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 市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 生育 保险药品目录 (2010 年版)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 年版)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47 号 颁布时间:2011.03.02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管理,不断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保障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 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发
2、20108 号)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3 号)有关精神,经过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 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制定 2010 年版药品目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2010 年版药品目录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和参保人员用药需求
3、变化,适当扩大品种范围、适当调整药品报销限制内容,适度提高用药水平。 本版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三、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分甲、乙类。甲类药品使用时参保人员不需要先行负担部分费用;乙类药品使用时需要先行负担部分费用,其余部分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凡列入药品目录的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本次发布的药品目录中未包含部分复合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凡由我市 20
4、10 年版药品目录内两种西药组成的复合药,如果其在我市药品集中采购中的中标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同质量层次)平均中标价格之和的,可按规定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并参照其所组成药品规定适当的“报销限制内容”。 未经登记备案的药品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药品目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新旧目录的衔接过渡。同时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培训,引导医师为参保人员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降低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外药
5、品的比例。 六、列入本市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将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进行统一管理。凡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生产厂家必须保证药品质量;对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提交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该药品将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中予以删除。 七、各级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目录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参照此药品目录执行。 九、本药品目录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1.凡例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 年版)
6、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附件 1.doc 附件 2(西药、中药).xls 附件 2(中药饮片).doc 附件 1:凡 例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简称药品目录 )是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政策约束力。一、目录构成(一) 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3 部分。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均准予支付
7、费用的西药品种 1292个,中成药 1218 个(包括民族药 47 个) ;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 22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 3 个。中药饮片部分所列中药饮片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品种,包括单味或复方均不予支付费用、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在复方中合理使用可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两部分。(二)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西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 979个,乙类药品品种 313 个;中成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 947 个,乙类药品品种 271 个。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二、编排与分类(三)西
8、药、中成药、民族药分别按药品通用名品种编号,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 ,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四)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三、名称与剂型(五)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 )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和“儿童” 、 “小儿” 、 “婴幼儿” 、 “儿童用” 、 “小儿用”或“婴幼儿用”等,剂型单列。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
9、类、给药途径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其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六)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现行版 “制剂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归类后标注的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见下表: 标注的剂型 包含的剂型口服常释剂型 普通片剂(片剂、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 、胶囊剂(胶囊、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缓释控释剂型 缓释片、缓释包衣片、控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口服液体剂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混悬液、干混悬剂、口服乳剂、胶浆剂、口服液、乳液、乳剂、胶体溶液、合剂、酊剂、滴剂、混悬滴剂、糖浆剂(含干糖浆剂)丸剂 丸剂、
