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成本、租佃合约安排与农业发展一经济史实证分析的视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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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交易成本、租佃合约安排与农业发展一个经济史实证分析的视角高彦彦 杨德才(南京大学 经济学院 210093)摘要:本文给出了租佃关系中的一个交易成本分析框架,并在此框架的基础上提出农业发展的隐喻。土地产权的分散必然导致交易成本的产生,但是,由此带来的专业化与分工的收益可以弥补交易成本损失。在均衡水平下,土地产权的分散程度取决于两者之间的权衡。为了应对租佃关系中的交易成本,一方面要提高租佃关系所能承受的交易成本的能力,即通过扩大农产品市场规模和技术水平来增加分工与专业化的收益,另一方面则要通过合约调整来降低交易成本。本文主要运用明清以来珠江三角洲和徽州地区的租佃关系来说明该分析框架。本文导出的农

2、业发展含义为,走出传统农业不在于农业本身的制度调整,而在于外部的市场和技术是否能够促进农业分工与专业化,增强应对交易成本的能力。关键词:租佃合约,交易成本,劳动分工,专业化,农业发展在我国漫长的传统农业社会中,土地制度一直处于整个社会的核心位置,而租佃制度又是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经济学家对于租佃合约及其效率的考察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1776, 国富论 ) 。马歇尔(1920)及其以前的古典经济学家(如Arther Young,1798;Richard Jones,1831;McCulloch,1843等)一般认为定额地租的效率高于分成地租。然而,上世纪50年代以来,在约翰逊(1950)和张

3、五常(1958,1959)提出分成地租和定额地租不存在必然的效率差别的观点以后,西方经济学家(如Bardhan和Srinivasan,1971;Newbery,1974;Stiglitz,1974;Hsiao,1975;Reid,1976;Hallagan,1978;Bardhan,1980;Murrell,1983;Alston,Datta和Nugent,1984;Datta,OHara和Nugent,1986;巴泽尔,1997;Alston和Kauffman,1997等)开始对租佃合约进行了广泛而又深刻的讨论,产生了丰富的文献。在我国,已有不少的经济史学家(如陈翰笙,1934,1984中文

4、版;章有义,1984;周远廉,谢肇华,1984;乌廷玉,1992;谭棣华,1993;黄宗智,1994;曹幸穗,1996;刘永成,1997;高王凌,2005;赵冈,2005;李德荣,2006;方行,2006等)对租佃合约进行了描述、考证和分析,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参考资料。但是,直接立足于租佃关系,而且运用经济学理论分析的文献并不多见。本文是把租佃合约理论与我国租佃关系史结合分析的一次尝试。与一般的经济史学家不同的是,本文更注重把经济理论和历史资料结合起来,并试图提出一个有用的分析框架。这里采用的理论主要是新制度经济学,特别是交易成本理论,同时也汲取了杨小凯等人开创的“新兴古典经济学”

5、关于分工与专业化的思想,而经验分析部分则主要是建立在国内经济史学家的贡献之上。在具体的分析手法上,本文把对历史的描述和基于理论的分析结合起来,这可能比单纯的史料分析效果更好。文章结构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对交易成本为零时的已有租佃理论进行评述;第二部分是交易成本为正的分析,其中包括交易成本假设的合理性,交易成本的来源问题以及应对交易成本的方法,在这里我们尝试给出一个基于交易成本视角的一般的理论分析框架;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是基于明清以来租佃关系的租佃关系史的经验分析,其中主要以珠江三角洲和徽州地区的租佃关系为主要的证明材料。文章的最后部分是结论和政策含义。该部分不仅总结了文章的观点,还把本文的分析

6、引申到农业发展之上,并指出文章的不足。一、对交易成本为零时租佃理论的评价根据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理论框架,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形存在于两种假设:完全理性和没有投机。 1两个假设之中,后者更为根本。单有完全理性并不能保证经济参与人不投机,此时需要法律法规等外在的制度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没有投机是一个很强的假设,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人们无法做到完全理性,仍可以使交易成本为零。在交易成本理论中,整个世界是个合约的世界,经济参与人则为合约人。经济组织、制度、社会机构都是为了克服交易成本而进行的不同层次的合约安排。因此,合约是一种节约交易成本的社会工具。基于这种认识,既然没有交易成本,1 威廉姆森(2004)认为

7、交易成本的存在基于关于人的两项假设: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投机) 。参见: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 ,商务印书馆,2004,第二章。2那么就无需各种经济组织和社会制度等等合约安排来缓解交易成本问题。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新古典经济学把企业当成一个“黑箱”来处理的原因企业是外生给定,企业的功能也就无人考究。事实上,从交易费用理论的角度讲,在新古典的框架下,不仅没有制度发挥作用的余地,而且根本就没有企业可以存在。完全竞争的假设实际上就暗含了交易成本为零的假设。既然交易成本为零,何需合约安排来降低交易成本?类似地,在租佃关系中,许多经济学家从竞争性的模型,或者交易成本为零的角度,来分析租佃合约的效率问题。例

