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惠民政策汇编(2005—2007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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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重庆市惠民政策汇编(20052007 年) 2007 年 09 月 29 日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经过紧张有序的清理汇总和编辑印制, 重庆市惠民政策汇编(20052007 年) 已经编辑出版。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方针;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改善民生、亲民富民的政策举措,受到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在这个过程中,各级政府虽然高度重视并狠抓了党和政府出台的各项惠民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如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各种文件、各区县可以免费查阅政府公报

2、、广播电视报纸宣传等) ,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大多数基层群众还是不能直接拿到政策文件、很多地方还上不了互联网,加之许多惠民政策散见于各个文件中,造成了不少基层群众并不是充分了解和掌握惠民政策,使这些政策的具体落实受到了一些影响。为了全面宣传、执行和落实好这些惠民政策,让广大群众可以直接了解和掌握政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将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和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惠民政策清理汇编、集中成册,编辑重庆市惠民政策汇编(20052007 年) 。自 8 月 23 日以来,由市政府副市长周慕冰牵头,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具体负责,并会同近 30 个

3、有关的政府部门,迅速开展了中央和我市近年来出台的惠民政策的清理汇总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先后两次召开了有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先后两次召开了市政府办公厅内部处室清理汇总惠民政策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并具体开展相关工作。按照汪洋书记、鸿举市长要求,本书汇编的各项政策只“对人” ,即针对城乡居民个人应享有的政策、应得的实惠。在汇总编辑过程中,市政府办公厅抽调专门人员,采取市政府部门按行业清理归纳、市政府办公厅各处室梳理自查、办公厅公文处汇总校核、再反馈有关部门对口复核、领导同志审核的方式,对摘录的 163 个文件中的各个具体的政策条款进行复核。清理汇总工作结束后,送审稿还分送市政

4、府各位领导审核把关,力求准确无误。汇编内容主要为 20052007 年中央和我市出台的各项针对城乡居民切身利益的具体政策条款,具体涉及种植、养殖、退耕还林、劳务输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住房、户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移民、工商税收、人事、人才、复员军转安置、法律援助等方面。2005 年以前的个别惠民政策也收入了其中。这些政策共涉及 15 个政策大类、163 个政策文件、400 余个政策项目、1100 余个具体政策条款。 汇编具有权威性、全面性、针对性、实用性的特点。汇编既是全市各级干部的工作手册,也是城乡群众的“明白卡” 。一方面,各区县、乡镇政府,政府系统各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

5、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折不扣地把中央和我市出台的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把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关怀和温暖带给千家万户,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对于这些政策,各区县、乡镇政府,政府系统各部门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市政府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另一方面,通过这本书,广大群众可以据此直接了解和掌握事关自己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具体政策,清楚明白自己应享有的权益,并以此作为依据,监督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行政行为,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部分 种植、养殖21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559 号

6、2005 年 2 月 3 日)一、补贴对象:种粮农民。二、补贴标准:具体补贴品种及补贴标准由各省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三、补贴方式:原则上按农户实际种植面积补贴,并采取直接发放现金或通过发放储蓄卡(存折)予以兑付。2 农业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柑橘种苗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0713 号 2007 年 4 月 5 日)一、补贴对象:项目区种植柑橘无病毒容器苗的农民。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补贴标准为 200 元/亩。新建果园按更新定植 50 株/ 亩,补贴 4 元/株测算,改建果园按高接换种 50 株/亩、20 个芽/ 株,补贴 0.2 元/芽测算。三、补贴

7、方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补贴标准与供苗单位据实结算,农民按照实际定植或换种株数和单价,支付扣除补贴金额后的购苗款。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渝府发2007102 号 2007 年 8 月 8 日)一、能繁母猪补贴:按每头 50 元补贴饲养能繁母猪养殖户(场) ,其中中央承担 30 元、市财政承担 14 元、区县财政承担 6 元。二、能繁母猪保险补助:建立能繁母猪投保制度,保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50%、市财政承担20%、区县财政承担 10%,养殖户(场)负担 20%。三、生猪保险试点:黔江、渝北、合川、忠县试点,9 月 1 日正式启动。四、扶持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8、:对 300 头以上规模的原良种猪场和 500 头以上规模的父母代良种猪场的改扩建予以支持,对推广高代次种猪进行补贴,今年安排 300 万元支持原种猪场引种,对人工授精良种公猪给予饲养补助。五、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对年出栏生猪 300 头以上、符合国家有关土地政策的标准化规模养殖用地按农业用地对待,免收土地占用费和环境影响评估费;为年出栏生猪 300 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市财政对生猪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规模养殖贷款进行适当贴息。六、生猪防疫补助: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市级以上财政负担,对政府强制扑杀的生猪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七、实施猪肉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八、8 月

