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上海市消防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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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www.c- 1上 海 市 消 防 局 文 件沪 消 发 2004352号关于发布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的通知本市各设计单位、审图公司、商业集团,市消防局机关有关业务处(站、室 )、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为了吸取国内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本市大中型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消防设计规范的规定,市消防局制定了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此规定中的室内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既有建筑; 灭火救援窗、疏散楼梯、消防水箱、消防电源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有条件能实施的既有建筑。现将此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

2、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http:/www.c- 2大 中 型 商 场 防 火 技 术 规 定1一 般 规 定1.1本 规 定 所 称 的 大 中 型 商 场 ,是 指 建 筑 面 积 大 于3000m2(含 )的 下 列 建 筑 和 场 所 :百 货 商 店 、购 物 中 心 、超市 (包 括 仓 储 式 商 店 、大 卖 场 )及 服 装 、装 潢 、家 具 、建 材等 可 燃 物 较 多 的 室 内 市 场 (以 下 简 称 “商 场 ”)。1.2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和 既 有 的 商 场 。展销 厅 可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

3、1.3商 场 的 外 墙 上 应 在 每 层 设 置 灭 火 救 援 窗 (含 阳 台 ),其 间 隔 不 宜 大 于 15m;每 扇 窗 的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1.OOm2,且 其 净 宽 不 应 小 于 0.80m,净 高 不 应 小 于 1.OOm。窗 口 下沿 距 室 内 地 坪 不 宜 大 于 1.20m。1.4营 业 厅 的 疏 散 路 线 应 用 固 定 标 识 线 标 明 清 晰 ;安全 出 口 之 间 应 设 置 宽 度 不 小 于 3.OOm的 通 道 连 接 ;营 业厅 内 通 道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营 业 厅 面 积 的 30 。商 场 的 疏 散 人 员

4、数 量 、安 全 出 口 宽 度 应 按 每 个 防 火分 区 进 行 校 核 。1.5二 层 及 二 层 以 上 且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10m的 商 场 应 设置 储 水 量 不 小 于 18m3的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1.6商 场 内 不 得 使 用 、储 存 液 化 石 油 气 钢 瓶 (气 罐 )。不得 储 存 易 燃 、易 爆 化 学 危 险 物 品 。室 内 市 场 营 业 区 与 生活 区 应 采 用 防 火 墙 与 耐 火 极 限 不 小 于 1.5h的 楼 板 完 全 分隔 。1.7商 场 的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应 与 上 海 城 市 火 灾 自 动

5、报 警 信 息 系 统 联 网 。1.8除 执 行 本 规 定 外 ,商 场 的 防 火 分 区 、灭 火 系 统 、防排 烟 系 统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黍 统 等 防 火 设 计 还 应 符 合 国 家和 本 市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附 件 :http:/www.c- 32平 面 布 置2.1商 品 、货 柜 和 广 告 条 幅 的 设 置 不 得 影 响 室 内 消 火栓 、灭 火 器 具 、水 喷 淋 头 、机 械 排 烟 口 、自 然 排 烟 窗 、火灾 探 测 器 和 手 动 火 灾报 警 按 钮 等 室 内 消 防 设 施 的 使 用 。2.2商 场 内

6、的 仓 库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2.2.1面 积 大 于 100m2的 仓 库 (含 冷 库 ),应 采 用 耐 火 极限 不 低 于 2.00h的 隔 墙 和 1.OOh的 楼 板 与 其 他 部 位 进 行 分隔 ,隔 墙 上 的 ,门 应 采 用 乙 级 防 火 门 。2.2.2仓 库 和 营 业 厅 的 安 全 出 口 宜 分 开 设 置 。当 必 须合 用 时 ,营 业 厅 通 向 安 全 出 口 的 通 道 不 得 穿 越 仓 库 。2.2.3除 面 积 小 于 100m2的 仓 库 外 ,仓 库 自 动 喷 水 灭火 系 统 的 设 计 基 本 参 数 应 按

7、仓 库 的 系 统 设 计 基 本 参 数 确定 。2.3商 场 内 使 用 燃 油 、燃 气 的 厨 房 宜 靠 外 墙 布 置 ,并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50h的 隔 墙 与 其 它 部 位 分 隔 。敞开 式 的 食 品 加 工 区 宜 采 用 电 能 加 热 设 施 。3安 全 疏 散3.1营 业 厅 面 积 可 按 各 层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仓 储 式 商 场的 货 。架 区 应 计 入 营 业 厅 面 积 。办 公 室 、厨 房 、卫 生 间 、仓 库 等 功 能 明 确 的 辅 助 用 房 面 积 可 不 计 入 营 业 厅 面 积 。3.2商 场