8、如,在分成合约的效率之辩中,约翰逊(1950) 、张五常(1968)和 Newbery(1974)的模型以及 Bardhan和 Srinivasan(1971)的模型都称对方的违背了竞争的精神。具体来说,在张五常和 Newbery 的模型中,无论模型构建上有何种差异,但是,共同点在于假定合约是可以执行的,分成合约下,地主可以控制佃农的劳动投入,从而使分成合约下的产出效率至少和其它合约安排一样。而 B-S 模型沿袭马歇尔(1920)传统,则假设佃农可以自由地控制自己的劳动投入量,此种假设的结论是,分成合约低效率。两种模型都宣称自己是竞争性的模型,对方的结论是违背竞争精神的,从而是错误的。张五常关

9、于租佃合约的结论被称为,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合约安排没有效率差异。 1但是,既然交易成本为零,又何来合约?又何来不同的合约安排?因此,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不存在合约安排的效率问题,反之,如果不同的模型得出了不同的效率结论,那么,这个模型便不是竞争性的(或者说交易成本不为零) 。无论是张五常等人的“地主模型” ,还是沿袭马歇尔传统的“佃农模型” ,抑或那些宣称其考虑地主行为又考虑佃农行为的模型,纵然它们宣称是竞争性的模型,其实不然,因为竞争性条件下,既无合约存在亦无合约安排。在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完全竞争)的情况下,无论是地主还是佃农,抑或其它的当事人,都是按照各自的生产要素的贡献获

10、得报酬。各种要素的报酬等于其边际产出(用产品表示时)或者边际产值(用产值表示时)乘以投入量。所有要素的报酬之和总是等于总产出(总产值) 。这实际上等同于新古典理论分析的基本结论。以上宣称交易成本为零的模型,主要把不同的合约安排当成外生给定,即假设现实世界中已经存在了各种各样的合约,而不是把合约及其安排看成是内生的。因此,也就无法清楚地认识到,合约及其安排是一种交易成本为正时的现象。只有把合约及其安排当成一种内生的现象,或者说,具体地分析租佃合约的存在条件,把租佃合约及其选择问题当成是交易成本世界中缓解不同的交易成本的工具,才能正确认识租佃合约的存在和变化的内在机制。也正是出于这种考虑,经济学家

11、开始避免抽象地考虑租佃合约的效率问题,而是转而考察合约选择的外部条件,如风险分担(Cheung,1969;Stiglitz,1974) 、要素连锁(Reid,1976; Bardhan,1980) 、自选择机制(Hallagan,1978) 、 经营能力(Rao,1971;Alston and Kauffman,1997) 、讨价还价(Bell and Zusman,1979)以及交易成本为正的分析(Murrell,1983;Alston,Datta and Nurhent,1984;Datta,OHara and Nugent,1986 以及巴泽尔,1997)等等,从而引发了大量的文献。合约

12、安排是交易成本为正时所独有的现象,基于这种认识,文章接下来的部分首先将考察农业租佃关系中的交易成本证据、来源和缓解途径。三、交易成本为正时的租佃合约分析(一)租佃关系中的交易成本:证据大量的史料反映,农业租佃关系中存在着广泛的交易成本。尽管传统农业社会相对封闭且信息流动迅速,却不能保证地主和佃农不投机。而有关的历史文献的记载表明,佃农投机的严重程度要远远超出地主。以明清数百年徽州的租佃记载为例,和平年代佃农实际缴纳地租数量占应交地租数量的比例约为 80%左右,而在诸如太平天国战争年代,由于佃农的抗租斗争,且不说地主要在原来地租水平下削减地租,即使是减租后,佃农交租的数量仍要大打折扣,实际收到的

13、地租额只占原定地租额的 60%70%,甚至更低。根据明万历年间徽州歙县的地主账册记载,在账簿中有三年以上实收数记载的 9 宗田租中,仅有 1 宗足额收租,1 宗接近足额,其余只收到八九成,最低不到四成。9 宗田租 36 笔帐中,其中略有溢租的 4 笔,足额的 15 笔,不足额的 17 笔,其中 2 笔未收,2 笔不到 5 成,1 笔达到 8 成,其余只收 9 成多。36 笔帐平均实收率为 90.1%。 (章有义,1984,第 4043 页)明朝末年该县胡姓的租薄反映的 34 宗谷租种平均实收率则更低。如表 1 所示,近 18 年的地租实收率多为 80%90%。而且这些地租有些是根据减租后的地租

