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概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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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实物样品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 :答:1.凭卖方样品买卖:卖方所提供的能充分代表日后整批交货品质的少量实物,可称之为代表性样品,也就是原样或标准样品。在向买方送交代表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即复样或留样。2.凭买方样品买卖:卖方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没有切实把握,卖方可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提交买方。这种样品称“对等样品”或“回样” 。参考样品:一方向另一方寄交样品但是注明该样品仅供参考。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 :1.凭规格买卖 2.凭等级买卖 3.凭标准买卖 4.凭牌名或商标买卖5.凭产地名称或凭地理标志买卖 6.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计算重量的方法 :1.按毛

2、重计:有些单位价值不高的商品(例如,用麻袋包装的大米、蚕豆等农产品)可采用按毛重计量,即以毛重作为计算价格和交付货物的计量基础,这种计量方法在国际贸易中称为“以毛做净”2.按净重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按重量计量的商品大都采用以净重计量。3.按公重计重:主要使用于少数经济价值较高而水分含量极不稳定的商品,如(羊毛、生丝、棉花等)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果货物是按重量计量和计价,而未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和价格时,根据惯例,应按净重计量和计价。我国采用的是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的法定计量单位。溢短装条款 ,就是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合同中规定有溢短装条款,具

3、体伸缩量的掌握大都明确由卖方决定,但有时特别实在由买方派船装运时,也可规定由买方决定。在采用租船运输时,为了充分利用船舱容积,便于船长根据具体情况,如轮船的运载能力等,考虑装运输量,也可授权船长掌握并决定装运增、减量。也有使用“约”数条款来表示实际交货数量可有一定幅度的伸缩,即在某一具体数字前加“约”或类似含义的文字。根据UCP600:有“About“ 就计正负 10%;无“About“ 就计正负 5%,然后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或所支取的总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除外。运输标志,即“唛头”包括的内容 :1.收货人或买方的名称字首或简称。2.参照号码(买卖合同号码、订单、发票或运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

4、) 。3.目的地。4.件数号码(本批每件货物的顺序号和总件数)定牌 是指买方要求在我出口商品或和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的做法。无牌 是指买方要求在我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免除任何商标或牌名的做法。除非另有约定,采用定牌和无牌时,在我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均须标明“中国制造”字样。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定牌中性是指在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但不注明生产国别。无牌中性是指在商品和包装上均不使用任何商标或牌名,也不注明生产国别。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 :1.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 2. 2.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3.201

5、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最具有影响力。FOB+装运港卖方的主要义务:(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或取得已如此交付的货物,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2)在清关适用的地方,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货物如清官手续(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至船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买方的主要义务:(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2)负责租船或订舱(核心内容) ,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运输合同】(3)在清关适用的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

6、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至船上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5)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在 FOB 合同中,买方使用班轮运输货物,由于班轮运费内包括装、卸费用,由买方支付;在大宗货物需使用租船装运时,FOB 合同的买卖双方对装货费用进行洽商,卸货费由买方支付,并在合同中用文字作出具体规定变形 :(1)FOB 班轮条件:指装货费用如同班轮运输那样,由买方负担(2)FOB 吊钩下交货:指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可及之处,装货费用由买方负担(3)FOB 包括理舱: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货费用(4

7、)FOB 包括平舱: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货费用CIF+ 目的港|地卖方的义务:(凭单交货)(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或取得已如此交付的货物,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2)在清关适用的地方,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3)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运费(4)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5)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至船上为之的一切费用和风险(6)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买方的主要义务:(凭单付款)(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2)在清关适用的地方,自负风险和费

8、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至船上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CIF 合同属“装运合同”货物采用班轮运输,运费由 CIF 合同的卖方支付,卸货费用也由卖方负担,大宗货物使用租船运输,在装运港的装货费用应由卖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由买卖双方约定并在合同中订明。变形 :(1)CIF 班轮条件: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卖方负担(2)CIF 舱底交货: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3)CIF 吊钩交货: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之的费用(4)C

