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违章扣分行为 下列违法行为一次记 12 分: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20以上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下列违法行为一次记 6 分: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 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50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2、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 4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 分钟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 下列违法行为一次记 3 分: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20以上的; 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低于规定最低车速的; 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
3、驶的;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不按规定超车的; 不按规定让行的; 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 50的; 逆向行驶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下列违法行为一次记 2 分: 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 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 30的; 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
4、、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下列违法行为一次记 1 分: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不按规定会车的; 驾驶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 12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其他违反机动车载物规定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