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商品交易所商品交易规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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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海西商品交易所商品交易规则(试行)2012-6-1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西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的商品交易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组织特别会员及综合会员开展大宗商品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客户与综合会员交易,综合会员与特别会员交易。第三条 会员是指根据商品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海西商品交易所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特许交易商。第二章 商品标准及报价第四条 综合会员推出实物商品,由交易所指定的国内知名生产厂商生产,规格统一划定,并

2、且符合国家标准,经交易所认定方可用于交割;会员保证一定现货存量。第五条 综合会员推出的实物商品,必须具有以下要素:经交易所认定的商品编码,商品生产厂商标识和综合会员的品牌名称。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推出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交易商品。第六条 报价原则:交易所根据具体上市商品的特性,以相关国际或国内市场的价格为基础,连续报出现货商品的人民币中间指导价。会员根据交易所点差管理办法,在交易所中间指导价的基础上,报出买入价及卖出价。第七条 报价单位参照行业标准和习惯确定。第八条 报价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开市(结算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除外) ,周一早8:00 至周六早4:00结算休市时间:交易

3、日内,凌晨4:00 至6:00;具体开市、休市时间以交易所通知为准。第三章 交易方式第九条 客户可自行选择通过电话或网络系统与综合会员进行现货全额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第十条 现货全额交易前,客户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会员实物交割账户存入与欲购买商品等值的人民币资金,买入的商品可选择提货或再次卖出;客户如需卖出已提货的商品,可直接通过综合会员柜台卖出。第十一条 延期交收交易是指按即时价格买卖商品,延迟至第二个工作后任何工作日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行为,交易时支付一定比例的交易保证金,实物交收时结清剩余货款。第十二条 现货延期交收业务交易量和最小交易量由交易所本着合理、便利的原则制定,详情见海西商品交易所

4、商品交割管理办法 (试行) 。2第十三条 交易保证金:延期交收交易采用预付交易保证金的形式进行。客户预付交易保证金为成交金额的10%-100%。第十四条 风险保证金:会员须向交易所指定的银行保证金账户预存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不能与任何的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保证金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会员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交易所按会员预存保证金金额,计算会员的最大持仓亏损。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第十五条 现货全额交易及延期交收交易均可向综合会员进行交割申报,提取(交收)实物商品,需支付提(交)货费。第四章 收费标准第十六条 客户在参与商品交易过程中,需支付如下费用

5、:手续费、延期费、提货费、交货费等。第十七条 手续费收取标准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八,其中交易所收取万分之三,其余部分由综合会员收取。第十八条 延期费收支标准由交易所价格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客户持有头寸,隔夜需按价格监督委员会确定的延期费率缴收延期费。延期费由综合会员收付。第十九条 提货费包括加工费、储运费等;交货费包括检验费、重铸费等。收费标准统一由交易所指定。提货费、交货费由综合会员收取。国家规定的税收由卖方负责。第二十条 客户的交易保证金须打入交易所指定银行托管账户,相关交易费用由交易所代会员统一收取。会员不得再收取客户任何费用。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

6、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第五章 清算第二十二条 延期交收交易实行集中、T+1 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由交易所和托管银行对会员及客户资金统一进行清算。 “T+1”是指交易所对客户和会员每笔交易所产生的盈亏及费用在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清算。第二十三条 会员及客户须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资金托管银行根据交易系统每日结算数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金清算。第二十四条 综合会员及客户可通过交易系统实时查询资金清算明细数据,如有异意,24 小时内向交易所提出复核申请。第六章 交割第二十五条 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交割地为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包括交易所授权的综合会员所在地的交割仓库) 。第二十六条

7、 持有商品多头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10 点至下午4 点可向综合会员进行提3货申报(客户在此之前须向其保证金账户内存入足额货款) ,提取实物商品;持有商品空头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10 至下午4 点向综合会员进行交货申报,将商品交与综合会员,结清货款,完成交割。第二十七条 客户申请交割实物商品的数量须为交易单位的整数倍,最少交割数量、交货、付款期限由交易所确定。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根据交易保证金比例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 (详见海西商品交易所商品交割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七章 居间业务第二十八条 居间业务是指客户通过居间人代办开户,在居间人的协助下与会员单位签订客户协议书,进行商品交易的活

8、动,其程序是:(1)客户委托居间人办理开户手续,双方签署培训资讯咨询合作协议 ,居间人协助客户与综合会员签署客户协议书 ;(2)交易所实行客户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由综合会员按交易所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3)每笔交易由客户通过电话或电子化方式直接向综合会员下达指令。第二十九条 客户也可直接与综合会员签署客户协议书并办理开户手续进行交易。第八章 风险管理第三十条 交易所对客户实行单笔最大交易限额制度及最大持仓限额制度,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当客户持仓达到最大限额时,不得再向同或相反方向开仓交易。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强行风险控制制度,当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会员对客户的

