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所得税法实施指南此 部 分 内 容 主 要 介 绍 六 个 方 面 的 内 容一 、 企 业 所 得 税 概 述二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三 、 税 收 优 惠四 、 税 率五 、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六 、 征 收 管 理第 一 讲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概 述主 要 介 绍 以 下 内 容 :一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的 基 本 框 架二 、 关 于 纳 税 人 的 界 定一 、 基 本 框 架合 并 后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有 六 十 条 , 有 五 千 五 百 字 , 内 容 比 以 前 大 为 丰 富 。从 实 行 细 则 上 看 , 合 并 后 的
2、实 施 条 例 , 有 一 百 三 十 三 条 , 有 一 万 六 千 多 字 , 内 容 也是 大 大 丰 富 。注 意 两 个 时 间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颁 布 时 间 为 07 年 3 月 16 日 ( 主 要 关 注 ) ;实 施 条 例 的 颁 布 时 间 为 07 年 12 月 11 日 。参 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第 八 章 :注 : 课 件 中 所 指 的 资 料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 见 资 料 1) 和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3、 实 施 条 例 ( 见 资 料 2) , 大 家 听 课 时 对 照 具 体 条 文学 习 即 可 。 第 五 十 七 条 本 法 公 布 前 已 经 批 准 设 立 的 企 业 , 依 照 当 时 的 税 收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定 , 享 受 低 税 率 优 惠 的 ,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 可 以 在 本 法 施 行 后 五 年 内 , 逐 步 过 渡 到本 法 规 定 的 税 率 ; 享 受 定 期 减 免 税 优 惠 的 ,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 可 以 在 本 法 施 行 后 继续 享 受 到 期 满 为 止 , 但 因 未 获 利 而 尚 未 享
4、受 优 惠 的 , 优 惠 期 限 从 本 法 施 行 年 度 起 计算 。二 、 关 于 纳 税 人 的 界 定以 法 人 组 织 为 纳 税 人 , 企 业 设 有 多 个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营 业 机 构 的 , 由 法 人 组 织 汇总 纳 税 。注 意 以 下 几 点 :1、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人 应 是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单 位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合 伙 企 业 不 纳 企业 所 得 税 。2、 注 意 税 收 筹 划 方 面 的 运 用 ( 小 例 子 参 听 课 件 ) 。要 注 意 在 集 团 公 司 中 , 下 属 公 司
5、 要 看 是 独 立 核 算 的 子 公 司 还 是 没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分 公司 , 如 果 是 分 公 司 , 则 由 集 团 汇 总 缴 纳 所 得 税 。3、 新 所 得 税 法 将 纳 税 人 界 定 为 两 类 。参 见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一 章 :第 二 条 企 业 分 为 居 民 企 业 和 非 居 民 企 业 。 本 法 所 称 居 民 企 业 , 是 指 依 法 在 中 国 境 内 成 立 , 或 者 依 照 外 国 (地 区 )法 律 成 立但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 本 法 所 称 非 居 民 企 业 , 是 指 依
6、 照 外 国 ( 地 区 ) 法 律 成 立 且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不 在 中 国 境内 , 但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的 , 或 者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 但 有 来源 于 中 国 境 内 所 得 的 企 业 。 ( 关 于 适 用 10 税 率 的 情 形 , 参 见 第 四 讲 内 容 。 )4、 居 民 企 业 ( 无 限 纳 税 义 务 ) 应 当 就 其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 境 外 的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税 。 在 境 外 所 得 已 纳 过 所 得 税 的 , 实 行 所 得 税 抵 免 的
7、 办 法 。非 居 民 企 业 ( 有 限 纳 税 义 务 )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的 , 应 当 就 其 所 设 机 构 、场 所 取 得 的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 以 及 发 生 在 中 国 境 外 但 与 其 所 设 机 构 、 场 所 有实 际 联 系 的 所 得 ,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5、 如 何 区 分 境 内 、 外 所 得参 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 第 七 条 :第 七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三 条 所 称 来 源 于 中 国