8、营 业 厅 的 疏 散 人 数 计 算 ,应 根 据 营 业 厅 的 建筑 面 积 按 3m2 人 确 定 。设 有 固 定 分 隔 铺 位 的 市 场 ,其 人员 总 数 可 按 走 道 人 数 和 各 铺 位 人 数 之 和 计 算 ,并 应 按 3.2的 规 定 计 算http:/www.c- 4设 有 固 定 铺 位 市 场 人 数 的 确 定 指 标 表 32走 道 2.5m2 人9m2面 积 20m2 3人铺 位 20m2面 积 40m2 4人40m2面 积 90m2 6人90m2面 积 150m2 8人注 :装 潢 、家 具 、建 材 等 专 业 市 场 铺 位 人 数 可 按

9、本 表 减 少50 。3.3营 业 厅 的 安 全 出 口 总 宽 度 ,包 括 楼 梯 间 的 门 、底 层 疏散 外 门 和 楼 梯 宽 度 ,均 应 根 据 疏 散 人 数 和 商 场 的 层 数 ,按 不 小 于 表 33规 定 的 净 宽 度 指 标 计 算 。安 全 出 口 的 净 宽 度 指 标 表 33商 场 的 层 数 m 百 人地 下 2 层 以 下 1.00地 下 12 层 0.75地 上 1 2 层 0.65地 上 3 4 层 0.75地 上 5 6 层 0.85地 上 6 层 以 上 1.003.4营 业 厅 室 内 任 何 一 点 至 最 近 安 全 出 口 的 距

10、 离 应 分 别符 合 下 列 要 求 :3.4.1多 层 商 场 的 营 业 厅 符 合 双 向 疏 散 条 件 的 ,其 最大 允 许 的 直 线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30m,最 多 不 应 大 于 35m,行走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45m;符 合 单 向 疏 散 条 件 的 ,其 最 大 允 许的 直 线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15m,行 走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18m。http:/www.c- 5342高 层 商 场 的 营 业 厅 符 合 双 向 疏 散 条 件 的 ,其最 大 允 许 的 直 线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30m,行 走 距 离 不 应 大 于45m;符

11、 合 单 向 疏 散 条 件 的 ,其 最 大 允 许 的 直 线 距 离 不 应大 于 15m,行 走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18m。3.4.3多 层 或 高 层 商 场 内 设 置 固 定 分 隔 铺 位 的 商 铺 ,当 其 与 公 共 通 道 之 间 设 置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OOh的 隔 墙并 砌 至 楼 板 底 部 时 ,室 内 最 远 一 点 至 商 铺 出 口 的 距 离 不应 大 于 15m。商 铺 出 口 至 安 全 出 口 的 距 离 符 合 双 向 疏 散条 件 的 ,其 最 大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30m;符 合 单 向 疏 散 条 件 的 ,其

12、最 大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15m。3.5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安 全 出 口 不 应 少 于 2个 ,且 应 分散 布 置 。当 设 置 两 个 安 全 出 口 时 ,其 间 距 不 宜 小 于 20m;当 小 于 20m时 ,应 视 作 为 一 个 安 全 出 口 。3.6通 向 相 邻 防 火 分 区 的 防 火 门 ,或 通 向 相 邻 建 筑 连廊 的 门 ,可 作 为 辅 助 安 全 出 口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3.6.1门 应 向 疏 散 方 向 开 启 ,未 向 疏 散 方 向 开 启 的 ,不 应 作 为 该 防 火 分 区 的 辅 助 安 全 出

13、口 。3.6.2每 个 防 火 分 区 辅 助 安 全 出 口 的 总 宽 度 不 应 超 过该 防 火 分 区 所 需 疏 散 总 宽 度 的 30 。3.7营 业 厅 安 全 出 口 的 净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40m,门 的两 侧 和 前 方 1.40m的 范 围 内 应 保 持 开 敞 。3.8高 层 商 场 的 营 业 厅 部 分 ,应 设 置 不 少 于 2座 的 疏散 楼 梯 通 向 屋 面 ,并 在 每 座 楼 梯 通 向 屋 面 平 台 的 出 口 处设 置 不 少 于 200m2的 避难 区 ,或 在 屋 顶 设 置 连 接 相 邻 楼 梯 的 通 道 。3.9营

