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司法.doc

上传人:sk****8 文档编号:3555787 上传时间:2019-06-04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70.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三章公司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第三章公司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第三章公司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第三章公司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第三章公司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第三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组织、登记而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2、公司的特征(1)社团性(2)营利性(3)法人性二、公司的种类1、依照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1)无限责任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4)两合公司2、依照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可以分为:(1)人合公司(2)资合公司(3)人合兼资合公司3、依照组织系统的不同,可以分为:(1)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分公司其是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4、依照公司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的不同,可分为:(1)母公司(2)子公司母公司和

2、子公司分别为独立的法人。三、公司法的定义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特征(1)责任有限性(2)闭锁性 (3)组织灵活简便(4)资合性与人合性相统一2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设立条件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 有公司住所。(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根

3、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 1 名自然人股东或者 1 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1 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 1 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注册资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

4、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最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注册资本的缴纳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

5、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3(3)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是公司用以经营并区别于其他公司或企业的标志。根据公司法第八条 的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

6、份公司字样。 (5)如何确定公司的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设立程序(1)发起人发起 (2)制订章程 (3)必要的行政审批(4)缴纳出资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应当依法评估作价出资,并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5)验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6)申请设立登记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7、(7)登记发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8)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1、合并与分立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个公司继续存在,而另外的公司解散,由继续存在的公司依法吸收解散公司的行为。新设合

8、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同时依法解散,继而组建一个新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存续分立:是指公司将其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去,成立一个或几个新公司的行为。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解散分立: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依法分别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并解散原有公司的行为。解散分立时,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成立新公司。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股东转让出资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

9、分股权。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3、变更组织形式也即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与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的相互转换。具体做法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

10、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5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终止1、终止的原因2、清算(1)概念清算是指处理解散公司的各项未了事务,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其剩余财产,最终结束解散公司所有法律关系,消灭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2)清算组清算组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公司存续期间的执行机关董事会。(3)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登记债权;制定清算方案;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清算报告;注销登记并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时,财产处理的

11、顺序第一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第二顺序:按第一顺序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五、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我国现行公司法所确立的公司治理模式应属股东绝对主权主义。(一) 、股东会 1、性质: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2、职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12、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 修改公司章程;(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3、设立4、股东会会议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人包括:(1)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 、1/3 以上的董事。6(3)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5、股东会决议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一般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行使职权,主要以决议的形式实现。股东会的决议:普通决议:对公司一般事项所作的决议,只需经代表 1/2

1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是对较之公司一般事项更为重要的事项所作出的决议,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董事会1、性质: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2、职权: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 制

14、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3、设立:董事会由 313 名董事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两

15、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7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4、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5、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6、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经理的职权(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16、(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三)监事会 1、性质:监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2、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

17、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8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

18、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4、监事会会议和决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一、定义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设立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19、;(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

20、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9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21、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议事规则1、股东大会决议时,每一股一票表决权。2、普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3、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4、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 次,

22、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10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23、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附:第三章案例1、某市甲、乙、丙三家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光华实业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 280万元;乙以商业大厦出资,作价 170 万元;丙以配置工人劳务以

24、及其企业名誉入股出资,作价 50 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申请人的协议存在违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协商后,均予以纠正。2012 年 3 月 12 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甲认为,按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并于同年 3 月 25 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试问:(1) 、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存在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请说明理由。(2) 、甲认为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的观点是否正确?本案中,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日?2、甲、乙、丙、丁决定共同出资设立 L 有限责任公司,订立了发起人

25、。L 有限责任公司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人民币。公司拟首次出资 15 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缴足。四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股东在将其产权手续办完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之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可以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并约定如某一人觉得该有限责任公司效益不好的话,可以抽回其出资或者可将其出资转让给其他的人。同时委托甲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2011 年 2 月 20 日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登记驳回通知书 ,并说明了理由。后经甲与另外三人商妥均予以纠正。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签发日期为 2011 年 4 月 1 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成立后,甲想将其出资转让给王某,甲于 2012 年 1 月 5 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 3 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丙和丁都表示同意。乙因甲在与其共事时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王某高。2012 年 1 月 31 日,甲将出资转让给王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乙不服,认为这是甲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策划方案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