10、滴丸颗粒剂 颗粒剂、肠溶颗粒剂口服散剂 散剂、药粉、粉剂外用散剂 散剂、粉剂、撒布剂、撒粉软膏剂 软膏剂、乳膏剂、霜剂、糊剂、油膏剂贴剂 贴剂、贴膏剂、膜剂、透皮贴剂外用液体剂 外用溶液剂、洗剂、漱口剂、含漱液、胶浆剂、搽剂、酊剂、油剂硬膏剂 硬膏剂、亲水硬膏剂凝胶剂 乳胶剂、凝胶剂涂剂 涂剂、涂膜剂、涂布剂栓剂 栓剂、肛门栓、阴道栓滴眼剂 滴眼剂、滴眼液滴耳剂 滴耳剂、滴耳液滴鼻剂 滴鼻剂、滴鼻液吸入剂喷剂、气雾剂、喷鼻剂、喷粉剂、喷雾剂、雾化吸入剂、雾化混悬液、雾化溶液剂、雾化吸入液、吸入性粉剂、干粉剂、干粉吸入剂、粉末吸入剂、干粉吸剂、吸入性溶液剂、吸入性混悬液注射剂注射剂、注射液、注射
11、用溶液剂、静脉滴注用注射液、注射用混悬液、注射用无菌粉末、静脉注射针剂、水针、注射用乳剂、粉针剂、针剂、无菌粉针、冻干粉针中成药剂型中,丸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浓缩丸、蜡丸、滴丸和和微丸;片指普通片剂,包括包衣片(糖衣片、薄膜衣片、肠溶片) ;胶囊包含范围除软胶囊外同西药胶囊剂,软胶囊单独标注。未在药品目录中标注的中药软胶囊,如果其在我市药品招标中标后的最高日均费用,不超过同品种胶囊平均最高日均费用 10%的,也可按规定办理备案,纳入报销范围并参照同品种胶囊的报销限制内容执行;注射剂包含范围同西药注射剂;颗粒剂含根据药典标准规范后的冲剂。其他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内容为准。(七)有关药品名
12、称的解释:1通用名称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而不同酸根或不同盐基的药品,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药品目录中标明酸根或盐基的药品,以药品目录标注内容为准。2目录内药物与 50ml 以上的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等注射用溶媒组成的注射剂视为药品目录内药品。3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前面冠有“儿童”、 “小儿” 、 “婴幼儿” 、 “儿童用” 、 “小儿用” 、 “婴幼儿用”等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限儿童使用时支付。4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为口服剂型)一致,且法定说明书中明确适用于儿童的,其剂型为能够提高儿童用药顺应
13、性的口服液体剂型、颗粒剂、口服散剂、栓剂、滴鼻剂的,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5列入药品目录管理中的 OTC 药品,若今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非处方药目录中调整删除,则自动从药品目录中调出。(八) “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了归类,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具体如下: 1西药部分第 154 号“抗艾滋病用药” ,是指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的药品。2西药部分第 171 号“青蒿素类药物” ,是指卫生部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中所列的以青蒿素类药物为基础的处方制剂、联合用药的药物和青蒿素类药物注射剂。3西药部分第 359 号的“超短效人胰岛素类似物”包括门冬胰岛素和赖
14、脯胰岛素。4西药部分第 360 号的“长效人胰岛素类似物”包括甘精胰岛素、重组甘精胰岛素和地特胰岛素。5西药部分第 709 号“动物源肺表面活性物质”包括牛肺表面活性剂、猪肺磷脂等从动物中提取的肺表面活性物质。6西药部分第 1127 号“人工泪液”指模拟人体泪液用于治疗目的的滴眼剂。四、限定支付范围(九)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药品规定的适应症范围使用。凡药品目录中对部分药品又明确了报销限制内容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掌握。1使用标有“费用需由个人部分负担”的药品,凡未标注个人负担比例的,需由个人先负担 10%药品费用,其余 90%列入医疗保险基金
15、支付范围;已标注个人负担比例的,先由个人按标注比例负担,其余部分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2标有“适”字的药品,参保人员在此适应症(病种)范围内使用,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凡有两种(含)以上适应症(或病种)限制的药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纳入支付范围。3对标有限制医院级别、专科医院(科室) 、专科医师使用的药品,在所限制的范围以外使用的,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4对报销限制内容中标有“限门诊使用”的药品,仅限门诊使用时所发生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5凡药品同时注有两种(含)以上限制要求时,应同时按限制要求执行。6对药品目录中标有“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工伤保险参保人员使用时不受限定支付范
16、围限制。对未标有“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工伤保险参保人员使用时仅受“适应症(或病种) ”限制。7对于“报销限制内容”一栏仅标注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8对于“报销限制内容”一栏仅标注为“限生育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9对于“报销限制内容”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该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依据病情需要,按照药品法定说明书用药。10对于“报销限制内容”一栏标注了“限二线用药”的药品,基金支付时应有使用药品目录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 1
17、1. 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如使用异型包装或生活用品做包装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十)西药部分第 1.5 类涉及的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用药,不属于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第 1.31 类和第 2.1 类中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附件 2(中药饮片)三、中药饮片部分(本目录所列药品均包括生药及炮制后的药材及饮片)一、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各种人参(包括参须、条、片) 、鹿茸、猴枣、狗宝、海马、海龙、玛瑙、哈蟆油、冬虫夏草、蜂蜜(配制丸药除外) 、各种药用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睛;各种可药用的食品、副食品,如银耳、燕窝、酒、糖、茶叶、水果等。二、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在复方中合理使用可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三七、何首乌、枸杞子、阿胶、阿胶珠、鹿角胶、龟甲胶、鳖甲胶、马宝、珊瑚、玳瑁、西红花、羚羊角、牛黄、麝香、大枣、核桃、龙眼肉、薏苡仁、黑芝麻、赤小豆。附件 2(西药、中药).xls附 件 2( 西 药 、 中 药) .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