9、IF 卸到岸上: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从商业观点看,CIF 合同的目的不是货物本身的买卖,而是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的买卖。CIF 合同的卖方可通过向买方提交货运单据(主要包括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来完成其交货义务。卖方提供单据,可推定为交付货物,即所谓“象征性交货” ,而买方则必须凭上述符合合同要求的货运单据支付价款。卖方不保证货物必然到达和在何时到达目的港,也不对货物装上船后的任何进一步的风险承担责任。因此,在卖方提交单据时,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买方仍必须凭单付款,但可凭提单向船方或凭保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CFR+目的港CFR 于 CIF 不同之处仅在于:C

10、FR 合同的卖方不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和不支付保险费,不提供保险单据。有关海上运输的货物保险由买方自理。除此之外,CFR 于 CIF 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基本上是相同的。在所有的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及费用最小的是 EXW;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及费用最大的是 DDP 出口换汇成本=出口商总成本(RMB) FOB 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 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 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 定额费用 - 出口退税收入 定额费用 = 出口商品购进价 费用定额率 退税收入 = 出口商品进价(含增值税) (1增值税率)退税率 出口盈方额 = (FOB 出口外汇净收入银行外汇买入价)出口商

11、总成本(退税后) 出口盈方率 = 出口盈方额(RMB)出口商品总成本(RMB) FOB 价=CIF 价运费保费 =CFR 价运费佣金 是卖方或买方付给中间商为其对货物的销售或购买提供中介服务的酬金。佣金的表示方法:including2%commission(含佣价 2%) (写贸易术语港口后)CIFC2% NEW YORK折扣的表示方法:less 2% discount(减折扣 2%) (写贸易术语港口后)佣金的计算方法:佣金=含佣价佣金率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净价=含佣价(1佣金率)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通常只规定一个装运港或撞晕地,如交易数量较大或货物来源分散,集中在一个地点有困难,则可

12、争取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点装运。一笔交易,通常只规定一个目的港或目的地,有时按实际业务需要,例如买方有不同的使用或销售地,而商定合同时,尚不能确定供何处使用和销售,也可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目的港或目的地。正确使用“选择港”:允许收货人在预先提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卸货港中,在货轮驶抵第一个备选港口前,按船公司规定的时间,将最后确定的卸货港通知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方负责按通知的卸货港口卸货。按一般航运惯例,如果货方未在规定时间将选定的卸货港通知船方,船方有权在任何一个备选港口卸货。我方在接受国外客户的选择港要求时,需注意买卖合同中规定“选择港”数目一般不超过三个;备选港口必须在同一条班轮航线上,而

13、且是班轮公司的船只都停靠的港口;在核定价格和计算运费时,应按备选港口中最高的费率加上选港附加费计算。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因选择港而增加的运费,附加费均由买方负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分批支款或分批装均被允许,除非信用证明示不准分批装运,卖方即有权分批装运。在规定分批装运条款时,具体订明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假如信用证也做相同规定,若其中任何一期未按规定装运,则本期及以后各期均不得凭以装运支款。按惯例,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的装货港,接受监管地货发运地,也不视作分批装运。信用证中如果没有规定禁止转运,则视为允许。

14、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发生以下有关转运内容的运输单据也可被银行接受:1.注明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只要提单(或不可转让海运单)证明有关货物是由集装箱、拖车或拉希型驳船装运的2.注明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空运单据3.注明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的运输单据班轮运输的特点1. 四固定(固定航线、停靠港口、航行时间表、运费率)2. 负责(管装管卸)3. 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班轮公司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班轮的运费计算1. 毛重 W 2. 体积 M 3. 价格 A.V. (FOB 价%) 4. 重量/体积 W/M5. 三者中最高的运费 W/M or A.V.6. 重

15、量或体积量最高者,加上价格 W/M plus A.V.程租船运费主要包括程租船运费和装卸费,还有速遣费、滞期费等海运提单 ,简称提单(B/L)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1.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2.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3.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的证明海运提单的种类1.根据货物是否已经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2.根据提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3.根据提单收货人抬头的不同或是否可转让,分为“记名提单” 、 “不记名提单”和“

16、指示提单”海上货运单,简称海运单 ,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付给单据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据,又称“不可转让海运单”特点: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故而不可转让。收货人不凭海运单提货,承运人亦不凭海运单而凭海运单载明的收货人的提货或收货凭条交付货物,只要该凭条能证明其为运单上致命的收货人即可。国际多式运输又称国际联合运输 ,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连贯运输方式构成国际多式运输的条件:1.必须有一个多式运输合同2.必须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运输单据3.必须至少有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5.

