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克 孜勒柯尔克孜自治 州 脱贫攻坚 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涉农和扶贫资金项目整合, 强化脱贫攻坚项目管理,发挥项目最大效益, 构建涉农项目整合管理长效机制 , 依据中央、自治区党委、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 州 (以下简称“克州”) 党委 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系列文件精神,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 (国办发 2016 22号) 、自治区关于支持贫困县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试点意见要求,结 合克州脱贫攻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脱贫攻坚 项目是指 经 统筹整合财政 各类 涉
2、农资金 ,用于 贫困县(市)、贫困村、贫困户 培育 发展产业、改善基础设施、完善基本公共服务、 改善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劳动力素质、增加收入的脱贫致富项目。 第三条 脱贫攻坚项目整合指导思想。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改善农业、农村、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围绕“决战全面小康,全力精准脱贫”为主旨,以预算编制、项目申报、优势产业、重点区域为平台,通过政府主导、财政协调、部门配合,强力推进以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为重点的脱贫攻 坚。 2 第四条 脱贫攻坚项目整合原则。 (一) 规划引领、整体推进。坚持规划引领,以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为重点的 脱贫 攻坚建设总体规划、 脱贫攻坚“十 一大专项行动
3、”方案、 分年度实施计划, 合力攻坚 ,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二) 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在资金来源渠道不变、资金用途不变、 项目资金管理权限不变、项目实施主体不变、项目验收标准不变的前提下, 项目单位、部门积极主动、协调配合,统筹安排项目,集中投放使用资金。 (三) 聚集 打捆 项目,统筹资金投放。把项目性质相似、投向相近、目标一致,但单个项目资金不能单独完成整 体项目建设的整合集 中 投放使用。 第 五 条 脱贫攻坚 项目实行“公民 参与,村级申报,乡镇审定,县级审批,州级备案”管理机制。县(市)人民政府对 脱贫攻坚 项目负主体责任,负责本县(市) 脱贫攻坚 项目的规划编制、项目库建立、
4、年度计划 实施 、 协调指导、 督查 管理 、 考核 验收等相关 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 六 条 脱贫攻坚 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 符合 中央、自治区 精准扶贫政策; (二) 符合 中央、自治区 产业 发展 政策; (三) 符合农业农村发展总体要求; 3 (四) 符合 克州、县(市) 脱贫攻坚规划要求; ( 五) 符合克州脱贫攻坚“十 一 大专项行动”方案要求; (六) 符合带动地方 经济 社会发展的要求; (七) 符合改善贫困村村容村貌、贫困户增收脱贫的要求。 第 七 条 脱贫攻坚 项 目按照村两委提出、乡 (镇 )审核、县 (市 )审批、立项、实施、验收和评价,县(市) 对
5、 脱贫攻坚 资金规范有效运行负主要责任。 (一) 按照年度 脱贫攻坚规划及涉农 资金计划, 以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为重点, 坚持公民 意愿与政策导向紧密结合原则。 乡( 镇 ) 人民政府 依据 村 两委申报项目 ,根据 乡 ( 镇 ) 规划整体布局 ,按照 突出重点、 先急后缓的原则确定 脱贫攻坚 项目 。 (二) 严格执行自下而上的逐步审查筛选项目制度。申报 脱贫攻坚 项目应当 逐级筛选论证,由乡 ( 镇 ) 人民政府报县 (市)扶贫办,县 (市) 扶贫办报县 (市) 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审批。年度项目计划审批后, 由 县 (市) 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办公室 呈 报 克州 扶贫 开发领导小组
6、办公室 备案。 (三) 脱贫攻坚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 中央、自治区、 自治州、县(市)投资的项目,均由项目库中择优选取,未列入项目库中的项目,原则上不予 安排。 在 9 月底之前,各县(市)将下一年度的项目计划方案和资金需求呈报克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备案,每年年底前各县(市)必须完成 下年度项目的立项、初设 、施工图、环评、土地规划等前期各项准备工作。 4 第 八 条 脱贫攻坚 项目计划一经备案,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的,由县(市) 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办公室 重新审核批复,并及时上报克 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办公室 备案。 第 九 条 脱贫攻坚 项目应当 严格按照审
7、批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如期达标见效。州、县(市)相关部门共同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 十 条 脱贫攻坚项目 必须 在 州、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计划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 协作,明确责任,各尽其责,严格把关 , 积极落实项目计划,组织协调、指导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实施进行审核、监督、检查。 第 十一 条 脱贫攻坚 项目要实行公告、公示制度, 将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地点、补助标准等予以公示, 自觉接受社会、公民 和舆论监督。县(市 )除在本地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外,还应在受益村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示。对于基础设施项目,应在项目建设