8、 境 内 、 境 外 的 所 得 ,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确定 : ( 一 ) 销 售 货 物 所 得 , 按 照 交 易 活 动 发 生 地 确 定 ; ( 二 ) 提 供 劳 务 所 得 , 按 照 劳 务 发 生 地 确 定 ; ( 三 ) 转 让 财 产 所 得 , 不 动 产 转 让 所 得 按 照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确 定 , 动 产 转 让 所 得 按 照转 让 动 产 的 企 业 或 者 机 构 、 场 所 所 在 地 确 定 , 权 益 性 投 资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按 照 被 投 资企 业 所 在 地 确 定 ; ( 四 )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9、性 投 资 所 得 , 按 照 分 配 所 得 的 企 业 所 在 地 确 定 ; ( 五 ) 利 息 所 得 、 租 金 所 得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 按 照 负 担 、 支 付 所 得 的 企 业 或 者机 构 、 场 所 所 在 地 确 定 , 或 者 按 照 负 担 、 支 付 所 得 的 个 人 的 住 所 地 确 定 ; ( 六 ) 其 他 所 得 , 由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第 二 讲 应 纳 税 所 得 额主 要 介 绍 以 下 内 容一 、 确 认 的 原 则二 、 计 算 的 方 法三 、 收 入 总 额四 、 关 于
10、 税 前 扣 除 的 内 容五 、 不 得 在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的 项 目一 、 确 认 的 原 则参 见 条 例 第 九 条 :第 九 条 企 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计 算 , 以 权 责 发 生 制 为 原 则 , 属 于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不 论 款 项 是 否 收 付 , 均 作 为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 不 属 于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 即 使 款项 已 经 在 当 期 收 付 , 均 不 作 为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 本 条 例 和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11、。体 现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的 收 入 :第 十 八 条 : 利 息 收 入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债 务 人 应 付 利 息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第 十 九 条 : 租 金 收 入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承 租 人 应 付 租 金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第 二 十 条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收 入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特 许 权 使 用 人 应 付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的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二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计 算 的 方 法参 见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章 :第
12、五 条 企 业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的 收 入 总 额 , 减 除 不 征 税 收 入 、 免 税 收 入 、 各 项 扣 除 以 及允 许 弥 补 的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后 的 余 额 ,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参 见 条 例 第 十 条第 十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五 条 所 称 亏 损 , 是 指 企 业 依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和 本 条 例 的 规定 将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的 收 入 总 额 减 除 不 征 税 收 入 、 免 税 收 入 和 各 项 扣 除 后 小 于 零 的 数额 。以 上 两 条 可 归 纳 为 两 个 公 式 ;公 式
13、 一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收 入 总 额 不 征 税 收 入 免 税 收 入 各 项 扣 除 允 许 弥 补 的 以 前 年度 亏 损 ( 按 税 法 口 径 计 算 的 亏 额 )应 纳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税 率公 式 二 :亏 损 额 收 入 总 额 不 征 税 收 入 免 税 收 入 各 项 扣 除 ( 小 于 0 的 金 额 )三 、 收 入 总 额 参 见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章 :第 六 条 企 业 以 货 币 形 式 和 非 货 币 形 式 从 各 种 来 源 取 得 的 收 入 , 为 收 入 总 额 。 包 括 : ( 一 ) 销 售 货
