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纳税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标准排放限值序号 *排放口 大类 *税源编号 排放口编号 *排放口 名称 *污染物名称执行标准 标准浓度值(毫克/升或毫克/标立方米)*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12345678填表说明:1.本表用于大气、水污染物的基础信息采集。表内带*的为必填项。2.“污染物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中的污染物名称填写。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填写大气污染物具体名称,如“二氧化硫-海洋工程(气) ”、 “氮氧化物-海洋工程(气) ”、 “一氧化碳-海洋工程(气) ”等;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水污染
2、物的,填写水污染物具体名称:“石油类-海洋工程(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 ”、 “石油类-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 ”、 “总汞-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 ”、 “总镉-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 ”、 “化学需氧量(CODcr)-海洋工程(生活污水) ”。3. “执行标准”:按照孰严原则选择填写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及编号。海洋工程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无对应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本栏可不填写。4.“标准浓度值”:填写执行标准对应的浓度值。海洋工程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无对应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本栏可不填写。5.“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填写 “自动监测” 、 “监测机构监测” 、 “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