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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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材料昆明市水务局二 O 一八年九月目 录一、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12.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23.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34.取水许可 45.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66.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77.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88.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99.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1110.河道采砂许可 11 二、规范行政强制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131.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采取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的强制措施 132.对未经水行

2、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并逾期不拆除的,采取强行拆除的行政强制执行 143.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采取的行政强制执行 144.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违法行为,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采取强行拆除的行政强制执行 15三、规范行政确认裁量权细化标准表161.用水计划核定 16 1 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序号 行政许可

3、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1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云政发(2013)44 号)附件 2 第 95 项。2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3 行政许可条件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2.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和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对有关规划或方案的实施无不利影响;3.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4.未影响公共利益、相邻行

4、政区域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或有消除影响的可行措施;5.设计资料通过技术审查,达到规程规范设计深度要求。4 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 2 份;2.设计资料,原件 7 份;3.设计资料审查意见,原件 2 份。5 办理行政许可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查;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公示。6 行政许可时限 7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2 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

5、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2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3 行政许可条件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2.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和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对有关规划或方案的实施无不利影响;3.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4.未影响公共利益、相邻行政区域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或有消除影响的可行措施。4 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 2 份;2.设计资料和设计资料的审查意见,原件 7 份;3.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原件 1 份。5 办理行政许可流程1.申请;

6、2.受理;3.审查;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公示。6 行政许可时限 7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3 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1 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 号)第 172 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7 年修订) (水利部水建199816 号)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

7、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2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3 行政许可条件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3.工程建设任务与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一致,工程建设规模无重大变化;4.初步设计报告技术深度满足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各专业相关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及其他技术标准的要求,通过技术审查。4 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 2 份;2.初步设计报告,原件 7 份;3.初

8、步设计报告审查意见,原件 2 份。5 办理行政许可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查;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公示。6 行政许可时限 7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4 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取水许可1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3.云南省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用水,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4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 ,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5.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对地下水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2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

10、即予许可。3 行政许可条件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审查通过;2.建设项目经批准或者核准;3.取水行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4.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水量分配方案等;5.地下水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在地下水超采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6.取水处水体水质或经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申请人用水水质要求;申请人承诺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7.无其他问题;8.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 申请材料一、提交取水申请时1.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 4 份;2.取水行为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提交与第三者

11、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复印件 1 份;3.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 件;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论证表,原件 15 份;5.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原件 1 份。二、提交办理取水许可证申请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运行满 30 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符合条件的核发取水许可证)1.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复印件 1 份;2.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复印件 1 份;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原件 1 份; 5 4.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复印件 1 份

12、5.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原件 1 份;6.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原件 1 份;7.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复印件 1 份;8.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复印件 1 份;9.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复印件 1 份。5 办理行政许可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查;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颁发取水许可证;6.公示。6 行政许可时限 5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6 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1

13、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 号)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4

1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部令第 22 号)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 ,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2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3 行政许可条件1.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经审批同意;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齐全;3.取水许可手续齐全;4.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5.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6.入河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

15、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之外;7.入河排污口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消减排污总量的水域之外;8.不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9.入河排污口设置不会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保护要求。4 申请材料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原件 3 份;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复印件 1 份;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原件 10 份;4.根据政策法规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复印件 1 份。5 办理行政许可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查;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公示。6 行政许可时限 8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7 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6、1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1995 年 5 月 30 日水利部令第 5 号,2005 年修正,2017 年修改)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17、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3.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 年 7 月 27 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将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实行审批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二)实行核准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核准报告前;(三)实行备案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

18、。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以外的生产建设项目,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在开工前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2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3 行政许可条件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2.符合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要求;3.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符合水土保持相关规定;4.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范围合理;5.弃渣专门存放地选址合理、位置明确、堆置方案可行;6.表土资源保护措施和利用方向合理;7.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完整、有效,措施等级、标准明确,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

19、主体工程设计深度;8.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内容、方法和点位合理;9.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工艺)和进度安排合理;10.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4 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 2 份;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原件 7 份;3.行政许可代办委托书,原件 1 份。5 办理行政许可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查;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公示。6 行政许可时限 5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8 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1 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 号)

20、第 170 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2.农田水利条例 (国务院令第 669 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3.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 (水政资1995457 号)第五条 占用跨省级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省级行政区利害关系的,占用一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

21、前,应当征求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流域机构意见,重大项目还应当征求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3 行政许可条件 1.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涉及利害关系各方无争议;2.等效替代工程方案或补偿方案经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4 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 2 份;2.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意见书,原件 2 份;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等效替代工程方案或补偿方案州(市)专家组意见,原件 2 份;4.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书,复印件 2份;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等效替代工程方案或补偿方案报告书,原件 2 份。5 办理行政许可流程1.申请;2.受理;3.审查;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公示。6 行政许可时限 7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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