14、计算的,如果按照减租前的原租计算,那么 18 年间总平均实收率为 71.33%(章有义,1984,第 65页) 。清代后期的太平天国运动后 20 年左右,大量的氏族租薄反映的地主地租的实收率仅为 60%左右,由于战争导1 佃农理论中文版的翻译者易宪容在该书后面这样写道“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不同的合约安排其效率相同” ,参见:张五常(2001,第 272 页) 。3致人口大量死亡,劳动力短缺,佃农的谈判力量增加,大量的土地抛荒,社会动荡,流动人口增加,实收率下降也是难以避免的。表 1 明末胡姓租薄每五年平均实收率(%)年份 8 宗谷租 9 宗谷租 12 宗谷租 1 宗谷租* 4 宗谷租162

15、1-1625 86.86 88.90* 80.03 84.25 90.221626-1630 92.18 92.12 79.41 89.97 90.411631-1635 91.28 92.46 82.58 89.97 90.411636-1640 76.96 80.30 65.64* 75.08 90.22原注:“*”这宗谷租的租额前后有变动,平均实收率乃是历年实收率的简单算术平均。 “*”系 1622-1625 年平均数。 “*”系 1636-1640 年平均数。资料来源:章有义. 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第 65 页。仅仅有地主租金实收率的数据也许不能完全

16、反映佃农的投机行为,因为也许是由于其他的原因,比如自然灾害,导致佃农实在是无法交租。但是,大量的研究表明,在租佃关系中,由于地主产权的分散和佃农的抗租行为,地主处于劣势地位。 1具体来说,佃农的抗租行为包括:拖欠、求让、偷割私分、压产、反退佃、辞佃、罢种、逃租、转租、构讼、交“湿谷”或“瘪谷”以及有组织的暴力非暴力抗租斗争。显然,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最主要的生产要素是土地和劳动,二者的简单结合就可以进行农业生产。地主的生产要素土地可以与地主分离,租给农户使用,而劳动则与农民密不可分,这就必然导致佃农比地主更容易采取投机行为。当然,地主也会采取投机行动,主要表现为增租夺佃。但是,明清以来由于永佃

17、制的发展以及有利于农民的民间惯例,极大地减少了地主投机的能力。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交易成本广泛存在于租佃关系中。(二)租佃关系中的交易成本:来源前文我们依据史料证明在农业租佃关系中存在广泛的交易成本。在此,我们从两个纬度来分析交易成本的来源。首先,我们把租佃合约安排安排给定的情况下(或者说不管是哪种合约安排) ,一般地分析权利的分散带来的交易成本问题,但是权利的分散还会带来分工与专业化的好处。因此,经济效率的高低不仅取决于交易成本的大小,而且也取决于分工与专业化的收益的大小。 2然后,具体地分析不同的合约安排下的交易成本差异。这里的分析基于这样一个认识,即不同的合约是缓解交易成本的安排,但是不同

18、的合约在克服交易成本上的优势上各不相同。1一般来源:土地产权分散化劳动分工和专业化的必然结果是财产权利的分散化。自耕农固然不会涉及到由产权分散导致的委托代理关系,因而也就不会产生任何交易成本问题。财产权利的分散水平取决于分散从而专业化带来的好处与由此带来的交易成本。在既定的财产权利分散水平下,交易成本的大小取决于合约的安排。另一方面,在既定的任何一种合约安排下,交易成本的大小取决于产权的分散程度。显然,土地的产权越是分散,委托代理关系越复杂,由此产生的交易成本就会越大。我们先讨论第二种情况,即会对所有租佃合约产生影响的土地权利分散带来的交易成本问题。 3自耕农的土地产权是完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9、属于同一主体,因而不会产生交易成本,但是会牺牲分工和专业化带来的好处(巴泽尔,1997) 。随着耕地规模的增加,劳动的边际产出会下降,自耕农把部分土地出租给其他农民便可以增加自己的收入。此时的自耕农不再是纯粹的自耕农,他同时兼有地主的性质。此时的土地产权,不管在哪种租佃合约下都是有一定的分散性的,由此便会产生共同的交易成本。纯粹依赖土地所有权收取地租者便成了地主,此时的土地产权进一步分散,佃农投机的可能性就更大,交易成本也随之增加。最初的租佃关系仅涉及到地主和佃农两种经济主体,分别掌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是,后来土地使用权也成了可以交易的对象,即所谓的“田面”可以进行买卖,于是出现了所谓的“