14、业 厅 内 安 全 出 口 的 :门 不 应 设 锁 ,但 符 合 下 列情 况 之 一 时 除 外 :3.9.1安 全 出 口 门 为 推 闩 式 外 开 门 ; ,3.9.2门 上 设 置 的 电 磁 门 锁 与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联 动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报 警 后 或 失 电 后 门 能 全 部 打 开 ;电 磁门 在 不 大 于 250N的 推 力 下 可 强 行 推 开 ;消 防 控 制 室 设 置手 动 操 作 功 能 ,门 边 设 置 应 急 开 启 按 钮 。http:/www.c- 63.10超 市 营 业 厅 的 收 银 区 宜 设 置 在

15、靠 近 安 全 出 口 处 ,收银 区 的 闸 机 在 火 灾 时 应 全 部 自 动 开 放 。在 收 银 区 两 侧 应设 置 疏 散 出 口 ,其 总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3m。4室 内 疏 散 通 道41超 市 营 业 厅 的 疏 散 通 道 设 计 应 符 合 表 41的 规 定 。超 市 营 业 厅 疏 散 通 道 最 小 净 宽 度 表 41通 道 位 置 最 小 净 宽 度 (m)单 侧 设 置 货 架 的 通 道 1.30 双 侧 平 行 设 置 货 架 的 通 道 2.00与 货 架 区 相 垂 直 的 通 道 2.50货 架 区 与 闸 机 之 间 的 通 道 3.0

16、04.2百 货 商 店 、购 物 中 心 营 业 厅 的 疏 散 通 道 设 计 ,应 符 合 4.2规 定百 货 商 店 、购 物 中 心 营 业 厅 疏 散 通 道 最 小 净 宽 度 表 42通 道 位 置 最 小 净 宽 度 (m)单 侧 设 置 柜 台 或 陈 列 窗 的 通 道 1.50双 侧 设 置 柜 台 的 通 道 2.204.3设 固 定 铺 位 的 商 场 疏 散 通 道 设 计 应 符 合 表 4.3的 规 定 。固 定 铺 位 商 场 疏 散 通 道 最 小 净 宽 度 表 43通 道 位 置 最 小 净 宽 度 (m)单 侧 设 置 店 铺 的 通 道 2.20双

17、侧 设 置 店 铺 的 通 道 2.804.4疏 散 通 道 两 侧 的 地 面 上 应 设 置 标 明 疏 散 通 道 的 明 显 的固 定 标 识 。疏 散 通 道 上 不 得 设 置 固 定 的 或 流 动 的 货 摊 和货 柜 ,不 得 堆 放 货 物 。但 设 置 固 定 或 流 动 的 货 摊 和 货 柜 后 ,http:/www.c- 7疏 散 通 道 的 净 宽 度 分 别 满 足 4.1、4.2和 4.3条 要 求 的 ,可 不受 此 限 。5安 全 疏 散 标 志5.1商场内应设置安全疏散标志。营业厅、疏散通道内应设置引导疏散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处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

18、。商场设置的导购平面图应注明安全疏散路线。5.2疏散通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灯光型或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营业厅内应悬挂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的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且应符合下列要求:5.2.1在地面上设置时,宜沿疏散通道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灯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5m。5.2.2在墙面上设置时,标志的上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lm;灯光型标志的 间距不应大于15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m。5.2.3在营业厅内悬挂设置时,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当营业厅净空高。度大于4m时,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

19、应大于3.0m,标志的长边不应小于800mm,短边不应小于250mm;当营业厅净 空高度小于4m时,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2.5m,标志的长边不应小于600mm,短边不应小于200mm;且应设 置在风管等设备管道的下部。注:净空高度系指:当营业厅设吊顶(含格栅式吊顶)时,是指吊顶至室内地坪的高度;当营业厅不设吊顶(合格栅式吊顶)时,是指设备管道的下沿至室内地坪的高度。5.2.4室内的广告牌、装饰物等不应遮挡疏散指示标志。5.3安全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的上部或门框边缘,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5.3.1设置在门的上部时,标志的下边缘距门框不应大于0.15m;5.3.2设置在门框侧边缘时,标志的

20、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2.0m。http:/www.c- 86消防应急照明6.1营业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1x。6.2应急照明系统宜采用集中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并应采用消防设备供电回路。采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照明灯具的,其产品应符合我国国家标准。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7.1消防设备用电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其配龟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当发生火灾时应能保证消防设备正常运行。设置的备用电源应保证消防设备用电。7.2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7.2.1由变配电所(或总配电室) 引至消防设备的电源主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7.2.2消防设备的控制线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信号传输线路等线路应采用耐火或阻燃电线电缆。7.3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其敷设方式应按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主题词:消防 商场 防火规定通知抄送: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http:/www.c- 9上海市消防局办公室 2004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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