14、物 收 入 ; ( 二 )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 ( 三 ) 转 让 财 产 收 入 ; ( 四 )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 ( 五 ) 利 息 收 入 ; ( 六 ) 租 金 收 入 ; ( 七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收 入 ; ( 八 ) 接 受 捐 赠 收 入 ; ( 九 ) 其 他 收 入对 九 项 收 入 的 详 细 解 释 参 见 条 例 第 十 四 二 十 五 条 :第 十 四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六 条 第 ( 一 ) 项 所 称 销 售 货 物 收 入 , 是 指 企 业 销 售 商 品 、产 品 、 原 材 料 、 包
15、 装 物 、 低 值 易 耗 品 以 及 其 他 存 货 取 得 的 收 入 。关 注 : 此 处 销 售 货 物 收 入 指 销 售 存 货 的 收 入 , 但 与 增 值 税 中 的 “销 售 货 物 ”是不 一 样 的 。 另 外 注 意 发 具 发 票 的 问 题 。第 十 五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六 条 第 ( 二 ) 项 所 称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 是 指 企 业 从 事 建 筑安 装 、 修 理 修 配 、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租 赁 、 金 融 保 险 、 邮 电 通 信 、 咨 询 经 纪 、 文 化 体育 、 科 学 研 究 、 技 术 服 务
16、、 教 育 培 训 、 餐 饮 住 宿 、 中 介 代 理 、 卫 生 保 健 、 社 区 服 务 、旅 游 、 娱 乐 、 加 工 以 及 其 他 劳 务 服 务 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关 注 : 修 理 修 配 与 加 工 劳 务 应 纳 增 值 税 ; 注 意 开 具 发 票 的 不 同 ; 注 意 建 筑 安 装 劳 务 ,应 在 劳 务 发 生 地 纳 税 , 应 使 用 劳 务 发 生 地 的 发 票 。第 十 六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六 条 第 ( 三 ) 项 所 称 转 让 财 产 收 入 , 是 指 企 业 转 让 固 定资 产 、 生 物 资 产 、 无
17、 形 资 产 、 股 权 、 债 权 等 财 产 取 得 的 收 入 。关 注 : 注 意 涉 及 到 的 流 转 税 的 问 题 : 注 意 转 让 不 动 产 、 土 地 使 用 权 时 有 可 按 差 额 纳营 业 税 的 情 况 ; 转 让 固 定 资 产 中 的 动 产 、 设 备 等 , 售 价 超 过 原 值 的 应 纳 增 值 税 ; 转让 无 形 资 产 中 的 专 利 权 、 非 专 利 技 术 ( 技 术 转 让 ) 可 以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 参 见 条 例 第 九 十 条 :第 九 十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 四 ) 项 所 称
18、 符 合 条 件 的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免 征 、减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是 指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 居 民 企 业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不 超 过 500 万元 的 部 分 ,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超 过 500 万 元 的 部 分 ,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说明 : 上 述 所 得 是 收 入 扣 除 成 本 费 用 后 的 所 得 。 ( 小 例 子 参 听 课 件 ) 关 注 : 注 意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不 纳 营 业 税 ; 债 权 转 让 所 得 也 不 应 纳 营 业 税 。第 十 七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19、 第 六 条 第 ( 四 ) 项 所 称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 是指 企 业 因 权 益 性 投 资 从 被 投 资 方 取 得 的 收 入 。关 注 :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指 的 是 税 后 按 股 分 得 ; 投 资 收 益 确 认 入 账 问 题 ,参 见 条 例 第 十 七 条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 按 照 被投 资 方 作 出 利 润 分 配 决 定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第 十 八 条
20、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六 条 第 ( 五 ) 项 所 称 利 息 收 入 , 是 指 企 业 将 资 金 提 供 他人 使 用 但 不 构 成 权 益 性 投 资 , 或 者 因 他 人 占 用 本 企 业 资 金 取 得 的 收 入 , 包 括 存 款 利息 、 贷 款 利 息 、 债 券 利 息 、 欠 款 利 息 等 收 入 。关 注 : 非 权 益 性 投 资 或 因 他 人 占 用 资 金 取 得 的 收 入 ; 存 款 、 贷 款 、 债 券 、 欠 款 利 息收 入 均 属 于 利 息 收 入 ; 体 现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 实 际 中 获 取 的 资 金 占
