借知识、经验、技巧对当事人心理洞悉能力、说服进行调解,收费上将行政费永调解员收费分开,降低行政费,提高调解员费用,体现调解程序简便、快捷、灵活,经济的特点,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最大限度满足当事人对多元化解决争议机制的需求。同时,我们对仲裁规则也做部分修改,明确名册外选聘仲裁员问题,改进送达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