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汇总表.doc

上传人:sk****8 文档编号:3556252 上传时间:2019-06-04 格式:DOC 页数:27 大小:536.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汇总表.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汇总表.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汇总表.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汇总表.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7页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汇总表.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中国法制史一、西周时期(前 1066前 771) 以德(礼)治国(1) “德”:敬天、敬祖、保民;“德教”:“礼治”(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实施德教是NO.1(一)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3)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A.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治国方针。B.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 、 “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C.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亲亲”“亲亲父为首” 1(1)抽象的精神原则 “尊尊”“尊尊君为首” 2军(行兵仗之礼) 1凶(丧葬之礼) 2嘉(冠婚之礼) 3宾(迎宾待客之礼) 4(2)具体的礼仪形

2、式“五礼”吉(祭祀之礼) 5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 1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1、 “礼”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 2实际的调整作用(1)是中国古代统治阶级对犯罪者使用的五种刑罚手段的总称。具体名称,见于尚书吕刑的为:墨、劓、剕、宫、大辟;见于周礼秋官的为:墨、劓、宫、刖、杀。2、 “五刑”(2)从文献资料看,西周已较普遍地施行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1) “出礼入刑”汉书陈宠传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意为:违背礼则刑罚。“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 1止任何越礼的行为;(二

3、)法制主要内容之基本结构(“礼” “刑”关系)3、 “礼”“刑”关系(2) “礼不下庶人” 、 “刑不上大夫” “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 2罚上的特权。(三)西周时期法制主要内容之民事相关1、契约“质”长,买卖奴隶、 1牛马使用;(1)买卖契约:“质” 、“剂”“剂”短,买卖兵器、 2珍异之物使用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都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2)借贷 “傅” ,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1契约:“傅别”“别” ,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 2字为半文。2、婚姻“一夫一妻” 1 可以有妾。“同姓不婚” 2 “男女

4、同姓,其生不蕃” “附远厚别”(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父母之命,媒 3妁之言”否则即为“淫奔”纳采 1 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 2 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清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 3 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纳征 4 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请期 5 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2)婚姻的“六礼”程序亲迎 6 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七出” (“七 1去” )不顺父母、无(儿)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3)婚姻关系的解除“三不去” 2 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3、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这种继承主要是王公

5、、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不包括财产等。(四)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1)最高裁判者周天子大司寇 1 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小司寇 2 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2)中央专门的司 3法属吏(3)基层 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2、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称为“讼” 1 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1)狱讼刑事案件称为“狱” 2 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 。(2)五听判案时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判断其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 周礼秋官小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 1乱;色听,观察当事

6、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 2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 3就会紧张得喘息;司寇中记载的具体内容是: 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 4会紧张得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 5神。(3)五过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1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2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3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4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5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4)三刺一刺群臣、再刺官吏、三刺国人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三刺”制度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

7、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二、东周之春秋时期(前 770前 476) 礼崩乐坏1、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2、郑国大夫邓析编“竹刑”邓析的“竹刑”属私人著作,在当时有很大影响。后被郑国执政杀害,但他的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接受成为法律,所谓杀邓析而用其刑。公布成文法的活动3、晋国赵鞅“铸刑鼎”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是铸于鼎上公之于众。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三、东周之战国时期(前 475前 221) 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一)李悝制法经 T03-61、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

8、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原文已失传) 。记忆口诀:魏国李悝作法经 ,封建法典第一部 ;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具律本是总则名,淫狡城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盗法 1贼法 2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网法 3 又称囚法 ,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规定;捕法 4 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规定;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2、共六篇:杂法 5 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 ,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具法 6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

9、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3、基本特征: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1) 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从体例上看, 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 1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4、历史地位:(2) 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在内容上,

10、法经中“盗” 、 “贼” 、 “囚” 、 “捕” 、 2“杂” 、 “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二)商鞅变法公元前 359 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1) “改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A.规定凡悉心耕织,多打粮食、多织布者,免除其劳役或奴隶身份;B.追求末利、投机经商以及怠于农事而致穷困的人,则要将其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奖 1励耕织C.为了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还颁布了分户令 ;(2) “富国强兵”奖 2励军功颁布军爵律 ,规定有军功者按