21、 用 费 实 质 也 是 利息 , 应 纳 营 业 税 ;第 十 九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六 条 第 ( 六 ) 项 所 称 租 金 收 入 , 是 指 企 业 提 供 固 定 资 产 、包 装 物 或 者 其 他 有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权 取 得 的 收 入 。关 注 : 如 果 是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权 应 归 于 特 许 权 收 入 ; 租 金 收 入 的 流 转 税 问 题 , 注 意包 装 物 的 出 租 , 如 果 是 随 销 货 一 起 提 供 的 , 应 视 作 增 值 税 价 外 费 用 纳 增 值 税 ; 租 金收 入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22、 的 承 租 人 应 付 租 金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第 二 十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六 条 第 ( 七 ) 项 所 称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收 入 , 是 指 企 业 提 供专 利 权 、 非 专 利 技 术 、 商 标 权 、 著 作 权 以 及 其 他 特 许 权 的 使 用 权 取 得 的 收 入 。关 注 : 在 会 计 上 一 般 视 作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 专 利 权 、 非 专 利 技 术 注 意 免 征营 业 税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收 入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特 许 权 使 用 人 应 付
23、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的 日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第 二 十 一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六 条 第 ( 八 ) 项 所 称 接 受 捐 赠 收 入 , 是 指 企 业 接 受 的来 自 其 他 企 业 、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无 偿 给 予 的 货 币 性 资 产 、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关 注 : 这 是 无 偿 给 予 的 , 包 括 货 币 性 也 包 括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 接 受 捐 赠 收 入 , 按 照 实际 收 到 捐 赠 资 产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按 新 会 计 准 则 , 接 受 捐 赠 应 计 入 “营
24、业 外 收 入 ”第 二 十 二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六 条 第 ( 九 ) 项 所 称 其 他 收 入 , 是 指 企 业 取 得 的 除 企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六 条 第 ( 一 ) 项 至 第 ( 八 ) 项 规 定 的 收 入 外 的 其 他 收 入 , 包 括 企 业 资产 溢 余 收 入 、 逾 期 未 退 包 装 物 押 金 收 入 、 确 实 无 法 偿 付 的 应 付 款 项 、 已 作 坏 账 损 失处 理 后 又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 债 务 重 组 收 入 、 补 贴 收 入 、 违 约 金 收 入 、 汇 兑 收 益 等 。关 注 : 溢 余
25、 收 入 一 般 在 会 计 上 计 入 “营 业 外 收 入 ”; 逾 期 未 退 包 装 物 押 金 应 纳 增值 税 , 收 入 在 填 纳 税 申 报 表 时 应 计 入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 确 实 无 法 偿 付 的 应 付 款项 应 包 括 应 付 账 款 以 及 其 他 应 付 款 、 无 法 偿 付 的 几 种 情 况 需 记 忆 、 会 计 上 应 计 入“营 业 外 收 入 ”; 已 作 坏 账 损 失 处 理 后 又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 在 理 解 上 应 结 合 账 务 处理 ; 债 务 重 组 收 入 在 新 会 计 准 则 下 称 为 “债
26、务 重 组 利 得 ”、 在 会 计 上 计 入 “营业 外 收 入 ”、 无 需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 补 贴 收 入 在 新 会 计 准 则 中 不 再 单 设 此 账 户 、 补 贴收 入 要 区 分 是 否 纳 所 得 税 ; 违 约 金 收 入 会 计 上 计 “营 业 外 收 入 ”, 无 需 进 行 纳 税调 整 ; 汇 兑 收 益 在 会 计 处 理 一 般 冲 “财 务 费 用 ”或 “汇 兑 损 益 ”, 会 计 与 税 法 实质 影 响 一 致 。特 殊 收 入 的 一 些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企 业 的 下 列 生 产 经 营 业 务 可 以 分 期 确
27、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 一 ) 以 分 期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的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收 款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 二 ) 企 业 受 托 加 工 制 造 大 型 机 械 设 备 、 船 舶 、 飞 机 , 以 及 从 事 建 筑 、 安 装 、 装 配工 程 业 务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劳 务 等 , 持 续 时 间 超 过 12 个 月 的 , 按 照 纳 税 年 度 内 完 工进 度 或 者 完 成 的 工 作 量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第 二 十 四 条 采 取 产 品 分 成 方 式 取 得 收 入 的 , 按