20、二地主” 、 “包租”现象。于是,围绕耕地产权形成了多边的交易关系:1 高王凌. 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M. 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第四章。类似的证据还可以在赵冈的研究中看到,这里不再赘述。参见:赵冈. 历史上的土地制度与地权分配M. 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第250253 页。2 这里的分析主要是受到杨小凯(1999)的启示,参见:杨小凯. 分工与专业化文献综述,载于汤敏,茅于轼主编,现代经济学前沿专题C(第三集). 北京:商务印书馆,第 1746 页。3 实际上,合约安排与土地产权分散之间存在联系,比如,定额地租下的土地产权分散水平就要高于其它两种合约形式。本文不打算专

21、门分析这种问题。4地主、二地主和佃农。地主拥有耕地所有权,并且凭借耕地所有权获得地租,称为“大租” ,二地主凭借田面权也可获得地租,称为“小租” ,佃农经营耕地,获得缴纳地租后剩余产品。在广东沿海地区,就出现了专门的投资田面权的中间人(或者农业公司) ,他们县从地主或者佃农那里大量购进田面权,然后再把这些耕地转租给佃农从中牟利。 1这种权利关系得复杂化极大地增加了交易成本,表现在明清以来地主和佃农之间的矛盾的不断激化。 2还有一种导致基于土地关系的交易成本增加的因素是“城居地主”的产生和增加。如 19 世纪 60 年代,江南的地主纷纷设局收租。专门收租机构的产生导致佃农和地主之间的联系更少,甚

22、至不知道地主是谁: “家产大的地主建立自己的收租局,而小地主则与大地主联合经营,租款分成。收租所被称作局 。佃户不知道,也不关心谁是地主,只知道自己属于哪个局。 ”(费孝通,2001,第 165 页)由此可见,城居地主和租局导致土地产权更加分散,委托代理关系更加复杂,从而增加土地关系中的交易成本。因此,土地产权的分散程度与交易成本呈正向关系。但是,只要分工与专业化带来的好处可以弥补交易成本,这些交易成本的存在并不一定需要某一特定的合约安排来方便建立租佃关系。图 1 描述了最优土地产权的分散水平的决定,其中横轴表示土地产权的分散水平,纵轴表示分工的收益或者交易成本大小。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分工与专业

23、化边际收益随着土地产权分散而减少,而交易成本随着土地产权的分散不断增加,分工收益和交易成本相等时,产权分散水平便是最优的(即图 1 中的 D1) 。2具体来源:不同合约安排下的交易成本只要存在专业化与分工,便存在由代理问题带来的交易成本。只要分工的收益大于交易成本,那么分工便是可行的。但是合约安排具有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分工水平的作用。在图 1 中表现为交易成本曲线的下移和最优土地产权分散水平的提高(至 D3) 。根据交易成本理论,正的交易成本需要各种组织制度安排。权利的分散化会一般地带来交易成本,而合约安排则是针对不同具体的交易成本。租佃关系中有三种基本的合约安排:工资合约、分成合约和定额地租

24、合约。从土地权利分散的角度讲,工资合约要低于分成合约,而分成合约又要低于定额地租合约,但是不同的合约安排在节约交易成本方面有各自的差异。技术进步和分工深化高低 土地产权分散程度分工收益 交易成本D1图 1 土地产权的均衡分散水平的决定D2合约的作用D3 D4工资合约的最大的问题是监督劳动。由于工资合约是一种资本主义形态的合约安排,如西方的机械化大型农1 陈翰笙(1984,第 51-55 页)详细介绍了 20 世纪 30 年代广东沙田地区存在“三地主”的情况,即在地主和佃农之间存在两个中间人的情形。我们认为,能够发生这种多层次的租佃代理关系的原因在于,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分工与专业化带来的好处可以

25、弥补权利分散带来的交易成本。广东的沙田土地肥沃,往往种植经济作物,可以支持土地产权分散带来的交易成本。2 清代的刑科题本记载的大量的租佃冲突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复杂土地权利关系带来的交易成本问题。5场,它往往与较高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联系在一起。我国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在明清以来的江南地区,因此在江南出现了农场式的雇工经营方式。工资合约存在于劳动监督成本不高的地方,这一点可以从近代江浙农村观察到。由于江南人稠地少,土地规模小型化。20 世纪 30 年代后期苏南地区许多村庄的人均耕地将至 1 亩以下。如无锡县荣巷镇附近的郑巷、小丁巷、杨木桥 1939 年的人均耕地只有 0.58 亩,户均 2.38 亩。满铁

