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被动归案也可认定为自首甲驾驶摩托车与骑电动车的乙相撞,致乙摔倒,坐在乙后座的 5 岁小孩从车上摔下,被摩托车碾压当场死亡。案发后,旁观者丙打电话报警,甲也知道丙已报警,并留在现场直到交警部门到来。交警部门调查了解情况时,甲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的经过。经交警大队认定,甲负有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对甲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主要是其行为能否视为自动投案,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甲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肇事者有报告公安机关的义务,甲在他人报告公安机关的情况下,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只能认为是履行了法定义务,如其逃跑,则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自首的关键是需要
2、犯罪嫌疑人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需要具备主动地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意思表示,甲的行为不具有主动、直接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视为自首。另一种观点认为,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因为甲明知他人报警,而滞留现场等候公安2处理,也是一种自动投案的表现,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要求。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一是刑法上自首中的自动投案并不等于主动投案,特殊情况下,被动归案也可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的规定,自动投案是自首的客观表现要素之一,但何为自动投案,刑法的规定并不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自动投案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3、,其中就有,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由此可见,主动性、自愿性在刑法对自首的认定上,并非是唯一的判断标准,特殊情况下,被动归案也可以认定为自首。本案中,甲在明知他人报警后,并未逃离现场,而是等待公安机关处理,虽然没有主动报警或主动到公安机关交待犯罪事实,但其主观上已经具备了自动投案的意识,并且在公安机关调查情况时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应当视为自首。二是从自首的立法价值和宗旨角度考虑。通常认为,自首制度的价值和宗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鼓励犯罪人主动归案,争取宽大处理;二是尽可能降低司法成本,提高破案效率。所以在认定自首上,最终的目的只要能基本获得这两方面价值的统一即可。甲某在交通肇事后在明知他人已报案的情况下,主观上认为公安机关的到来是不可避免的,没有再报案的必要,况且结合公安机关调查时甲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甲的行为视为自首,符合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的价值追求,有利于鼓励犯罪人主动归案,争取宽大处理,同时也会起到降低司法成本,提高破案效率的作用。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