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南昌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南昌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南昌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从预算内资金中安排的用于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统筹兼顾、全面覆盖的原则,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加强市级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信息化均衡发展,满足信息化广泛应用和普遍服务需求,支持公益性、基础性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统筹安排、规范使用、绩效评价。第四条 南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信委)负责编制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2、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评估验收、绩效考核。南昌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会同市工信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使用范围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南昌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第六条 使用范围(一)满足基本办公及对外宣传需要的政务网站(含微博、微信2公众号)、办公自动化系统等信息化建设项目,单个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超过 30 万元。(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 号)要求,向社会购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三)重大信息化项目和信息化应用的前期规划设计;信息化标准制定和前瞻性
3、研究;全市信息化监测评估和分析。(四)国家、省有关部门在本市开展的信息化试点、示范的项目。(五)全市信息化宣传和信息化专业人才的培训与能力提升项目。(六)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信息化项目,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七)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信息化项目。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评估、验收等产生的费用,在本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管理第八条 市工信委根据本市信息化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重点及支持项目要求。第九条 申报单位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工信委进行项目申报。3第十条 市工信委在受理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后,组
4、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公示。市财政局对项目申报、评审过程进行监督。第十一条 市工信委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按照项目所属领域和轻重缓急进行排序,纳入项目库管理,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依据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项目单位应当与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签订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建设内容、验收考核标准、履行期限和专项资金支持额度等事项。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计划任务书明确的有关事项,未经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批准,不得调整。第十四条 使用本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工信委提出验收申请,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公示。第十六条 验收通过后,市财政局据实核拨资金。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工信委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4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南昌市本级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洪府厅发【2008】11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