26、调查的苏南 5 县 11 村人均耕地只有 1.91 亩,户均 8.71 亩。无地游民占全村居民的 10.9%,14.5%的村民耕地面积不足 2 亩,2/3 的农户耕地面积不足 6 亩,种地最多的也只有 39 亩。 1 农村无业者的村子为地主提供了劳动力,雇工经营主要是农忙季节,许多的雇工和佣工多数是在同村村民之间进行。另外,短工比较常见,而长工则很少。通过雇工经营保持良好的生产效率需要地主和雇农一起生产,亲临地头监督指导农活。因此,在未能通过机械化降低监督成本,或者土地规模很大而雇农工作很难监督的情况下,通过工资合约雇工经营是低效的。一旦雇工经营获得的剩余收益小于分成或者定额地租,那么,这种经

27、营方式便无法维持。苏南农村难以维持大范围的农场式经营,原因在于昂贵的监督成本、小额租佃经营有利于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及游民没有其他的获利机会从而使雇工工资处于低水平。另外, “不在村(乡) ”地主增加也是雇工经营无法维持的原因。 (曹幸穗,1996,第 6367 页)与工资合约相比,分成和定额地租合约是我国历史上的主要合约形式,而且分成制往往被经济史学家称为是一种落后的与低生产力水平相联的合约形式(如章有义,1984;乌廷玉,1984;周远廉,谢肇华,1986,第三章) 。分成合约的优势在于农业产出按照(习俗惯例)既定的分成比例在地主和佃农之间分配,因而佃农欠租抗租的可能性小一些。分成合约无需

28、像工资合约那样监督劳动,也无需像定额地租合约那样监督土地。但是,分成合约的优势也是其劣势。分成合约需要监督产出,而监督产出也需要成本。根据各地的习惯差异,地主有到场“监分”产出的,也有到田“监分”产出的。到场“监分”涉及四个环节:估产、做记号、看打、分产;当田“监分”分为三种:按禾束明分,抓阄决定分好的两份以及“逐丘分割” (周远廉,谢肇华,1986,第 116、117 页) 。分成租的产出监督问题在这里表露无遗,主要是表现在防止佃农“私割窃稻”的签约成本上。其中不仅包括“不准私割、抽穑、荒芜、舞弊”等,还包括对佃农耕作行为的约束,如不准“作水、开沟、戽堂” , “不准栽种糯谷” , “不准做

29、秧苗、种麦”等等。另外“监分”还需地主往返于田地之间,如果地主耕田分散的话,这种成本也不小。由此看来,分成制下的监督产出分成的成本也是相当可观的。如果佃农的投机行为导致很高的交易成本,分成合约除了详细地界定佃农的行为,就是改为其他的合约形式,如定额合约。可考证的关于分成制的起源大概是在战国时期,此后关于分成地租的记载也不少。周远廉和谢肇华(1986,第三章)认为在明清以前分成制占主导地位,此后定额地租占主导,分成制退而次之。关于这一点可以从徽州现存的租薄记载中获悉。例如歙县胡姓租薄记载的 24 宗实物地租中,其中的 3 宗谷租实行“监收”是因为歉收。 2休宁黄姓租薄中,十之九为定额地租(章有义

30、,1984,第 145 页) 。十八世纪末的李姓亨嘉会祁门租薄的 76 宗谷租中,“定额租占 61 宗,包括偶尔一两次实行监分的;时而定额时而监分的 4 宗;记账期内(1783-1800)始终监分者 4宗;由监分改额租者 3 宗,由定额改监分者 4 宗。 ”(章有义,1984:第 173 页)分成合制还与生产资料的提供有关。章有义(1984)总结了太平天国运动前期黟县江崇义堂堂置产薄的租佃契约,认为这些租约尽管名称不同,但是大体分为三类:“一类简称租字,适用于未分大小买的田地,大都是分成租。一类叫做包租字或硬包租字,顾名思义,是交定额租,这类租约适用于未分大小买的田地,也适用于大小买田。还有一

31、类叫做代种字或白手代种字,适用于大小买田,除个别为定额租外,绝大多数是分成租。 ”(章有义,1984,第220、221 页)如果主要的生产资料都由地主提供的话,就会产生以分成地租为主的租佃形式,因为地主要监督佃农的劳动以防其过度使用生产资料。例如,往往有些佃农一无所有,住地主的房子,使用地主的劳动工具和耕牛,在劳动监督成本很高的时候,分成合约就有利于地主防止佃农过度使用生产资料。明清以来分成制之所以在北方较南方盛行,原因在于北方的佃农相对比较穷困,地主提供主要生产资料,分成制有利于防止佃农的过度使用生产资料。工资合约不利于监督劳动,定额租金合约不利于监督生产资料,而折中的分成制则既降低了监督劳