17、必须由一个多式运输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责6.必须是全程单一的运费费率海上风险 :1. 自然灾害: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浪击落海等2. 意外事故: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焚毁、互撞或遇流水或其他固定物体,与码头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雨淋、短量、偷窃、玷污、渗漏、破碎、受潮、受热、串味、锈损、钩损等2.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损失 :按损失程度可分为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全部损失分为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实际全损的三种类型:1. 运输途中完全灭失2. 2.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的形体、效用3. 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推定全损的二种类型

18、:1.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2.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所值部分损失分为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共同海损,是指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1.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是存在的或不可避免的2.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有意识而且是合理的3.所作的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4.牺牲和费用的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的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险别,按照能否单独投保,可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而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19、,只有在投保某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附加险什么是“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 60 日天为止。在上述 60 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ICC(A)险的承保责任范围较广,相当于一切险ICC(C)的承保责任范围较宽卖方有义务按 CIF 或

20、CIP 价格的总值另加 10%作为保险金额保险金额=CIF(CIP) 价(1投保加成率)CIF(CIP)价=CFR(CPI) 价1 【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 】索赔 是指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其遭受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理赔 是一方对于对方提出的索赔进行处理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遇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 :1.事件是有关合同

21、成立以后发生的2.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世所造成的3.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遇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但不能错误的认为,所有的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事件,都属于不可抗力(如商品价格波动、汇率变化等正常的贸易风险)如果合同未经双方同意而宣告无效,则合同关系继续存在,一旦旅行障碍消除,双方当事人仍须继续旅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对于上述障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免责,只以免除损害赔偿的责任为限,而且不妨碍另一方行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利。仲裁 是指买卖双方达成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

22、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而这个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活着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没有首席仲裁员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由约束力,任何乙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发盘人 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前者称为售货发盘,后者称为购货发盘,可称“递盘”还盘 既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也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一方的发盘经对方的还盘以后即失去效力,除非得到原发盘人同意,受盘人不得在还盘后反悔,再接受原发盘。对还盘作再还盘,实际上是对新发盘的还盘。发盘 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

23、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的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构成发盘的条件:1.表明订约意旨 (一方当事人是否向对方表明在发盘被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是判别一项发盘的基本标准)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3.内容十分确定(写明货物、数量、价格)4.传达到受盘人(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只有被传达到受盘人才生效)有效的起讫问题:发盘人在电报或信件中订定的一段接受时间,从电报角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时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发盘的撤回 是指发盘人将

24、尚未为受盘人受到的发盘予以取消的行为所有的发盘都能撤回,因为还没有生效。发盘的撤销 是指发盘人将已经为受盘人收到的发盘予以取消的行为所有的发盘不得撤销,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撤销:1.发盘是以规定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为不可撤销的2.如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发盘终止的原因1. 在有效期内未被接受而过时 2.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 3.发盘人在受盘人作出接受前对发盘进行了有效的撤销 4. 法律的适用接受 是被发价人声明或作出其他形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构成接受的条件:1. 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3. 接受

25、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传达到发盘人 4.接受必须与发盘相符反对货物的价格、付款、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限制或更改,均视为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逾期接受 是如果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发盘未具体规定有效期限而超过合理时间才传达到发盘人。逾期接受在一般情况下无效。如果发盘人于收到逾期接受后,毫不迟疑地通知受盘人,确认其为有效,则该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一向逾期接受,从它使用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本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由于出现传递不正常的情况而造成了延误,这种逾期接受仍可被认为是有效的,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接受的撤回在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之前,受盘人可随时撤回接受。接受通知一经到达发盘人既不能撤销。接受一经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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