9、底前给城镇低收入者一次性临时补贴 30 元。4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部免征农业税的通告3(渝府发20054 号 2005 年 1 月 10 日)从 2005 年起,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农场职工、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全部免征农业税及附加。5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 2007 年粮食生产的通知(渝办发200731 号 2007 年 2 月 7 日) 对今年小麦、油菜生产实行直接补贴政策,对种植 1 亩以上小麦或 1 亩以上油菜的农户,给予每亩 5 元的生产补贴。6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200761 号 2007

10、年 8 月 6 日)一、保险品种和区域。保险品种为生猪、奶牛、柑橘(包括柠檬、柚子)3 类,保险责任为:因自然灾害、病虫害、动植物疫病等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具体情况由招标文件和承保方投标时予以明确,并以此写入参保合同之中。保险试点区域为:在渝北区开展生猪和奶牛保险,在合川区开展生猪、奶牛和柑橘保险,在黔江区开展生猪保险,在忠县开展生猪和柑橘保险,在天友乳业公司开展奶牛保险。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确定。保险金额按照“保成本、维持简单再生产能力”的原则确定。生猪 400 元/头;奶牛 6000 元/ 头;柑橘 1000 元/亩。保险费率在招标方案中明确基准费率,最终以招投标的结果来确定保险费交纳的

11、具体标准。三、投保方和承保方获得保费补贴的条件。投保方:为鼓励规模经营,结合农业保险的特点和重庆的实际情况,试点范围内的种植养殖农户、合作组织和企业等生产经营业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可成为获财政保费补助的投保人:(一)依法从事种养业生产经营活动,其中养殖业对粪污处理应达到环保要求;(二)生猪养殖单户出栏 50 头以上;奶牛养殖单户 5 头以上;柑橘单户种植 5 亩以上;天友乳业公司采用整体投保方式;(三)自愿参加保险并交纳保费;(四)业主无不良信用记录,自愿与承保方签订并遵守保险合同。承保方:按照有关规定,招标确定有意向、有资质、有实力的商业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的承保人。四、财政补助农业保险

12、费。为鼓励农民和业主参加生猪等保险,四区县生猪、奶牛和柑橘交纳保费中,投保人只承担 30%,市和区县财政补助 70%。市财政与区县财政补助比例为:渝北区为 55,其他试点区县为 73。天友乳业公司集体承保的,由市财政补助 70%,公司帮奶牛养殖户交纳保费 15%,养殖户承担 15%。奶源交天友乳业公司的养殖户,在试4点区县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贴。投保人购买农业保险时,只需支付投保人承担部分。五、农业保险试点时间。暂定 1 年。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渝办发200627 号 2006 年 2 月 6 日)一、对通过公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

13、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二、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三、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按 50%幅度减免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车辆通行费、疫情处理费、船舶过闸费;按 20%幅度减免家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费。8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生猪产业发展的通知(渝办发2006159 号 2006 年 6 月 30 日)一、良种补贴:对养殖小区和 20 头以上母猪养殖户给予一次性基础母猪保种补贴。二、发展生态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户) ,实行先

14、建后补,验收合格后兑现补贴。三、降低收费标准: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对我市境内的生猪生产、加工、销售环节征收的工商管理费和检疫费按原标准的 50%收取。9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186 号 2007 年 8 月 14 日)一、补贴对象: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范养殖户(场) 。二、补贴方式: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每份精液不高于 10 元标准与良种猪精液供应单位据实结算补贴资金,供精单位按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三、补贴标准: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配种使用 2 份

15、精液,每份精液 10 元测算,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 40 元。10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 2007 年小麦条锈病综合防治进行补助的通知(渝财农200723 号 2007 年 2 月 5 日)一、补贴对象:项目乡镇参与项目实施的农民。二、补贴标准:对项目示范地按每亩 5 元标准进行补助,用于购买药剂。5三、补贴方式:区县统一采购农资,分发给参与项目的农户。11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 2007 年超级稻及无盘抛秧技术示范项目实行补助的通知(渝财农200729 号 2007 年 2 月 9 日)一、补贴对象:项目乡镇参与项目实施的农民。二、补贴标准:对项目示范田按每亩 12 元标准进行补助,用于购买无盘抛

16、秧剂和高效低毒除草剂。三、补贴方式:区县统一采购农资,分发给参与示范农户。12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 2007 年小春粮油作物免耕栽培实行补助的通知(渝财农200730 号 2007 年 2 月 9 日)一、补贴对象:项目乡镇参与项目实施的农民。二、补贴标准:对项目示范田按每亩 25 元标准进行补助,用于购买覆盖材料、肥料等农资。三、补贴方式:参与示范农户申报经审核无误后,区县财政部门委托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兑付给种植农户。13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牧业规模养殖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6202 号 2006 月 8 月 8 日)一、补贴对象:生猪:单个农户年出栏生猪