11、其功劳大小赐爵,设置了从公士到彻侯等二十一级爵位,凡斩敌首者按级晋爵,投降敌人及叛国者处以重刑。废除世卿世禄,实行按军功授爵,规定除国君的嫡 1系以外的宗室贵族,没有军功即取消其爵禄和贵族身份。(3)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 2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以法治国” 、 “以吏为师” 。 1“轻罪重刑” 2不赦不宥 3鼓励告奸:“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 41、主要内容(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实行连坐:如邻伍连坐,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 5庭连坐等。2、历史意义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

12、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虽然商鞅在秦孝公死后被旧势力车裂而亡,但其变法成果被秦国继承和发扬。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迅速强盛起来,最终一统六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四、秦代(前 221前 206) 严刑峻法(一)刑法之罪名与刑罚1、罪名。极为繁多,尚无系统分类,更未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主要有五类:(1)危害皇权罪谋反,这在当时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 1操国事不道,主要是指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以及其他倒 2行逆施的行为;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语机密; 偶语诗书、以古非今; 3 4诽谤、妖言; 诅咒、妄言; 非所宜言; 投书,即投寄匿名 5 6 7 8信; 不行君令等。 9A.盗

13、窃在当时被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B.共盗指五人以上共同盗窃,侵犯财产方 1面的罪名主要是“盗” C.群盗则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A.这里的“贼”是 “害良” 、 “无变斩击”之意,即杀死、伤害他人,以及在未发生变故的正常情况下杀人、伤人。(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侵犯人身方 2面的罪名主要是贼杀、伤人B.斗伤、斗杀在秦代亦属于侵犯人身罪。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 1军职罪 2(3)渎职罪有关司法官 3吏渎职的犯罪,主要有:A.“见知不举”罪, “有敢偶语诗 、 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B.“不直”罪,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C.“

14、纵囚”罪,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D.“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田律中规定的违令卖酒罪; 1逃避徭役 2 A.“逋 b 事” ,指已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B.“乏徭” ,指到达服徭役地点又逃走。C.徭律还规定,主管官吏征发徭役迟延,也要加以处罚。(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逃避赋税 3 隐匿成年男子,以及申报废、疾不实,里典、伍老要被处刑。关于婚姻关 1系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等(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 关于家庭秩 2 包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罪 序 乱伦等等2、刑罚。种类

15、极为繁多,主要包括 8 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 5 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 3 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1)笞刑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是秦代经常使用的一种刑罚方法,大多针对轻微犯罪而设,也有的是作为减刑后的刑罚。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鬼薪、白粲 cn,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但实际劳役也决不止于为宗庙取薪择米;隶臣妾,即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其刑轻于鬼薪、白粲;司寇,即伺寇,意为伺察寇盗,其刑轻

16、于隶臣妾;(2)徒刑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在秦代主要包括: 候,即发往边地充当斥候,是秦代徒刑的最轻等级。(3)流放刑包括迁刑和谪刑,都是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轻。(4)肉刑即黥 qing(或墨)、劓、刖(或斩趾)、宫等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源于奴隶制时代,在秦时不仅沿用,且十分广泛。秦的肉刑大多与城旦舂 chng等较重的徒刑结合使用。弃市,即所谓杀之于市,与众弃之;戮,即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然后斩杀;磔 zh,即裂其肢体而杀之;腰斩;车裂;“阝亢” ,又作坑,即活埋;定杀,即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枭首,即

17、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族刑,通常称为夷三族或灭三族;(5)死刑具五刑, “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z 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 l 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髡”是指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鬓毛;“耐”与“完”是一刑二称,指仅剃去胡须和鬓毛,而保留犯人的头发。(6)羞辱刑秦时经常使用“髡” 、“耐” 、 “完”等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死刑中的“戮”刑也含有羞辱之意。A.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 、 “赀盾” ;B.“赀戍” ,即发往边地作戍卒;秦律中对轻微罪适 1用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主要是“赀”z,是用经济制裁来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普通百姓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

