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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风险预警机制,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湖南保险业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湖南保监局在综合分析湖南辖内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内部综合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合规管理等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监测、评估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风险状况,并据此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过程。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经湖南保监局批准设立的在湖南辖内经营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第四条 湖南保监局依据本暂行办法对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12 个月以上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省级分行或法人机构(含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统称被测评单
3、位)进行测评和分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不足 12 个月的机构参与测评,但不确定类别。2第五条 分类监管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所有分支机构或下属单位统一归并到省级分行或法人机构进行测评和分类,各级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统一归并到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进行测评和分类。测评指标覆盖湖南省所有代理了保险业务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网点。(二)公开性原则。分类监管采取被测评单位自评和湖南保监局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湖南保监局将依法公布测评指标、测评结果、分类监管措施等事项。(三)务实性原则。湖南保监局对被测评单位的分类测评通常为每年 1 次,依据测
4、评结果进行分类并确定不同的监管措施,必要时开展专项测评,适当调整分类和相应的监管措施。第六条 分类监管包括信息归集、监测与评估、分类监管、信息披露四个环节。第二章 信息归集第七条 湖南保监局根据需要全面收集日常监管信息用于分类监管,包括数据信息和非数据信息。信息主要来源渠道为监管部门、保险行业组织、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外部审计机构、举报投诉、舆情动态及其它真实有效渠道。第八条 湖南保监局建立信息报送制度,被测评单位应按要求报送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第九条 湖南保监局可以通过函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要求被测评单位确认或答复有关问题。3第十条 湖南保监局可以现场查验有关
5、资料,约见被测评单位负责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第三章 监测与评估第十一条 湖南保监局根据湖南辖内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现状和合规情况建立分类监管测评指标体系。第十二条 分类监管测评指标主要有 4 类:综合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合规管理(具体指标及分值参见附件)。第十三条 湖南保监局将 4 类测评指标细化为 17 项 50 小项,总分 100 分,其中被测评单位自评指标分值为 70 分,湖南保监局测评指标分值为 30 分。每一测评指标扣分直至该项测评指标分值扣完为止。被测评单位综合得分等于湖南保监局测评分加上湖南保监局抽查和复核后的各被测评单位自评分。得分 90 分(含)以上为日常监管单
6、位,75 分(含)-90 分为关注性监管单位,75 分以下为重点监管单位。第十四条 被测评单位每年应按设定指标要求,对本单位系统进行自我测评,评估结果于每年 3 月 1 日前报湖南保监局(见附件 2),根据各单位的自评结果,湖南保监局可以视情况组织抽查和复核,并对自评分进行调整。第十五条 湖南保监局在收集整理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组织进行监管测评(见附件 3),综合被测评单位自评及监管部门抽查和复核的结果,完成年度测评和分类。对抽查核实存在故意虚报自评信息的被测评单位,不再评分,直接列为重点监管单位。 4第四章 分类监管第十六条 湖南保监局根据分类情况制定年度监管计划,实施分类监管。第十七条 对日
7、常监管单位,湖南保监局原则上采取定期收集、分析、监测市场运行情况等非现场监管方式,对其开拓业务提供政策支持。第十八条 对关注性监管单位,湖南保监局除对其实施非现场监管外,对其管理和合规的薄弱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进行风险提示,要求限期整改存在的薄弱环节,并提交整改报告;(二)对涉及薄弱环节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审查,必要时实施现场查验;(三)针对薄弱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四)其他监管措施。第十九条 对重点监管单位,湖南保监局除对其实施关注性监管单位的监管措施外,还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二)要求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提交整改报告;(三)对该单位
8、行政许可事项严格审查,必要时实施现场查验;(四)增加现场检查频率;(五)将监测和分类结果通报该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六)其他监管措施。5第二十条 对于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不足 12 个月的机构,实施对口联络指导,引导其完善内部管理,提高合规意识,防范化解风险,加快业务发展。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一条 湖南保监局对被测评单位分别建立分类监管档案。第二十二条 湖南保监局及时向被测评单位反馈分类监管结果,视情况在行业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 未经湖南保监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披露被测评单位测评得分及分类结果。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保监局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