28、照 企 业 分 得 产 品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实 现 , 其 收 入 额 按 照 产 品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企 业 发 生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 以 及 将 货 物 、 财 产 、 劳 务 用 于 捐 赠 、 偿债 、 赞 助 、 集 资 、 广 告 、 样 品 、 职 工 福 利 或 者 利 润 分 配 等 用 途 的 , 应 当 视 同 销 售 货物 、 转 让 财 产 或 者 提 供 劳 务 , 但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关 注 :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 税
29、法 上 要 进 行 分 解 , 分 解 为 购 进 和 销 售 两 笔 业 务 ; 所 得税 中 的 视 同 销 售 与 增 值 税 中 的 视 同 销 售 并 不 一 致 ;不 征 税 收 入 的 确 定 :参 见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七 条第 七 条 收 入 总 额 中 的 下 列 收 入 为 不 征 税 收 入 : ( 一 ) 财 政 拨 款 ; ( 二 ) 依 法 收 取 并 纳 入 财 政 管 理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政 府 性 基 金 ; ( 三 )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不 征 税 收 入 。参 见 条 例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十 六
30、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七 条 第 ( 一 ) 项 所 称 财 政 拨 款 , 是 指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对纳 入 预 算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等 组 织 拨 付 的 财 政 资 金 , 但 国 务 院 和 国 务 院 财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关 注 : 一 般 而 言 企 业 收 到 的 财 政 资 金 不 属 于 财 政 拨 款 , 应 纳 税 ;第 二 十 六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七 条 第 ( 二 ) 项 所 称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是 指 依 照 法 律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31、 ,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程 序 批 准 , 在 实 施 社 会 公 共 管 理 , 以 及 在 向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提 供 特 定 公 共 服 务 过 程 中 , 向 特 定 对 象 收 取 并 纳 入 财 政 管 理 的 费用 。关 注 : 程 序 和 票 据 的 使 用免 税 收 入 的 确 定 :参 见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章 :第 二 十 六 条 企 业 的 下 列 收 入 为 免 税 收 入 : ( 一 ) 国 债 利 息 收 入 ; ( 二 ) 符 合 条 件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的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32、 收 益 ; ( 三 )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从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与 该 机 构 、 场 所 有实 际 联 系 的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 ( 四 )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收 入 。关 注 : 转 让 国 债 收 入 、 代 销 国 债 取 得 的 手 续 费 不 属 于 国 债 利 息 收 入 , 应 纳 所 得 税 ;非 营 利 组 织 应 符 合 条 例 八 十 四 条 的 七 项 规 定 。参 见 条 例 第 八 十 四 条 :第 八 十 四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33、第 二 十 六 条 第 ( 四 ) 项 所 称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 是指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组 织 : ( 一 ) 依 法 履 行 非 营 利 组 织 登 记 手 续 ; ( 二 ) 从 事 公 益 性 或 者 非 营 利 性 活 动 ; ( 三 ) 取 得 的 收 入 除 用 于 与 该 组 织 有 关 的 、 合 理 的 支 出 外 , 全 部 用 于 登 记 核 定 或 者章 程 规 定 的 公 益 性 或 者 非 营 利 性 事 业 ; ( 四 ) 财 产 及 其 孳 息 不 用 于 分 配 ; ( 五 ) 按 照 登 记 核 定 或 者 章
34、程 规 定 , 该 组 织 注 销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用 于 公 益 性 或 者 非 营利 性 目 的 , 或 者 由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转 赠 给 与 该 组 织 性 质 、 宗 旨 相 同 的 组 织 , 并 向 社 会公 告 ; ( 六 ) 投 入 人 对 投 入 该 组 织 的 财 产 不 保 留 或 者 享 有 任 何 财 产 权 利 ; ( 七 ) 工 作 人 员 工 资 福 利 开 支 控 制 在 规 定 的 比 例 内 , 不 变 相 分 配 该 组 织 的 财 产 。 前 款 规 定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财 政 、