17、 300 头以上,或每个养殖小区出栏商品猪 5000头以上。肉牛:单个农户年出栏 10 头以上,或每个养殖小区年出栏 100 头以上。奶牛:单个农户存栏 10 头以上,或每个养殖小区存栏奶牛 50 头以上。畜牧养殖符合畜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牧良种、圈舍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等达到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规定要求。二、补贴标准:生猪每头补贴 20 元,肉牛每头补贴 300 元,奶牛每头补贴 500 元。三、补贴方式:农户申报经审核批复后,市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农户指定账户。14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渔业规模养殖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6204 号 2

18、006 年 8 月 8 日)一、补贴对象:池塘养殖达到 50 亩以上、流水养殖达到 1000 平方米以上、工厂化养殖达到 700 平方米以上、工程化稻田养殖达到 100 亩以上,养鱼品种、设施、技术等达到农业(渔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渔业规模化养殖应符合当地渔业发展规划。二、补贴标准:对符合渔业资金补助条件的给予农户一次性补助:新建养鱼池塘每亩补助61000 元、新建流水养殖鱼池每平方米补助 30 元、新建工厂化养殖鱼池每平方米补助 100元、新建工程化养鱼稻田每亩补助 200 元。三、补贴方式:农户申报经审核批复后,市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农户指定账户。15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局中国

19、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做好 2007 年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通知(渝财企2007245 号 2007 年 7 月 3 日)一、补贴对象:一是凡实际种植粮食的农民,二是承包土地进行规模化粮食种植的大户和业主,三是实际种植粮食的国有农场和承包国有农场土地实际种植粮食的职工、大户和业主。二、补贴标准:全市已筹集资金总量按各区县粮食总量、播种面积、耕地面积三项指标测算单位补贴标准,一次性下达拨付各区县,具体标准由各区县制定。三、补贴方式:由区县具体制定。16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农业局关于 2006 年市级捐赠资金对生猪规模养殖场(户)旱灾后生猪补栏予以补贴的经费安排通知(渝财社

20、2006198 号 2006 年 11 月 7 日)一、补贴对象:对存栏商品猪 50 头以上、存栏母猪 30 头以上受灾的生猪规模养殖户,按存栏量的 20%进行补栏,对补栏的母猪、商品仔猪给予一次性补贴。二、补贴标准:补栏商品仔猪每头补贴 40 元,引进母猪补栏每头补贴 150 元。三、补贴方式:补贴资金全部由代理金融机构直补到养殖户。17 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 2007 年国家水稻良种推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07248 号 2007 年 4 月 8 日)一、补贴对象:补贴范围内,实际种植水稻良种的农户。由区县根据当地情况规定具体的享受补贴对象。二、补贴标准:按种植面积

21、,每亩补贴 15 元。三、补贴方式:补贴资金实行直接补贴方式,直接发放到享受补贴的农户。18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机事业管理局关于 2007 年中小型农业机械推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农20076 号 2007 年 1 月 5 日) )我市农民、农场职工、农机服务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园区业主购置补贴7目录中的农业机械从事农业生产,均可享受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耕地机械按市场参考价的 30%左右定额补贴;收割机械按 40%左右定额补贴;插秧机械按 70%左右定额补贴;其他机械按 10%20%定额补贴。第二部分 退耕还林1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 号

22、2007 年 8 月 9 日)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 105 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 70 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 20 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 8 年,还经济林补助 5 年,还草补助 2 年。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 号 2002 年 4 月 11 日) 一、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补助。粮食和现金补助

23、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 公斤;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 公斤。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 20 元。粮食和现金补助年限,还草补助按 2 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 5 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 8 年计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按每公斤 1.4 元折价计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和现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二、国家向退耕户提供种苗和造林费补助。退耕还林、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款由国家提供,国家计委在年度计划中安排。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标准按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每亩 50 元计算。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

24、补助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4141 号 2004 年 5 月 12 日)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方式和标准。坚持退耕还林的方针政策,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补助的标准不变。从 2004 年起,补助方式由供应粮食改为折算成现金发放,按每斤粮食0.75 元(其中 0.70 元为粮食补助资金,0.05 元为补助粮食调运费)标准计算发放给退耕户。第三部分 劳务输出1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6349 号 2006 年 12 月 30 日)8一、补贴对象:务农农民。二、补贴方式:为务农农民提供科技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按相关标准向县级财政部门