9、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湖南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测评指标体系2湖南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自评表3湖南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测评表6附件 1湖南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测评指标体系湖南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测评指标体系由综合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合规管理 4 类指标组成,细分成17 项 50 小项,具体内容及分值安排如下:一、综合管理(25 分)评价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综合管理能力,主要内容有:(一)组织架构(3分)。组织架构是否健全,三级以上支行是否设立专门岗位管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是否明确了分管领导; (二)人员情况(6分)。管理
10、人员是否能胜任本职工作,是否相对稳定、变更后1个月内及时报告;从事代理保险工作的人员是否均持有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对业务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岗前培训、持续教育培训是否达到相关规定要求;(三)信息化水平(2分)。是否开通银保通系统,信息化水平是否能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四)档案管理情况(4分)。各种会议记录、文件、培训档案等7是否完备;是否建立了代理保险从业人员档案、业务档案、财务档案等,保管是否良好;(五)许可证管理(10分)。辖内代理了保险业务的机构是否都办理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事项(名称、地址、代理险种、有效期等)发生变更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变更;保险兼
11、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遗失等是否及时按要求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是否按要求悬挂和摆放。二、业务管理(15 分)评价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当前业务发展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潜力,主要内容有:(六)业务管理制度(4分)。是否按照要求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兼业代理协议;业务管理办法及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否制定并有效执行保险业务非正常退保预案。(七)业务管理台帐(5分)。是否建立业务台帐,并保管完好;业务台帐是否分网点、分被代理单位建立,并逐笔列明代理网点、客户名称、险种、保单编号、保费收入、佣金比例及金额等项目;(八)展业行为管理(4分)。业务人员是否存在欺诈误导行为;是否存在不正当
12、竞争行为;是否建立了信访投诉渠道,及时处理信访案件。 (九)保险单证管理(2 分)。保险单证领用和核销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是否建立保险单证管理台帐。8三、 财务管理(20 分)评 价 银 邮 类 保 险 兼 业 代 理 机 构 财 务 管 理 合 规 性 ,主 要 内 容 有 :(十)财务管理制度(2分)。是否建立了代理保险业务相关财务制度;是否对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单独核算;代理佣金收入是否全额入账,是否存在账外核算和经营;(十一)保费收入情况(4 分)。是否设立了专门的保费代收帐户并由专人管理;代收及代付款是否及时解付;是否挪用或侵占保费;(十二)佣金收支情况(10 分)。是否以保费收入抵扣佣金
13、;是否收受保险公司在协议规定的佣金标准外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网点维护费、劳务报酬及以业务竞赛或奖励名义给予的旅游、实物等其他利益;是否存在预收佣金情况;是否在办理本系统人员或自有财产的保险业务时提取佣金或收取其他费用;是否向客户支付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好处费;是否如实、详细记载支付给柜台代理人员报酬;(十三)中介发票情况(2分)。是否严格执行了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相关制度;是否开具虚假发票为保险机构、其他单位及投保人套取资金;(十四)帐务处理情况(2分)。帐务处理是否规范,凭证、报 表是 否 按 要 求 管 理 ;是 否 能 独 立 生 成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报 表 和 凭 证
14、 。四、合规管理(40 分)评价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和管理情况,9主要内容有:(十五)政府监管(20 分)。是否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是否如实记录代理保险事项,是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参加保险监管部门各种会议是否存在迟到、早退等现象;是否按要求执行监管部门安排的有关工作任务;是否主动向监管部门咨询相关监管政策;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保险监管部门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或行政处罚;是否因代理保险业务受到工商、税务、统计等有关部门的处罚;(十六)内部审计(10分)。是否设置了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是否每年对辖内机构开展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是否在全省范围整改;审计结果是否及时报送保险监管部门;(十七)社会监督(10分)。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行为被媒体曝光;是否存在被查实的举报投诉情况。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