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经营者违反规定印刷出版物的处罚裁量基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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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刷经营者违反规定印刷出版物的处罚裁量基准本基准对应六安市文广新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 74项,项目名称为“印刷 经营者违反规定印刷出版物的处罚” 的裁量基准。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必须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

2、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 据上述规定,结合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涉及印刷复制、发行市场和出版物进出口的违法行为中第 29 项、第 30 项、第 31 项,第 32 项、第 33 项、第 34 项、第 35 项。(1)印刷经营者违反规定印刷出版物的处罚:1、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不满 7 倍的罚款;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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