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2 淡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第 1 頁,共 4 頁淡 江 大 學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辦 法95.05.12 9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95.08.04 教 育 部 台 高 (二 )第 0950111269 號 函 備 查95.08.21 室秘法字第 0950000038 號函公布95.09.18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 0950122790 號函備查95.09.28 室秘法字第 0950000043 號函公布99.10.27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99.11.30 室秘法字第 0990000065 號函公布99.12.
2、24 教育部臺高(二)字第 0990217685 號函備查100.01.10 室秘法字第 1000000005 號函公布100.10.19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100.11.30 處秘法字第 1000000040 號函公布100.12.09 教育部臺高(二)字第 1000221134 號函備查101.05.09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101.06.04 處秘法字第1010000032號函公布101.07.12 教育部臺高(二)字第 1010115340 號函備查101.11.07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101.12.07 處秘法字第
3、 1010000101 號函公布102.01.15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 1020007609 號函備查102.10.25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102.11.27 處秘法字第1020000073號函公布102.12.17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 1020183587 號函備查104.05.20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104.06.17 處秘法字第 1040000034 號函104.07.20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40085243號函備查104.10.28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104.11.24 處秘法字第 10400000
4、66 號函公布104.12.09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40168713號函備查第一條 依 據 大 學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 學 位 授 予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 本 校 學 則 等 規定 訂 定 淡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 研究生符合下列規定,並經指導教授及所屬系、所主管同意者,得申請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一、修滿本校規定修業年限。二、修畢所屬系、所規定之應修課程與學分。三、博士班研究生應經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及格。博士學位候選人之資格考核實施要點另訂之。【5-22 淡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第 2 頁,共 4 頁第三條 學位考試,應依下列
5、規定組織學位考試委員會:一、學位考試委員會,碩士應置委員三人,博士應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以上、校內委員至少一人;均須由各系、所主管遴選對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者,薦請校長核聘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為召集人。本 校 兼 任 教 師 , 經 遴 聘 為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時 , 應 以 校 外 委 員 身 分聘 任 。二 、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 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 )曾 任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者 。(二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 副 研 究 員
6、 者。(三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四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五 )前 二 目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 由 各 系 、 所 務 會 議 訂 定 之 。三 、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 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 )曾 任 教 授 者 。(二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者 。(三 )曾 任 副 教 授 或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副 研 究 員 ,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者 。(四
7、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五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六 )前 三 目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 由 各 系 、 所 務 會 議 訂 定 之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指導教授如為共同指導,僅能就其中一人聘任為考試委員。第四條 研究生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其學位考試委員。第五條 辦理學位考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學位考試,以口試為原則,必要時亦得舉行筆試。學位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評定以一次為限,由出席考試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
8、但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有二分之一、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有三分之一以上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成績以六十九分登錄。二、考試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碩士學位考試應有委員三人、博士學位考試應有委員五至七人出席,且符合校外委員三分之一以上、校內委員至少一人,始得舉行,否則考試成績不予採認。【5-22 淡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第 3 頁,共 4 頁三、學位考試之申請及舉行,須依本校行事曆規定日期辦理。若有不可抗力之特殊原因,應檢附佐證資料,始得申請提前或延後。四、已申請學位考試者,因故未舉行學位考試,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前,辦理撤銷申請,逾期未撤銷者,視同缺考,以一次不及格計,成績以零
9、分登錄。五、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其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並經系、所、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第六條 學 位 考 試 每 學 期 於 本 校 、 姐 妹 校 及 與 本 校 院 系 所 簽 訂 學 術 交 流 協 議之 大 學 校 園 舉 行 一 次 , 學 位 考 試 不 及 格 而 其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 得 於次 學 期 或 次 學 年 申請重考 ,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 重 考 成 績 仍 不 及 格 者 , 予以 退 學 。第 七 條 學 位 考 試 通 過 後 , 學 生 應 於 一 個 月 內 檢 具
10、考 試 委 員 正 本 簽 章 之 論 文送 教 務 處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 取 得 學 位 證 書 。 如 需 修 改 論 文 者 , 得 簽 報 核 准延 期 , 以 一 個 月 為 限 , 未 依 前 述 規 定 辦 理 者 , 應 撤 銷 其 及 格 成 績 , 以 不及 格 計 , 成 績 以 六 十 九 分 登 錄 。第 八 條 論 文 、 創 作 、 展 演 或 書 面 報 告 、 技 術 報 告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 經 調查 屬 實 者 , 以 不 及 格 論 , 成 績 以 零 分 登 錄 。 已 授 予 學 位 者 , 除 撤 銷 其 學位 , 公
11、告 註 銷 及 追 繳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外 , 並 將 撤 銷 與 註 銷 事 項 , 通 知 其他 大 專 校 院 及 相 關 機 關 (構 )。對於實際代寫(製),或以口述、影像等舞弊方式供抄寫(製)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者,依學位授予法第七條之三規定處罰之。第 九 條 已 於 國 、 內 外 取 得 學 位 之 論 文 , 不 得 再 度 提 出 作 為 取 得 碩 士 、 博 士學 位 之 用 。 以 外 國 語 文 撰 寫 之 論 文 , 須 附 中 文 提 要 , 其 他 撰 寫 論 文 有 關事 項 , 應 依 本 校 研 究 生 碩 博 士 論 文 撰
12、 寫 格 式 要 點 辦 理 。 學 位 論 文 應 以 文件 、 錄 影 帶 、 錄 音 帶 、 光 碟 或 其 他 方 式 , 於 本 校 及 國 家 圖 書 館 保 存 之 。第十條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研 究 生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後 , 未 通 過博 士 學 位 考 試 , 經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合 於 碩 士 學 位 標 準 者 , 得經所屬系、所申請授 予 碩 士 學 位 。第十一條 學位之授予儀式,於本校畢業典禮時合併舉行。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學位授予法、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教育法令辦理之。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5-22 淡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第 4 頁,共 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