35、税 务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关 部 门 制 定 。四 、 关 于 税 前 扣 除 的 内 容( 一 ) 一 般 规 定参 见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章 、 条 例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八 条 企 业 实 际 发 生 的 与 取 得 收 入 有 关 的 、 合 理 的 支 出 , 包 括 成 本 、 费 用 、 税 金 、损 失 和 其 他 支 出 ,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第 二 十 八 条 企 业 发 生 的 支 出 应 当 区 分 收 益 性 支 出 和 资 本 性 支 出 。 收 益 性 支 出 在 发生 当 期 直 接
36、扣 除 ; 资 本 性 支 出 应 当 分 期 扣 除 或 者 计 入 有 关 资 产 成 本 , 不 得 在 发 生 当期 直 接 扣 除 。企 业 的 不 征 税 收 入 用 于 支 出 所 形 成 的 费 用 或 者 财 产 , 不 得 扣 除 或 者 计 算 对 应 的 折 旧 、摊 销 扣 除 。除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和 本 条 例 另 有 规 定 外 , 企 业 实 际 发 生 的 成 本 、 费 用 、 税 金 、 损 失 和其 他 支 出 , 不 得 重 复 扣 除 。关 注 : 预 提 费 用 必 须 是 支 付 且 取 得 发 票 才 允 许 扣 除 ; 相 关 性
37、原 则 的 体 现 , 参 见 条 例 二 十 八 条 下 第 一 段 ; 合 理 性 原 则 的 体 现 , 参 见 条 例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二 十 七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八 条 所 称 有 关 的 支 出 , 是 指 与 取 得 收 入 直 接 相 关 的 支出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八 条 所 称 合 理 的 支 出 , 是 指 符 合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常 规 , 应 当 计 入 当 期损 益 或 者 有 关 资 产 成 本 的 必 要 和 正 常 的 支 出 。关 注 : 对 企 业 支 出 要 进 行 收 益 性 支 出 和 资 本 性 支
38、出 的 划 分 ;关 注 : 扣 除 项 目 包 括 的 内 容 有 五 项 , 参 见 条 例 第 三 十 一 条 、 三 十 二 条 :第 三 十 一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八 条 所 称 税 金 , 是 指 企 业 发 生 的 除 企 业 所 得 税 和 允 许抵 扣 的 增 值 税 以 外 的 各 项 税 金 及 其 附 加 。第 三 十 二 条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八 条 所 称 损 失 , 是 指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固定 资 产 和 存 货 的 盘 亏 、 毁 损 、 报 废 损 失 , 转 让 财 产 损 失 , 呆 账 损 失
39、 , 坏 账 损 失 , 自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其 他 损 失 。 企 业 发 生 的 损 失 , 减 除 责 任 人 赔 偿 和 保 险 赔 款 后 的 余 额 , 依 照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管 部 门 的 规 定 扣 除 。 企 业 已 经 作 为 损 失 处 理 的 资 产 ,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又 全 部 收 回 或 者 部 分 收 回 时 , 应 当计 入 当 期 收 入 。关 注 : 行 政 性 罚 没 支 出 和 税 收 滞 纳 金 不 包 括 在 此 条 中 ; 可 以 扣 除 的 损 失 为 净 损 失
40、 。( 二 ) 扣 除 的 标 准1、 工 资参 见 条 例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三 十 四 条 企 业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 准 予 扣 除 。 前 款 所 称 工 资 薪 金 , 是 指 企 业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支 付 给 在 本 企 业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的 员 工 的所 有 现 金 形 式 或 者 非 现 金 形 式 的 劳 动 报 酬 , 包 括 基 本 工 资 、 奖 金 、 津 贴 、 补 贴 、 年终 加 薪 、 加 班 工 资 , 以 及 与 员 工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有 关 的 其 他 支 出 。关 注 : 合 理 性
41、 原 则 ; 工 资 、 薪 金 的 组 成 ;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税 前 扣 除 按 实 际 支 出 扣 除 ;要 关 注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筹 划 。2、 职 工 福 利 费参 见 条 例 第 四 十 条 :第 四 十 条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支 出 ,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14%的 部 分 , 准 予扣 除关 注 : 职 工 福 利 费 不 得 再 计 提 , 应 按 实 际 发 生 数 据 实 记 账 ; 税 前 扣 除 采 取 限 额 列 支 。3、 工 会 经 费参 见 条 例 第 四 十 一 条 :第 四 十 一 条 企 业 拨 缴