18、立刑种,它包括三种: C.“赀徭” ,即罚服劳役。(7)经济刑赎刑也可归入这一 2范畴。赎刑不是独立刑种,而是一种允许已被判刑的犯人用缴纳一定金钱或服一定劳役来赎免刑罚的办法。秦代的赎刑范围非常广泛,从“赎耐” 、 “赎黥” 、“赎迁” ,到“赎宫” 、 “赎死” ,均可赎免。(8)株连刑主要是族(见死刑条)和“收”收,亦称收孥 n、籍家,是在对犯人判处某种刑罚时,还同时将其妻子、儿女等家属没收为官奴婢。(二)刑法之刑罚适用原则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2、区分故意与

19、过失的原则秦律重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依据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一般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定罪重。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秦律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犯罪(5 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5、累犯加重原则 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教唆未满 15 岁的人抢劫杀人,虽分赃仅为十文钱,教唆者也要处以碎尸刑。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若

20、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8、诬告反坐原则 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三)司法制度(1)最高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2)中央廷尉,审理全国案件(3)地方郡守、县令 司法行政不分1、司法机关(4)基层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2、监察机关御史大夫、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秦律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 1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 ,官府对此必须受理。(1)“公室告”与“非公室告”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 2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 。对“非公室告” ,官府

21、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3、诉讼制度(2)提倡官吏主动纠举罪犯,(3)鼓励罪犯投案自首,用以减少官府侦缉与追捕的困难。五、两汉(西汉:前 202公元 23 年,东汉 25220) “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一)汉代法制思想萧何受刘邦之命修九章律西汉初年,以道家的黄老学说“无为而治”的思想为指导1、汉代中期以后,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上请” ,汉高祖七年诏:“郎中有罪耐以上, 1请之。 ”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其后,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

22、以适用。为官僚贵族犯罪减免刑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A.年 80 岁以上的老人,8 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B.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1)“上请”与“恤刑”统治者以“为 2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C.当然,给老幼以优待,也以不危害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限。A.汉宣帝时期确立。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2、汉律的儒家化开始考虑法律的正当性基础(2)“亲亲得相首匿”B.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

23、上请皇帝宽贷。(二)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1、社会条件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2、直接起因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淳于缇萦上书请求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3、内容(1)文帝黥刑(墨刑)改为髡钳 1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劓刑改为笞三百; 2斩左趾(砍左脚)改为 3笞五百;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 。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24、 4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2)景帝颁布垂令 ,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迈了一大步。4、意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三)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汉承秦制御史大夫(西汉) 1御史中丞(东汉) 2(1)中央:西汉武帝以后设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 3京师地方司法官吏;2、监察机关(2)地方西汉武帝以后设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1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 2的精

25、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还是依汉律审案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 3机;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 4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论心定罪” ,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 5积极的补充。(1)春秋决狱董仲舒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也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 6据。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 1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 ,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 ,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3、诉讼制度(2)“秋冬行刑”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 2决死刑” ,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

26、于此。六、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 为证明自身统治的“正统”性,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一)三国魏(220265)魏律 (或曹魏律 )18 篇;2、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3、 “八议”入律魏明帝以周礼 “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包括:“亲朋、故友、贵、宾、贤、能、有功劳的、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的”议亲(皇帝亲戚) 1议故(皇帝故旧) 2议贤(有传统德行 3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 4议功(有大功勋) 5议贵(贵族官僚) 6议勤(为朝廷勤劳 7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 8亲)(二)两晋(西晋 265316,东晋 317420)1、张杜注

27、律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及该注解亦称“张杜律” 。(1) 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2)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范围和等级的制度。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 1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3)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缌麻亲服制最疏,尊长犯卑 2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2、 “准五服制罪”(4)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3、 晋律20 篇西晋武帝司马炎颁晋律 (泰始三年诏颁,又称泰始律 )20 篇,4、加法例律 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三)南北朝(南朝 420589,北朝 386581)之刑制改革。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1)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2)北周时规定流刑分 5 等,每等以 500 里为基数,以距都城 2500 里为第一等,至 4500 里为限;2、规定流刑(3)同时还要施加鞭刑;3、规定鞭刑与 北魏时期增加,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精品笔记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