32、动的成本,又可以保持对生产资料使用的适当控制。1 5 县 11 村是苏南无锡、嘉定、松江、常熟和太仓 5 县的 11 个村。详见曹幸穗(1996,第 101、102 页) 。2 章有义在此认为, “所谓监收,就是秋收时地主临田察看收成获监割,借以确立应收数,并非实行分成。 ”但是根据他对后面其它租薄的分析,他却把监分当成分成。我们在此把“监分”看成分成合约。参见:章有义(1984,第59 页) 。6定额地租的好处在于,如果合约可以低成本执行的话,它既不用监督劳动,也不用监督产出。定额合约的优势还在于它的灵活性。即使是“铁板租” ,在收成歉好的年份,要么可以通过请求减免减少损失,而在丰年也不用多

33、交地租;要么通过分成来减少损失。 1但是,如果在灾情反复发生的年份,业佃双方关于减租份额的讨价还价的成本就非常之高,而且每次受灾,地主都要亲临田地核实灾情,然后酌情减租。也就是说,此时定额地租合约的执行成本很高,定额地租就会转变为分成地租,以节约谈判协调成本。如何保持土地肥力也是定额地租的一项主要的劣势,因为佃农总是倾向于过度使用耕地从而索取尽可能多的剩余产品。在没有相关制度安排的情况下(如长期租佃制、永佃制) ,土地权利的分散带来的土地监督成本是十分高昂的。另外,土地集中和土地产权的分散也会使定额地租更加受欢迎。地主所有的耕地面积越大,监督劳动和产出的难度就越大,工资和分成合约的劣势就越明显

34、。例如,土地产权分为田面和田底,永佃制的发展,城居地主的增加,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关系日渐疏远,定额租金就越省事。总之,合约安排是一种交易成本的表现形式,每种租佃合约在节约克服某些交易成本的同时又暴露出一些交易成本。某种租佃合约形式被选择的原因在于它在克服某种交易成本上的绝对优势。单一的合约形式显然不足以克服土地产权分散和投机行为导致的交易成本问题,因此需要复杂的动态合约组合来克服单一合约的缺陷和不足,而租佃关系的演进就是在克服动态交易成本过程中进行的。(三)租佃关系中的交易成本:出路根据上面关于租佃关系中交易成本的两个来源,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缓解或者说应对交易成本。其中一个是基于专业化与分工的

35、视角分析由此带来的应对交易成本的能力的增强;另一个是基于合约安排本身的变化,即运用交易成本较低的一种(或者一组)合约安排来替代交易成本较高的一种(一组)合约安排。1分工与专业化视角:增强应对交易成本的能力土地产权的分散,往往会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但是如果增加地权分散导致的分工与专业化的收益增加,而且该收益大于地权分散带来的交易成本,那么,地权的分散有利于增进整个社会福利。因此,这里的分析视角不是降低交易成本,而是分析租佃关系所能承受的交易成本的能力。此时,应对交易成本的另一个方面就是增加权利分散带来的好处。一般地讲,分工与专业化通过两种途径增加地权分散的好处:市场拓展和技术进步。根据斯密定理,

36、劳动分工取决于市场规模。另一方面,根据杨格定理,市场规模又取决于劳动分工的程度(Young,1928) 。因此,劳动分工与市场规模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促进的。在租佃关系中,业佃双方可以承受的交易成本的能力取决于农产品市场规模的大小。当农业生产的外部市场环境较好时,如产品有广阔的销售渠道,分工和专业化的好处会增加,从而可以承担由土地产权分散带来的交易成本的增加。两广地区的沙田在明清时期就表现出这样的特征:商品经济的发展,农产品特别是经济作物具有广阔的市场销路,由此导致土地产权分散的农产品总价值可以弥补产权分散带来的交易成本的增加。这种情形反映应在图1中为分工收益曲线的上移,从而使在既定的合约安排下的

37、土地产权分散水平由D 1上升到D 2,换个角度讲,分工与专业化收益的增加使得在既定的产权分散水平下所能承受的交易成本的增加(即图中交易成本曲线的上升) 。江浙一带的城居地主之所以能够让土地产权如此之分散,其中的原因在于,当地商品经济发展,一方面农产品特别是经济作物具有广阔的销路,使得农业生产的价值能够弥补土地产权的各个利益相关者从中获得收益;另一方面,商品经济的发展为城居地主提供了很多的商业机会,而农业地租的收入的重要性相对下降。江苏省民政厅1930年对占地千亩以上的514户大地主的职业调查结果表明,苏南大地主中,军政人员占2733,高利贷者占4286,商人占2236,资本家占745。1950

