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辽住建发200910 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建委、局:现将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六月十五日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切实维护一线建筑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原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
2、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第三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 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时,应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辽建发200787 号)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3、。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删减,在计价中单列并计入总价。第五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中应依据中标通知书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额度、预付计划、调整方式、专款专用及违约赔款等内容。非招标项目,应依照本细则或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6478 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出。合同解除或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第七条 安全文明
4、施工费是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具体措施。建设单位应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存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专用帐户。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计划及预付凭证。合同工期在一年内的(含一年),建设单位足额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首次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30%,其余应按施工合同约定预付。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并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应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按单位工程专户核算,单列备查。施工单位应在承揽工程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
5、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开设安全文明施工费专用帐户。施工单位应按使用计划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由专用帐户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余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退回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事项,并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分包单位应制定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方案。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
6、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对逾期未改或拒不整改的,应责令其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建设单位预付和施工单位支付、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对施工单位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一条 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中标无效,由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责令重新招标。投标人未单列安全文明施工费或单列但删减的,以及
7、对建设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其他要求的费用未一并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评标时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作废标处理。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费,对施工单位提出施工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五十五条规定处罚。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 由建设
8、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六十四、六十五条或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十九、二十一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总承包单位未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造成分包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未履行本细则的安全监理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或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缓支或挪用安全文明
9、施工费。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未按本细则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工程受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或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二)对招投标未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安全文明施工费未单独列项、单独计取或删减不予纠正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 各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相应费率。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
10、释。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doc附件: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类别 项目名称 具体要求安全警示标志牌 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现场围挡 (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 1.8 m; (2)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 五板一图 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企业标志 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识 场容场貌 (1)道路畅通; (2)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 (3)工地地面
11、硬化处理; (4)绿化。 材料堆放 (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 (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现场防火 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文明施工 与 环境 保护 垃圾清运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 临时设施 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产和生活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
12、(1)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 (2)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配电线路(1)按照 TN-S 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 (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 (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 配电箱开关箱(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 (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 临时用 电
13、接地保护装置施工现场保护零钱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 其他临时设施 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管线等临时设施。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 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 18高的踢脚板。 通道口防护 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 5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 50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预留洞口防护 用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 1.5m 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 电梯井口防护 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 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 楼梯边防护 设 1.2m 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18高的踢脚板。 安全 施工 临 边 洞 口 交 叉 高 处 作 业 防 护 垂直方向交叉作业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 防护 高空作业防护 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 注:本表所列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确定。如修订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本表所列项目应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