25、报账,农民接受免费培训。三、补贴标准:按财政部、农业部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目前执行标准为每个村 1 万元。2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8 号 2005 年 3 月 30 日)一、补贴对象:受培训的农民,用于学费补助。二、补贴方式:以农民直接受益为原则,以培训券或现金等形式直接补贴给受培训农民,也可通过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补贴给培训机构。三、补贴标准:培训补助资金由地方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以地方财政为主,其中中央财政按平均每期每人不低于 1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各省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省自行确定。3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

26、展劳务经济促进城乡统筹的意见(渝委发200734 号 2007 年 5 月 25 日)一、农民自主创业扶持行动。支持农民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引导具有一定实力和技能的农民到城镇和工业园区投资创业。为自主创业项目提供各种便利,鼓励其做大、做强。各地可制定激励政策,鼓励自主创业项目吸纳农民工。对自主创业重点企业实施挂牌保护。凡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新登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自 2008 年起,3 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和税务登记费。 二、在务工地首次购买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二手房的农民工,持有效证明可享受契税减免。三、对迁居至县城、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居住的农户,其自愿退出的宅基地在符

27、合规划的前提下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置换、流转或用于公共设施等项目建设,其收益应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集体经济发展和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四、对进入城镇的重庆籍农民工,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鼓励农民向市外转移,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对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农户给予一次性补助。 4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程的意见(渝委发20047 号 2004 年 3 月 9 日)一、凡持有我市农村居民户口、年龄在 1645 周岁的农村居民,参加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重点培训机构开展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均可享受财政的直接补贴。二、外出务工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

28、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多年形成的集体财产,外出务工农民应享有的份额不变。9三、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定居的条件,凡在建制镇务工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民工,可在居住地登记城镇居民户口,并依法享受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农民工子女可在原籍或父母就业地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四、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办企业,纳入政府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支持范围,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兴办的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纳入农业产业化扶持范围。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个体户经营,减免个体工商户登记费 20%,免收管理费。兴办经济实体减免 20%登记费。五、减

29、免进城就业农民与用工企业劳动纠纷的仲裁费;涉及农民工的报酬、工伤损害赔偿方面的诉讼案件审理,不预收诉讼费和执行费;农村劳动力技能鉴定只收工本费。5 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86 号 2005 年 9 月 13 日)一、农民工进城后,应当在 10 日内到务工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农民工办理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有效期为 5 年,实行每年备案制度。持有本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农民工,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自治县、市)流动务工的,不再新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但应在 5 日内到务工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备案。持有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农民工在务工城

30、市享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子女定点入学、子女免费接种国家和我市免疫规划的疫苗、在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免费求职登记、在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免费就业咨询、有关法律援助和劳动争议仲裁费用优惠等一系列权利。二、农民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政府对参加培训的农民给予补贴。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评审费减半征收。三、农民工有权依法参加工会组织。各级工会应当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并对用人单位依法监督。四、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设立专门窗口,免费为农民工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求职登记和咨询等服务。提供有偿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和人才交流机构,应当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五、农民工依法享有中

31、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用人单位依法自主招用农民工,不得对农民工务工工种进行歧视性限制。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民工收取或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和物品,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毕业证等个人证件。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定或行业要求,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对从事具有危险性、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工种,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向农民工书面告知。10七、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务工技能、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培训。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生产、经营

32、作业的农民工,应经用人单位进行专业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特种作业工种的农民工,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八、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至少每月一次按期足额将劳动报酬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因没有约定工资标准而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度本单位同工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九、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或增加劳动强度。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日、休假日安排农民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33、十、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农民工属于社会保险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并公示参保情况。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给农民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十一、用人单位提供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给农民工的住房,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治安、消防、卫生、市政、环境保护等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房、违法建筑、超过许可期限的临时建筑提供或出租给农民工居住。鼓励开办专门出租给农民工居住的经济公寓。有关部门对开办经济公寓的,应当给予政策扶持和减免相关

34、费用,对其使用的自来水、天然气等按民用价格计算收费。十二、农民工务工暂住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学校接收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就学,指定的学校对辖区范围内的农民工子女就学不得收取借读费、赞助费,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收取其他费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就读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情况,减免部分杂费。学校应当引导和教育师生尊重农民工子女学生,对歧视农民工子女学生的,要及时批评教育或处理。十三、农民工务工暂住地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民工务工暂住地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经常性食品卫生安全检查,保障农民工饮食卫生安全;依法做好农民工健康教育和子女免费计划免疫工作。十四、农民工务工暂住地区县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对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育龄人口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有关计划生育服务、免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生殖保健服务。十五、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关系。支持和鼓励农民工自愿和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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