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玉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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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玉林市玉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区)食药监食罚2018150号当事人:玉林市乐惠超市有限公司玉柴购物中心经营地址:玉林市玉州区大南路西侧 36 号 8-10 间邮编:5370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L9GPFXC法定代表人:钟海远 性别:男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 性别:男 职务:经理 身份证号:*违法事实:2018 年 4 月 11 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人的举报,称其在你中心购买到假冒“牛栏山”42 度陈酿、46 度二锅头。2018 年 4 月 23 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打假技术人员一同到你中心对超市内酒类货

2、架上正在标价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和牛栏山二锅头白酒进行了现场鉴定。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打假技术人员鉴定,品名为牛栏山陈酿白酒,生产批号为201711152 06-AS85-61,共 17 瓶,生产批号为 20171215 06-AS85-71,共 10 瓶,生产批号为 201709152 01-AS62-71,1 瓶;品名为牛栏山二锅头白酒,生产批号为 20140918* 03 07,共 23 瓶均为假冒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商品,遂执法人员当场将这些假冒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2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商品全部扣押,并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

3、,你中心一共购进了四次品名为牛栏山陈酿白酒的酒,共购进了 72 瓶,购进单价为*元/瓶;该酒一共销售了 43 瓶,销售价格为*元/瓶。有 1 瓶在搬运时不小心打碎了,打碎的那瓶做有盘亏记录。2018 年 4 月 23 日,你中心还剩有的牛栏山陈酿白酒 28 瓶,已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了。品名为牛栏山二锅头白酒的酒,你中心一共购进了四次,共购进了 60 瓶,购进单价为*元/瓶;该酒一共销售了 32 瓶,销售价格为*元/瓶。品名为牛栏山二锅头白酒的酒还剩余有 28 瓶,其中被厂家的技术打假人员鉴定为假酒的 23 瓶已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这些酒均为你中心分别从玉林市宏进市场的玉林市恒发旺商行和玉林市仁

4、人祥酒类经营部购进的。你中心销售了 43 瓶牛栏山陈酿白酒的利润是*元,销售了32 瓶牛栏山二锅头白酒的利润是*元,一共获利 303.18 元。这些品名为牛栏山陈酿白酒和品名牛栏山二锅头白酒的酒的货值金额一共是 1776.96 元。相关证据:证据 1:玉林市乐惠超市有限公司玉柴购物中心的负责人钟海远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据 2:玉林市乐惠超市有限公司玉柴购物中心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据 3:玉林市乐惠超市有限公司玉柴购物中心的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证据 4:玉林市乐惠超市有限公司玉柴购物中心的负责人钟海远授权委托玉林市乐惠超市有限公司玉柴购物中心的经理*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据 5:玉林

5、市乐惠超市有限公司玉柴购物中心的经理*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据 6:玉林市乐惠超市有限公司玉柴购物中心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据 7:我局执法人员 2018 年 4 月 23 日向玉林市乐惠超市有限公司玉柴购物中心下达的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据 8:我局执法人员 2018 年 4 月 23 日在玉林市乐惠超市有限公司玉柴购物中心拍摄的照片 8 张;证据 9:我局执法人员 2018 年 4 月 23 日向玉林市乐惠超市有限公司玉柴购物中心下达的扣押决定书1 份;证据 10:我局执法人员 2018 年 4 月 23 日向玉林市乐惠超市有限公司玉柴购物中心下达的扣押物品清单1 份;证据 11:

6、玉林市乐惠超市有限公司玉柴购物中心的验收入库单4 份;证据 12:玉林市乐惠超市有限公司玉柴购物中心的零售商品统计1 份;证据 13: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向我局出具的授权委托打假技术人员*的证明1 份;证据 14: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对打假技术人员*的授权委托书1 份;证据 15:打假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4证据 16: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据 17: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据 18:编号为 20170925070 的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鉴定证明1 份;

7、证据 19:编号为 20170925071 的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鉴定证明1 份;证据 20:编号为 20170925110 的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鉴定证明1 份;证据 21:编号为玉州食药举登2018109 号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登记表1 份。处罚依据和种类:你中心经营虚假标签的食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和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

8、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5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责令你中心改正违法行为

9、并作以下从轻处罚。我局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对你中心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区)食药监食罚告2018G0608 号】,你中心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中心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虚假的品名为牛栏山陈酿白酒,生产批号为201711152 06-AS85-61 的酒 17 瓶;品名为牛栏山陈酿白酒,生产批号为 20171215 06-AS85-71 的酒 10 瓶;品名为牛栏山陈酿白酒,生产批号为 201709152 01-AS62-71 的酒 1 瓶;品名为牛栏山二锅头白酒,生产批号为 20140918* 03 07 的酒23 瓶;2、

10、没收违法所得 303.18 元;3、罚款人民币 7000 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 7303.18 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港分社(开户名称:玉林市玉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帐号:501412010102427462)。逾期6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玉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 6 个月内依法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11、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玉林市玉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6 月 25 日7玉林市玉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州)食药监妆罚20188号当事人: 蒋 嘉 彪 ( 玉 林 市 玉 州 区 金 屏 日 化 店)地址:玉林市玉州区工业品市场 C 区 8 幢 2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00MA5N2W101U1-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蒋 嘉 彪 性别:男 违法事实:2018年 3 月 28日 ,我局执法人员在 蒋嘉彪经营的玉林市玉州区金屏日化店(玉林市玉州区工业品市场 C 区 8 幢 2 号)日常监督检查时,

12、发现 该店销售的产品 1 医颜堂“痘根净”美白祛痘无痕膏,数量 5 盒;产品 2 露兰姬娜祛痘膏,数量5 盒;产品 3 卡莉来珍珠白极致丝滑脱毛膏,数量 5 盒,均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2018 年 4 月 10 日经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所销售的产品 1 医颜堂“痘根净”美白祛痘无痕膏,数量 5 盒,外包装标签标注“祛痘备案号:GDFDAHB090029”;产品 2 露兰姬娜祛痘膏,数量 5 盒,外包装标签标注“祛痘备案号:GDFDAHB090029”;产品 3 卡莉来珍珠白极致丝滑脱毛膏,数量 5 盒,外包装标签标注国妆特8字 G20130858,当事人

13、未能提供上述几种化妆品有效的行政许可批件、购销台账及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另查明,经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进行数据查询,国妆特字 G20130858 的产品是天玺纤体塑身霜。还查明,产品 1 医颜堂“痘根净”美白祛痘无痕膏,数量 5 盒,售价*元每盒;产品 2 露兰姬娜祛痘膏,数量 5 盒,售价*元每盒;产品 3 卡莉来珍珠白极致丝滑脱毛膏,售价*元每盒,三种化妆品货值金额共 62.5 元。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全部扣押了该批涉案化妆品。现场无法查获销售台账或凭证票据等销售证明,所以无法查清获取的利润。以上事实有以下相关证据在案佐证:现场检查笔录 1 份、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各 1 份、实

14、物一批、询问笔录 1 份、现场拍照 10 张。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503 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9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

15、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属于销售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503 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3 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

16、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责令改正相关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扣押物品清单(玉区)食药监妆扣2018D0328号上的产品;二、处货值金额 62.5 元 3 倍的罚款 187.5 元整。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到玉林市区农业信用合作社中港分社(开户名:玉林市玉州区食品药10品监督管理局,账号:501412010102427462)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玉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 6 个月内依法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玉林市玉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0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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