8、地竖立项目实施公示牌。 对到村入户项目,要在项目所在乡(镇)、村政务公开栏中公示,并张贴项目扶持贫困户名单,对项目扶持直接受益户需悬挂到户标示牌。 第十 二 条 项目管理要实行合同制。经批准实施的 脱贫攻坚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同项目实施单位签订 脱贫攻坚项目承包合同,明确项目责任人、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质量标5 准、预期效益和违约责任等。由县(市)主管部门承建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 应当 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经国家认可的独立法人单位。凡符合招投标要求的项目,要严格按 规定实行招投标公开确定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预拨、报账 时 应当 提供真实、有效的项目承建合同。 第十 三 条
9、脱贫攻坚 项目原则上实行招投标管理。相关项目使用资金 50 万元以上 (含 50万元 )的项目实行项目招投 标管理制度。 50 万元以下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办理。 项目一经确定,项目建设单位 必须 迅速进行招投标。 项目中标通知书作为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向该项目预付工程款,以及项目验收后报账的凭据。凡实行招投标的 脱贫攻坚 项目,必须进行竣工决算,竣工决算作为该项目验收和结算付款的依据。 第十 四 条 脱贫攻坚 项目实施方案实行汇审制。项目实施前,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实施方案,报县(市)及相关部门汇审并实地查看后方可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预拨、报 账 时应当 提供已经汇审的项目实
10、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包含的主要内容: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项目实施单位、投资概算、 脱贫 资金用途、项目施工方案、预期效果。应由政府采购的工程、物资,需提出采购计划。 第十 五 条 脱贫攻坚 项目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县(市)扶贫 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加强指导和6 督促检查。 第十 六 条 单个 脱贫攻坚 项目原则上自项目批复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除农作物、牲畜等有季节特殊性外,其他项目凡超过50 日未开工的,一律收回资金,重新安排项目。 第十 七 条 建立项目竣工验收和效益评价制度。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县(市)扶贫 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项目监理单位、
11、项目所在乡(镇)政府、项目实施单位共同验收,对 脱贫攻坚 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总结评价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建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等,项目竣工验收结论,项目建成后的实际状况与项目实施方案的对照分析等。 第十 八 条 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县(市)扶贫部门 、财政部门、行业部门及 项目所在乡 ( 镇 ) 应当 建立完整的 脱贫攻坚项目档案。 (一)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主管部门均应收集整理竣工项目档案资料,并分项目装订成册归档,妥善保管 ; (二) 项目档案资料包 括:计划文件、实施合同书、验收申请、验收单、复查单、总结、后续管理措施以及
12、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资料 ; (三) 项目建设单位和县 (市) 财政部门应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妥善保存与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核算有关的会计资料。 第十 九 条 建立竣工项目 管护制度。 脱贫攻坚 项目竣工交付7 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或所在乡 ( 镇 ) 政府要建立完善项目建后管护制度,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人,确保项目效益持续发挥。 第 二十 条 项目监管实行多部门合作、全过程监督制。县(市)相关行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 脱贫攻坚 项目进行全 过 程监督和管理,参与项目实施 方案及工程预、决算的审查、检查验收,对竣工项目的质量评价等,保证项目按计划严格执行,项目资金发挥应有效益。 第四章 监督与
13、检查 第 二十一 条 克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财政、 审计、 发改、民宗、 监察 等相关部门对 脱贫攻坚 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 ,并形成专题报告。 第二十 二 条 脱贫攻坚 项目督查重点包括:脱贫规划项目制定、申报、审批和项目库建立情况; 脱贫攻坚 项目年度计划的选项、审核、备案、公告公示是否符合规定和程序; 脱贫攻坚 项目是否按项目计划如期启动实施、是否存在随意调整或变 更项目 ;项目实施情况以及项目成效 ; 脱贫攻坚 项目资金投入使用 及 资金拨付情况; 项目验收情况、报账资料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 脱贫攻坚 项目资
14、金是否落实到 村、到 户。 第二十 三 条 县(市)扶贫、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 脱贫攻坚 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应督促相关单位8 及时纠正、整改和处理。对虚报、冒领、挪用、 截留 、 骗取、套取、贪污脱贫攻坚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 四 条 州、县(市)扶贫办 设立举报监督电话,负责 脱 贫攻坚 项目投诉受理工作。各乡 ( 镇 ) 相应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做好 脱贫攻坚 项目投诉受理工作。 第二十 五 条 鼓励和引导 公民 参与 脱贫攻坚 项目监管 , 引入第三方对 脱贫攻坚 项目实施监督 及效益评价 。 第 五 章 附 则 第二十 六 条 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克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办公室 备案。 第二十 七 条 本办法由克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 八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