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 号 : 青 人 员 听 告 20180036关 雷 :2018 年 10 月 21 日 , 本 机 关 卫 生 监 督 员 分 别 对 青 浦 区 华 新 镇 华 新 街296 号 和 青 浦 区 华 新 镇 火星 村 11 号 405 室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在 青 浦 区 华 新 镇 华 新 街296 号 查 见 你 在 室 内 , 在 你 随 身 携 带 的手 提 包 内 查 见 一 次 性 使 用 无
2、 菌 注 射 器 带 针 、 一 次 性 使 用 输 液 器 带 针 、 葡 萄 糖 注 射 液 (5%) 、 氯 化 钠注 射 液 ( 0.9%) 、 盐 酸 左 氧 氟 沙 星 氯 化 钠 注 射 液 、 听 诊 器 、 血 压 表 等 药 品 器 械 ( 详 见 证 据 先 行 登记 保 存 决 定 书 , 编 号 : 【 2018】 -1-1021A) , 你 当 场 未 能 出 示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现 场 未 查 见 医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在 青 浦 区 华 新 镇 火 星 村 11 号 405 室 未 查 见 行 医 迹 象 。经 调 查 : 你 的 身
3、 份 证 号 码 为 3412221980*6551,你 在 未 取 得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和 医 疗 机 构执 业 许 可 证 的 情 况 下 , 擅 自 在 青 浦 区 华 新 镇 火 星 村11 号 405 室 从 事 诊 疗 活 动 , 诊 疗 时 间 为 二 天 。另 本 机 关 在 调 查 中 发 现 , 你 曾 因 未 取 得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和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擅 自 执 业 被 本机 关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文 号 : 青 第 2220183002 号 、 处 罚 日 期 : 2018 年 1 月 4 日 ) 。
4、综 上 所 述 , 本 机 关 确 认 你 未 取 得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和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擅 自 执 业 , 行 医时 间 二 天 , 且 曾 因 未 取 得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和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擅 自 执 业 被 本 机 关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文 号 : 青 第 2220183002 号 、 处 罚 日 期 : 2018 年 1 月 4 日 ) 。你 的 上 述 行 为 违 反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第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
5、国 执 业 医 师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 本 机 关 责 令 你 立 即 停 止 诊 疗 活 动 , 予 以 取 缔 , 并 拟 对你 作 出 下 列 行 政 处 罚 :非医师行医案:1没 收 证 据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决 定 书 ( 编 号 : 【 2018】 -1-1021A) 所 列 物 品 ;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你 有 要 求 举 行 听 证 的 权 利 。 如你 要 求 听 证 , 应 当 在 收 到 本 通 知 后 三 日 内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6、。 联 系 电 话 : 69721380 , 联 系 人 : 陈 健 , 地 址 : 青 浦 区 沙 埭 浜 路 32 号 , 邮 政 编 码 : 201799 。 如 放 弃 听 证 的 ,也 可 于 收 到 本 通 知 后 三 日内 到 青 浦 区 华 新 镇 凤 星 路 1520 号 进 行 陈 述 和 申 辩 ; 或 者 于 上 述 期 限 内 将 有 关 书 面 陈 述 和 申辩 的 材 料 及 证 据 寄 至 青 浦 区 华 新 镇 凤 星 路 1520 号 ( 邮 编 : 201705 ) ; 联 系 电 话 : 59772091,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联 系 人 : 张 、 沈 。 你 若 逾 期 未 提 出 听 证 要 求 ,又 未 提 出 陈 述 和 申 辩 意 见 的 , 视 为 放 弃 听 证 、 陈述 和申 辩 权 利 。当 事 人 签 收 : 上 海 市 青 浦 区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年 月 日 二 一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