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章程参考文本之四:国有独资公司章程)XXXXXX 有 限 公 司 章 程(仅供参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单独出资,由 XXXXXX 人民政府授权 XXXX(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 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2、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人(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
3、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出资人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第九条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是出资人(股东)认缴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总额。第十条 公司变更认缴注册资本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一
4、条 出资人(股东)的名称如下:股东名称 住所 证件号码股东 第十二条 出资人(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第十二条 出资人(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分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 XX 内缴足。第十三条 出资人(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注:全部以货币出资的,删除此款非货币出资的有关内容。)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
5、例() 认缴时间股东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五条 XXXX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6、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注: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十)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注: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十一)其他职权。 (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如出资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本条的上述内容,除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九)项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外, XXX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 (法定 3 至 13 人),其中职工代表 人。董事会中的非职
7、工代表董事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年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注:是否设副董事长,由出资人自行决定。)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
8、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职权。 (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如出资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注:董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出资人自行确定。)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9、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如董事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以上内容也可由董事会自行确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注:
10、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 (法定不得少于 5 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监事 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注:监事人数由出资人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
11、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 当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行 为 损 害 公 司 的 利 益 时 , 要 求 董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予 以 纠 正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注:监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出资人自行确定。)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董事会) (选举、委派或其他方式) 产生,任期 年 (每届不超过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 (委派或其他方式) 连任。(注:法定代表人的人选、产生办法和行使职权,由出资人按照 公司法 第十三条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