38、年土地改革调查资料反映了在苏南14个城镇(武进县城镇、江阴县城镇、溧阳县城镇、金坛县城镇、吴江县城厢镇、昆山县城、南汇县惠南镇、松江县中山镇、奉贤县南桥镇、金山县洙泾镇、青浦县城厢镇、嘉定县西郊六个保、川沙县城厢镇、上海县闵行镇)3853户地主中,兼营工商业及其他职业地主的比率达4865,其中江阴县城镇、溧阳县城镇、金坛县城镇和吴江县城镇比率较低,在28-35之间,如果不计此4城镇,则其它苏南10城镇地主兼业的比率接近60,川沙县城厢镇的比率最高,达到1 如苏南 20 世纪前期最常见的租制是一种将定租与活租相结合的“定租活交”的形式,主要是在灾年使用。参见曹幸穗(1996 年,第 76 页)

39、。由此可见,分成合约并非与风险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当从风险的角度讲,定额租金可以通过谈判和调节来降低佃农承担的损失。79333。 1因此,可见商品经济的发展为土地产权的分散以及由此带来的各方利益相关者带来利益均沾的机会,从而可以承受“城居地主租栈农户”等甚至更高层次的分工行为。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下面的章节进行更详细的考察。技术的进步也是影响到专业化与分工的收益的重要因素。技术进步在资本主义农业生产中尤为关键。技术进步通过降低农产品的生产成本,或者通过机械化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从而增加了分工与专业化的收益。此时,农产品价值的实现过程能够承受更长的价值链,尽管

40、价值链的延长会导致产权的分散从而交易成本的增加。另外,资本主义农场大范围地采用迂回生产来生产农产品,高技术的使用不仅能够增强租佃关系所能承受的交易成本,而且技术本身也会改变租佃关系中的交易成本大小。机械化的好处在于,它使农业工人的劳动投入水平便于监督,从而增强传统农业中工资合约监督劳动投入的可执行性。2调整合约安排:降低交易成本合约安排具有降低交易成本的功效,这一点已经在图 1 中得到清晰的反映。但是,合约本身又是交易成本的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合约安排变化的最终目的就是以一种交易成本较低的合约安排替代一种交易成本较高的合约安排,从而提高生产的经济效率。当我们分析一种合约为什么替代另一种合约时,

41、我们需要详细地考察是什么因素导致合约安排发生变化,或者说,在我们考察的合约安排下,哪些合约条件的变化导致了交易成本的变化,从而从一种合约向另一种合约的转变。为了分析的需要,我们在这里区分了合约安排与合约条件。合约安排是指我们需要考察的合约,在租佃关系中就是指工资合约、分成合约和定额地租合约;合约条件是指那些影响这些合约的各种因素,包括技术变迁、法律的变化和外部冲击等等。合约条件的变化以及由此而引发的不同合约安排的相对交易成本变化导致了人们在不同合约之间的选择。因此,合约安排和合约条件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哪些因素被看成合约条件依赖于研究的需要。把一种合约看成是既定的,把另一些因素看成合约条件,并且

42、由此来考察这些条件因素的变化是如何导致不同合约安排的交易成本的变化,这就是我们分析的方法。当然,我们也可以反过来,考察在给定的外部因素或者说合约条件不变时,不同的合约安排具有哪些交易成本差异。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哪一个方面(合约还是合约条件)看成是外生的(或者说内生的)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从合约安排的角度降低交易成本的方法有两种:在既定的合约安排下改变合约的条件,或者在既定的合约条件下改变合约的安排。因此,概括地讲,两种调整都可以实现效率目标。以地主提供生产资料下的定额地租为例,我们可以详细地说明这两种降低交易成本的方法。地主提供生产资料的情况下,地主面临的交易成本是生产资料的过度使用的

43、问题,因为在定额地租下,佃农拥有农业产出的剩余控制权,佃农过度使用生产资料的激励很强。此时,地主可以通过上述的两种方法改变合约安排以降低交易成本:首先,合约的条件由原来的地主提供生产资料,变更为由佃农提供生产资料,亦即在既定的合约安排(定额地租)下改变合约的条件(生产资料的提供者) ;或者,保持地主提供生产资料不变,租佃合约由原来的定额地租变为其它的合约形式分成合约或者工资合约。改变租佃合约而不变更合约条件,正是第二种降低交易成本能的做法。这里替代定额地租的合约安排,可以是工资合约,也可以是分成合约,最终选择哪种合约安排取决于其它的因素。如果监督劳动的成本很高,那么分成合约就会因为其在监督生产