9、全部持仓实行强行平仓:(一)交易系统以客户账户买入和卖出商品的风险率来衡量客户风险情况,风险率客户账户净值持仓占用交易保证金,当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100时,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由综合会员通知客户需要追加交易保证金(此提醒只是作为综合会员的人性化提示,并不构成综合会员的义务) ,否则客户只能减少持仓量,直至客户账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100%。当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50时,会员将客户剩余持仓进行全部强行平仓;(二)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三)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四)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对会员同样实行强行风险控制管理。当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

10、其持有净头寸实行强行平仓:(一)交易所以会员持有净头寸的浮动亏损来衡量会员风险情况。当综合会员所持净头寸亏损额达到其风险保证金数额的50时,交易所将向此会员公告其存在强平风险;当综合会员的亏损额达到初始风险保证金的70%时,综合会员的净头寸将会被强行平仓;(二)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三)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4(四)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第三十三条 被强行平仓的综合会员,其名下客户的交易将直接转交给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交易规则详见海西商品交易所特别会员管理办法 (试行) ) ,价格损失由综合会员承担。综合会员必须在当日结算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补足最低风险保证金,否则无法

11、继续交易,其名下所有客户由特别会员接管。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第三十五条 异常情况是指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 在报价及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报价无法正常进行;(二)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出现以上所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报价、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取款

12、等紧急措施。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按相关具体规定提前予以公告。第三十八条 因异常情况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第十章 信息管理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第四十条 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交易品种的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为会员和客户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产生的信息归交易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交易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

13、、检查市场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二)监督、检查会员和客户的交易行为及居间人的市场行为;(三)了解和掌握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四)调解、处理报价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事件;5(五)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控。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按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利,会员、居间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配合。第四十六条 对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经交易所决定,可由会员代表、交易所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士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特别调查委员会存续期间,按本规则行使监督管理权。特别调查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不正确

14、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会员、居间人、客户有权向交易所及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严肃处理。第十二章 调解与处罚第四十八条 会员、居间人、客户之间因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所申请调解。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交易所见证实施。第五十条 对会员、居间人、客户的违规、违约行为,交易所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交易规则并结合海西商品交易所违规违约管理办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第十三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最终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海西商品交易所。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

15、实行。海西商品交易所投资者开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西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试运行期间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加强投资者教育,指导会员公司规范开户流程、控制市场风险,特根据海西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交易所试运行期间的投资者开户原则是:会员公司作为执行主体,交易所进行过程监督和事后合规稽查。6第二章 投资者的准入及禁入第三条 交易所的投资者分为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两种。第四条 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条件:(一) 中国大陆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 至少有5 个交易日,超过20 笔的模拟交易记录;(以交易所系统成交数据为准)

16、(三) 开户后第一次存入交易保证金不低于5 万元人民币。第五条 机构投资者的准入条件:(一) 中国大陆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及其它经济组织;(二) 至少有5 个交易日,超过20 笔的模拟交易记录;(以交易所系统成交数据为准)(三) 开户后第一次存入交易保证金不低于50 万元人民币。第六条 下列单位及个人不得在本交易所开户、交易,会员不得接受其委托进行交易;(一)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二) 交易所股东;(三) 交易所、会员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四) 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五) 交易所及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明令禁止入市的单位和个人。第七条 自然人投资者在开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

17、一)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其扫描件;(二) 本人影像资料。第八条 机构投资者在开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一) 机构代码证原件、营业执照及其扫描件;(二) 机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其扫描件;(三) 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四) 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影像资料。第三章 投资者开户流程第九条 投资者开户流程(一) 投资者到会员公司填写风险揭示书 ;(二) 投资者签订开户申请表以及试运行客户协议书 ;(三) 投资者办理一张交易所指定保证金存管银行的借记卡(如果有,则不需要办理) ,机构投资者到交易所指定保证金存管银行开通一个结算账户,并签署保证金存管“三方协议” ;(四

18、) 投资者到存管银行柜台办理“签约”手续;(五) 投资者入金:客户第一次入金可以通过柜台或网银的入金方式由银行三方存管的渠道入金。 (请务必不要采用直接汇款的方式,由此带来的相关责任与损失由客户和会员自行承担) ;(六) 会员将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及风险揭示书 、 试运行客户协议书 、 开户申请表签字页以电子版形式传递给交易所交易部;7(七) 交易所交易部查实投资者已入金后,激活交易账户,投资者可以开始交易。第四章 罚则第十条 交易所合规部负责对客户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审查,审查不合格的按照海西商品交易所合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五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

