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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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南京中医药大学危险实验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为维护和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加强对实验废弃物和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保护实验人员的身体健康,严防意外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2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8 号)等国家相关法规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实验是指在学校各教学、科研实验场所内进行的实验活动。产生单位是指在各教学、科研实验场所进行实验活动中产生有害实验废弃物的学院、研究所、研究中心、工程中心、实验室。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危险实验废弃物是指实验

2、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液及固体废弃物,包括实验用剧毒物品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失效的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的试剂、药剂和样品等。第三条 危险化学废物处置的工作原则为: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置。第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在本职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不得随意掩埋、丢弃有毒、有害废固,不得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废液,严禁将有害实验废物(含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非有害废物中贮存。第五条 产生单位要本着“安全第一,健康为本,环保为主”的宗旨正确处置有害实验废弃物。对产生的化学废液按照无机物、有机物等大类分类收集。互相之间发生反应会引起危险的废液绝对不能混放。每次收

3、集废液都写好标签,标注倒入废液的名称,提醒后续工作人员注意安全。第六条 产生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废弃物管理工作。产生单位须设置专门容器,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废弃物,定点存放,做到有专人负责安全保管。第七条 产生单位要对有害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处置1、气体废弃物:主要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容易引起环境污染或具有潜在危害的气体,如: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性气体(如CO、H2S 、SO2、HCl、HCN、NO、NO2、NH3、H2、CH4) 、温室气体(CO2 、N2O、 CH4、O3)等。产生少量有害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橱内进行,并尽量设置尾气吸收装置。有大量废气产生的实验要配备相应废气处

4、理装置。2、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主要指各种有毒试剂的包装盒、试剂瓶、以及所有接触过有毒试剂的物品,如容器、凝胶、手套等。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使用特定垃圾桶存放,统一回收处置,具体依南京中医药大学化学品实验废弃物处置实施细则处理。3、无毒无害固体废弃物:主要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无毒无害的废纸、手套等一般垃圾和无害废料,以及经过消毒、灭菌等特殊处理后可安全丢弃的实验废料。无害固体废弃物使用指定垃圾桶存放,统一回收处理。4、锐利废弃物与医疗废弃物:主要指各种破损废弃的玻璃器皿、刀具及注射针头及进行医疗实验过程中使用的医疗废弃物等。锐利废弃物及医疗废弃物分别使用专用垃圾桶存放,统一处理。具体处理按校医院医

5、疗废弃物处置办法执行。5、液体废弃物:主要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有机废液和有毒有害的无机废液(例如含汞、铬、铅、铊等重金属废液、氰系废液) 。有机废液和无机废液分别使用专用废液桶存放,统一回收处置,具体依南京中医药大学化学品实验废弃物处置实施细则处理。6、实验用剧毒物品、自燃物及强氧化剂等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化学性质进行处理后达到可回收标准后,再进行倾倒回收,并按化学性质明确标示和分类存放。具体依南京中医药大学化学品实验废弃物处置实施细则处理。第八条 动物尸体、器官及相应辅料等的处置办法依科技处相关规定执行;人体解剖实验废弃物处置办法由教务处会同基础医学院协调另行制订

6、;有毒中药实验废弃物的处置办法由教务处、科技处会同药学院另行制订;化学品实验废弃物处置实施细则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另行制订。放射性实验废弃物由使用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学校将另行制订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验人员应做好有害实验废弃物的预处理并分类收集及暂存,不得暂存于公共场所和不安全的场所,并应按规定时间及时清理。不同类别的有害实验废弃物依相关规定和实施办法或细则执行。将废弃物集中存放到校危险品仓库危险实验废弃物储存间。学校集中存放的危险实验废弃物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统一办理相关手续,通过有资质的处理公司定期处置有害实验废弃物。第十条 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和学生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凡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其本人和导师、指导老师等的相关责任。产生单位负责人、导师和指导老师有责任做好对相关工作人员和学生进行如何正确处理有害实验废弃物的安全、处置知识、规章制度等的宣传教育和监管。第十一条 任何人有责任对不规范处置有害实验废弃物、造成污染环境和安全隐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纠正。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南京中医药大学20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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