42、 的 工 会 经 费 ,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2%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关 注 : 工 会 经 费 必 须 上 缴 ; 上 缴 应 有 相 应 票 据 ; 计 提 或 上 缴 没 有 票 据 的 不 准 税 前 扣除 ; 税 前 扣 除 采 用 限 额 列 支 。4、 职 工 教 育 经 费参 见 条 例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四 十 二 条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教 育 经 费支 出 ,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2.5%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 超 过 部
43、分 , 准 予 在 以 后 纳 税年 度 结 转 扣 除关 注 :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比 例 扣 除 ; 不 得 计 提 , 应 据 实 记账 ; 税 前 扣 除 采 用 限 额 列 支 ; 超 支 部 分 准 予 结 转 。5、 保 险 费参 见 条 例 第 三 十 五 、 三 十 六 、 四 十 六 条 :第 三 十 五 条 企 业 依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范 围 和 标 准 为职 工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 失 业
44、保 险 费 、 工 伤 保 险 费 、 生 育 保险 费 等 基 本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 准 予 扣 除 。 企 业 为 投 资 者 或 者 职 工 支 付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费 , 在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范 围 和 标 准 内 , 准 予 扣 除 。关 注 : 五 险 一 金 不 纳 入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 也 不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 补 充 扣 除 的 两 险 从 当期 的 成 本 费 用 中 列 支 。第 三 十 六 条 除 企 业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45、 定 为 特 殊 工 种 职 工 支 付 的 人 身 安 全 保 险 费 和 国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可 以 扣 除 的 其 他 商 业 保 险 费 外 , 企 业 为 投 资 者 或 者 职工 支 付 的 商 业 保 险 费 , 不 得 扣 除 。关 注 : 除 了 允 许 的 商 业 保 险 外 , 其 余 商 业 保 险 不 得 扣 除 ; 对 其 他 商 业 保 险 会 计 上 应列 入 “职 工 福 利 费 ”, 并 应 并 入 “工 资 薪 金 ”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第 四 十 六 条 企 业 参 加 财 产 保 险 , 按 照 规 定 缴
46、纳 的 保 险 费 , 准 予 扣 除 。关 注 :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财 产 保 险 不 得 税 前 扣 除6、 借 款 费 用 、 借 款 利 息参 见 条 例 第 三 十 七 、 三 十 八 条 :第 三 十 七 条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不 需 要 资 本 化 的 借 款 费 用 , 准 予扣 除 。 企 业 为 购 置 、 建 造 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和 经 过 12 个 月 以 上 的 建 造 才 能 达 到 预 定可 销 售 状 态 的 存 货 发 生 借 款 的 , 在 有 关 资 产 购 置 、 建 造 期 间
47、发 生 的 合 理 的 借 款 费 用 ,应 当 作 为 资 本 性 支 出 计 入 有 关 资 产 的 成 本 , 并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扣 除 。关 注 : 合 理 性 原 则 ; 需 要 资 本 化 的 借 款 费 用 , 不 得 直 接 扣 除 ; 资 本 化 的 内 容 有 所 扩大 ; 存 货 的 资 本 化 条 件 ; 期 间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才 可 资 本 化 ;第 三 十 八 条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下 列 利 息 支 出 , 准 予 扣 除 : ( 一 ) 非 金 融 企 业 向 金 融 企 业 借 款 的 利 息
48、支 出 、 金 融 企 业 的 各 项 存 款 利 息 支 出 和 同业 拆 借 利 息 支 出 、 企 业 经 批 准 发 行 债 券 的 利 息 支 出 ; ( 二 ) 非 金 融 企 业 向 非 金 融 企 业 借 款 的 利 息 支 出 , 不 超 过 按 照 金 融 企 业 同 期 同 类 贷款 利 率 计 算 的 数 额 的 部 分 。关 注 : 经 发 行 债 券 的 利 息 支 出 , 允 许 比 银 行 利 率 高 ; 以 人 行 的 基 准 利 率 为 准7、 汇 兑 损 失参 见 条 例 第 三 十 九 条 :第 三 十 九 条 企 业 在 货 币 交 易 中 , 以 及
49、 纳 税 年 度 终 了 时 将 人 民 币 以 外 的 货 币 性 资 产 、负 债 按 照 期 末 即 期 人 民 币 汇 率 中 间 价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时 产 生 的 汇 兑 损 失 , 除 已 经 计 入有 关 资 产 成 本 以 及 与 向 所 有 者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相 关 的 部 分 外 , 准 予 扣 除 。关 注 : 汇 兑 损 失 一 般 允 许 税 前 扣 除 ; 汇 率 在 所 得 税 中 指 的 是 中 间 价 ; 两 种 情 况 除 外 。8、 业 务 招 待 费参 见 条 例 第 四 十 三 条第 四 十 三 条 企 业 发 生 的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业 务 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