19、归属海西商品交易所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实施。海西商品交易所投资者销户管理办法(试行) 海西商品交易所海商所【2011】10 号第1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西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试运行期间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指导会员单位规范销户流程,控制市场风险,根据海西商品交易所规则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投资者的销户原则是:会员单位作为执行主体,交易所合规稽核部进行过程监督和事后合规稽查。第三条 此办法适用于交易所所有会员单位对投资者的销户的管理。第二章 投资者销户的条件第四条 投资者销户须具备以下条件:1、投资者交易资金账号余额为零;2、投资者销户当天没有任何

20、交易记录(无持仓、无成交、无委托) ;3、投资者已经在签约银行办理解约;4、投资者必须亲自往会员单位办理销户手续;第五条 投资者在办理销户手续时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须提供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8等证件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第三章 销户的流程第六条 具备销户条件的投资者销户的流程:1、投资者到签约银行办理解约手续;2、投资者填写销户申请表(附件) ;3、会员单位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查询,验证销户投资者是否具备销户的条件;4、会员单位为具备销户条件的投资者办理销户;5、会员单位将已销户的投资者相关资料进行备案。第七

21、条 以下情况会员单位不能为投资者办理销户:1、投资者资金账户仍有持仓;2、投资资金账户当天有成交或委托的;3、投资者帐户内仍有资金余额,没有出金的。第八条 按照第六条规定不能办理销户的投资者,需要首先将满足销户条件的手续办理完毕,然后于当日结算后的任一交易日重新办理销户。第四章 信息管理第九条 根据金融交易数据保存的要求,会员单位必须将已销户投资者的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至少保存20 年。第十条 已销户的投资者账号不能再次用来登录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操作,由会员单位将投资者资金账户在系统内进行销户操作。第十一条 已销户的投资者资金账号,交易所通过数据库可查询到其相关的资料和历史数据信息(包括单据

22、、资金流水等) ,除交易所统计等业务所需及司法查询等情况外,原则上不提供本条款所提及的资料、数据的查询。第十二条 已销户的投资者客户编码,不能再次用来开户,保持客户编码的唯一性。第十三条 已销户的投资者可以再次选择原会员单位或者新的会员单位重新开户,但再次开户的客户编码应由再次开户的会员单位重新开立新的客户编码。第五章 处罚第十四条 交易所合规稽核部负责对会员单位的销户流程及相关投资者的资料进行监督、审核,审查不合格的按照海西商品交易所合规管理办法 (试行)及海西商品交易所合规处罚管理办法 (试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交易所合规稽核部负责对已销户归档的投资者资料进行审查,保证已销户投资

23、者的资料仍然可查,会员单位需要按照交易所要求予以保存,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阻挠、拒绝或延误投资者办理销户业务。已经合规稽核部发现有上述现象的发生,则按照海西商品交易所 (试行)及海西商品交易所合规处罚管理办法 (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 附则9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海西商品交易所。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 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实行。海西商品交易所合规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了促进会员单位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海西商品交易所相关制度和合同法等相关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交易所所

24、有会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合规管理。本规定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会员单位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本规定所称合规,是指会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 。本规定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会员单位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准则而使会员单位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第三条 会员单位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

25、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第四条 会员单位应当树立合规经营、全员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当制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包括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以及违规事项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等内容。第六条 会员单位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与合规管理有关的职责,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会员单位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和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合规性的监督管理,对本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

26、责任。会员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熟知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内部有关机构和部门或者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10第八条 会员单位设合规总监(经理) 。合规总监(经理)是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合规总监(经理)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会员单位的章程应当对合规总监(经理)的

27、地位、职责、任免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第九条 合规总监(经理)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取得会员单位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二)熟悉业务,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从事证券或期货工作3年以上,并且通过有关专业考试或具有5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在监管机构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5年以上。前款第(三)项所称专业考试,是指本所组织的会员单位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员单位聘任合规总监(经理) ,应当向交易所报送拟任人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会员单位解聘合规总监(经理) ,应当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

28、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呈报交易所。第十一条 合规总监(经理)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会员单位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行其职责并自指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代行合规总监(经理)职责的人员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代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合规总监缺位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聘请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人员担任合规总监。第十二条 合规总监(经理)应当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的合规审查意见。交易所要求对会员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合规总监(经理)应当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上签署明确意见。第十三条 合规总

29、监(经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合规总监(经理)应当组织实施公司反洗钱和信息隔离墙制度,按照公司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第十四条 合规总监(经理)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机构报告,同时向交易所报告;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合规风险隐患,合规总监(经理)应当及时向公司有关机构或部门提出制止和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公司应当将整改结果报告呈报交易所;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合规总监(经理)应当及时建议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公司有关部门,评估其对公司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第十六条 合规总监(经理)应当保持与交易所合规稽核部的联系沟通,主动配合交易所合规稽核部的工作。合规总监(经理)应当及时处理交易所合规稽核部要求调查的事项,配合交易所合规稽核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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