44、资料和监督劳动上的折中的优势而被选择,否则,工资合约便是一种很好的选择,例如机械化便于劳动监督的情形。以技术和市场规模为基础的分工和专业化的收益导致农业生产可以应付更多的土地产权分散带来的交易成本问题;以租佃合约调整从一种高交易成本的合约安排向另一种低交易成本的合约安排的转变,导致交易成本的节约。这两个方面就像一把双刃剑,前者是一种基于能力提升的外向型的缓解交易成本的经济发展机制,以资本主义现代农场经济为典型特征;后者是一种以基于增加节约的内向型的经济调整机制,以我国几千年的封建传统农业为代表。前者是一种能力经济,容易产生一种劳动分工与市场规模互为因果地不断促进的良性循环经济,而后者是节约经济

45、,容易导致马尔萨斯式的经济发展陷阱。尽管从分析手法上,我们把分散土地产权从而增加分工与专业化带来的好处与通过合约安排来缓解交易成本分开阐述,而实际上,两方面的力量一起发生作用。回到图 1,我们可以看到,当专业化和分工收益的增加和合约1 此处的数据转引自,黄敏、茲鸿飞. 城居地主与近代江南农村经济M. 中国农史,2006, (3): 77。原资料来自: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 中国经济年鉴二十四年续编M. 商务印书馆,1936 年版,第 114-117 页。8调整带来的交易成本的降低两者的综合作用会使均衡水平下的土地产权的分散水平由 D1上升到 D4。土地产权的均衡分散水平最终取决于两者之

46、间的综合效应。三、市场规模与明清时期珠江三角洲租佃关系的发展明清以及近代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租佃关系反映出典型的特征是土地产权十分分散,尽管由此带来的交易成本较高,但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权利分散的好处可以维持土地产权分散化的成本。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市场规模的扩大带来的收益可以支持不同的土地产权的利益相关者从农产品价值中获得好处。历史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一田多主的现象进行解释。例如,前文指出的土地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永佃权便是一种情形,耕地分为田面和田底,两种产权都可以进行买卖和出租。还有一种解释为地主为了避税,把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一部分转让给其他人,由他人来承担税赋问题(张彬村,2005) 。

47、1但是,由于史料的限制,这些因素也许不能从根本上解释地权分散的问题。我们这里提出的土地产权分散的一个前提就是土地生产率提高(技术进步)或者农业生产价值增加(市场规模扩张) ,从而使其能够承受土地产权分散带来的交易成本并让各利益相关人从中获益。纵观我国的封建土地租佃关系史,可以看出其一般的演变过程为,从农奴制和分成制向定额地租转变。在唐宋代以前,尽管定额地租有了一些发展,但是仍以分成地租为主;进入明清以后,农业生产力有了长足的发展,全国的租佃关系开始变为定额地租居于主导地位,而分成地租退居其次,甚至消失(刘永成,1997) 。显而易见,各种租佃合约下土地产权的分散程度由低至高依次为:自耕经营、雇

48、工经营、分成制、定额地租、永佃制和一田多主。 2从交易成本的视角讲,这一演变过程是增加交易成本的,因而不符合节约交易成本的一般效率原则。但是,如果从分工与专业化的角度讲,这种土地权利分散化又是符合经济发展的效率准则的。毋庸置疑,我国传统农业生产力一直在缓慢地发展。历史学家的分析表明,我国的永佃制发生在唐宋时期,毫无疑问的是,在这段时间我国封建社会的农业生产有了长足的进步,而永佃制则反映了土地产权分散程度的进一步增加。到明清之际,永佃制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在江南一带,永佃制广泛存在。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受到巨大的冲击,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和农业面临的外部市场机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主要变现为

49、农场经营的出现,和农产品需求增加。伴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城市工业对于农业原料的需求增加,农业产品的价值增加,从而使得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之间所能承受的价值链增加,经济体给农产品的报酬可以承担产权分散带来的多方经济主体的利益诉求。这种情况可以从清末民初以来珠江三角洲的沙田地权变化得以印证。以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沙田为例,我们可以分析商品经济及其带来的收益对于增强租佃关系可应对的交易成本能力的作用。根据陈翰笙(1984) ,近代广东地区广泛地存在一田多主的情形。对此陈翰笙认为,这种状况导致了佃农生活处于维持生存水平状态之下,处于受剥削的地位。在佃农没有外部机会的情况下,这种分析具有很大的合理性。但是,本文基于前面的理论分析,认为广东沙田之所以能够出现和承受一田多主这种土地产权分散状况,原因在于商业化带来的分工和专业化增加了农产品的收益。据史料反映,明清以来两广地区的耕地得到大幅度的开发,同时又有大量的农民移居此地,形成客户和土居两种农民群体,客户没有耕地,只能租种当地居民的耕地,形成最基本的租佃关系。其次,当地有地居民也会由于经营不善或者突发事件导致破产,失去耕地,沦为佃农;当然,也有的客户由于勤俭节约和治家有方,而使自己日益富裕,购入耕地,成为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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